慈善来不得半点私心杂念


当慈善不享受公共税收支持,不受托管理他人捐赠的财产,仅仅以捐赠者的财产做善事时,“我的钱我做主”,是否持续性,是否向政府和公众披露捐赠数额、受益对象都在所不问,是故,修庙、修路、架桥等善举,只叫好不质疑,自古至今绵延不断。

 

基于朴素意义上的善举,客观上为需要帮助的群体,以及公共利益提供了服务和产品,减少了公共财政的支出,也因此,上世纪以来,各国法律都通过税收激励等措施,鼓励慈善行为、弘扬慈善精神,慈善延伸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并已成为公共产品不可或缺的重要提供者之一。

 

对捐赠者和慈善机构给予的税收优惠,导致了公共税收的减少,也因为捐赠者在税收之外捐赠了属于自己的财产,而扩大了依靠公共税收所能够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享受了税收激励的捐赠和慈善机构,其支出的资产中不仅包括了捐赠者自己的财产,也包括了税收减免导致的公共福利减少,这也是慈善机构,只要将慈善财产按承诺用于公益目的,便可由其依照规则进行管理,以及需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根本原因。

 

从捐赠者的慈善,向社会公众、政府共同参与支持的慈善的转移,慈善财产权属也随之发生转移,无论是公募还是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财产,已经转移为社会公共财产。由此,只要慈善财产的取得和运行,享受了税收等各种优惠支持,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公共利益的钱我要过问”。以美国为例,如果有公众当面向慈善基金会索要信息必须立即提供,如果以邮寄方式索要,必须在30日内提供。

 

 真善举是值得敬仰膜拜的高尚行为,受益者和社会公众,对不图回报并将全部财产,用于既定支出目的慈善行为,不仅心存感怀之心,更充满敬意和宽容。是而,无论是慈善制度的供给者,还是慈善基金会的监管者,在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时,绝不能因私心杂念,妨碍捐赠者和慈善基金会行使选择权,影响社会表达慈爱之心的通天之路,要心存感念昼思夜想,如何满足捐赠者和慈善机构的制度需求。慈善机构和慈善机构的管理人,更应怀着慈爱之心,如履薄冰,管好用好每一分钱。每一分钱都用在该用的地方,每一分钱的进出都是透明的,每一分钱的收支路线都是经过检验并确保用得其所,都经得起任何质疑。如果心存图报、心怀不轨,有私心杂念,是做不好慈善,也经不起公众质疑,也是不可能持续的。保证慈善财产被完全用于承诺的公益项目,提高慈善基金会的公信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慈善捐赠者、慈善基金会、管理人员、监管者乃至受益者,留不得半点私心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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