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
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陈绪国
所谓技术性物权,就是除了政策性物权以外的物权。一物一权主义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溯及力效力、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排害除险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技术性物权的基本层面,或者说是解决物权的基本技术的主要方面。此处,专门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承认,是在确认属于国家的专属、专有、专控、公益物权基础上亦即确认政策性物权基础上进行的物权再分配的效力,尽管技术性物权也适用于政策性物权,也可以为政策性物权服务。这是广义上的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狭义上的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就是教科书和通说上的“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那种情况。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侧重于物权的强弱程度和有序化理顺,同一标的物上有若干个相互矛盾又相互关联的权利并存时,具有具有较强权利的实现可以排斥或者优先于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仍根源于一物一权主义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并配套运用物权的溯及力效力、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排害除险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包括几种形式: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原则,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自主物权),但是在合适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共同存留的物权(他主物权)。
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形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优先享受其权利,并且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其实,在这一方面,政策性物权也在此处显露无遗。国家的自然资源类物权、税收类物权往往是最先成立、设定的物权,具有最大的优先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又称之为物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为先、债权为后获得标的物的效力。债权以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
特定物债权,是指将要处分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而债权是没有确定或者是不确定的对象的权力。其优先效力,一般以动产交付为准、不动产登记为准。
其主要情形有:一是标的物为债权的标的,就债权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二卖时,标的物为动产,后买者若已受让该动产的交付;标的物为不动产,后买者如已办毕所有权登记时,后买者取得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二是当担保物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债务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财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如某特定物虽已为给付的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特定物上如同时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无论该定限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请求交付或转移其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2.一般物债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物债权,是指将要处分的标的物是随机的,而债权是附加条件或者是确定的对象的权力。其优先效力,一般以动产交付为准、不动产登记为准。
一是抵押权人优先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接受清偿或者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例如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实行该抵押权时,无论债务人财产可否清偿完毕,抵押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债务人受到破产宣告时,对于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就该项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别除他人争夺该项财产)。
二是扣押物权人优先的效力
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标的物,因它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得本物权的优先效力,诉请排除。前一种是后期扣押物权人的效力,后一种是早期扣押物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是物债权人行使的特定动产物的合法占有权、特定处分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第173条,留置权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其效力范围,是指当留置权人实现物债权时,就哪些东西进行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交换并优先受偿。留置权作为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旨在确保债务清偿的价值权。所有权的标的物就是留置权的标的物。但是,从物、孳息、代位物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纳入留置权效力涉及的标的物范围,并入物债权优先的效力势力范围。
质权,是物债权人行使的特定物的“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典当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特定的财产,称为质物;债权人是质权人,提供特定财产出质的人称为出质人。
以上抵押权人优先的效力、扣押权人优先的效力,均为担保物债权人优先的效力。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地产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作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其他从略。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296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