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注:仅指改变不动产结构及延长其使用年限等)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注:仅指改变不动产结构及延长其使用年限等)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注:仅仅指动产而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需关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文件对该条做出的规定)

      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租赁期限应符合常规)

      注意,对于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008年前,原内资规定为20%。)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没有达到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日常修理支出可在当期直接扣除(日常修理的标准扩大了)。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关于开办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之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关于房屋装修费问题应按是否拥有产权区别对待:承租的,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自有产权,自装修支出发生的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是新建建筑物的装修应计入房产原值。

  注意:房产装修费不能按固定资产大修理来处理。

      请看一个案例:企业一办公楼,已足额提取折旧,08年进行改造,共发生支出90万。企业为加大摊销费用,保守估计其可延长3年使用期,则财税处理如下:

       3年内所得税按每年30万申报扣除。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30

         贷:长期待摊费用   30

     但该房产第四年仍在使用,证明其原来的估计发生重大差错,必须调整。

      借:长期待摊费用      90/4=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3-90/4)*3=22.5

     借:管理费用      22.5

         贷:长期待摊费用      22.5

    即前3年分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第四年再如实摊销

    对前3年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虚假申报处理。

    如果企业按5年摊销,但实际只使用了3年,其尚未摊销的部分,可在停止使用的当月一次性扣除。

 

                                                           (参考资料《企业所得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