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根据决定,如果股东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且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那么其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2008年10月9,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程序性规定,规定上市公司集中竞价董事会要做决议,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要了解相关信息并独立发表意见。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和比例在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做出的决议,应该包括的事项做了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要经股东大会2/3表决通过。第五条,上市公司做出回购决定的次日要公告该决议并通知债权人同时把相关材料报证监会备案,以此发布公告。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开始回购以后应当分阶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点。在第一笔回购发生的次日要公告;回购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三个工作日内要公告;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如果涵盖了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在定期报告当中,应当把回购进展情况予以披露;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的总额和购买最高价最低价和支付的金额。第七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第八条,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时间进行股份回购:集合竞价的时间,收盘前半小时。第九条,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能进行回购。在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决策过程中,自依法披露两个交易日不能实施回购。回购期满的时候,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该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报告。第十条,上市公司进行回购30日内不得实施现金分红,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融资。
这两个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时至今日实施已经一周年。但两者在市场上的表现却大相径庭!
回购: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并依法注销的行为。
回购在A股早已不是新鲜事物,早期有大小豫园合并回购案、陆家嘴减资回购案、厦门国贸减资回购案,还有云天化、氯碱化工关于B股的回购案。
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并正式执行,G邯钢率先发布回购公告,在回购期内,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为7,498,816股,G华菱、华电能源、银基发展、山鹰纸业也相继发布回购公告,但大部分因股价回升而不了了之。
2008年,打响新回购第一枪的天音控股,2009年5月19日公告,由于天音控股的股价一路高企,天音控股在第二期回购股数为零的情况下完成了全部股份回购的工作。在实施回购的半年中,天音控股共计回购股份358.89万股,耗资1241.6326万元。今年6月23日公布回购公告长安汽车,10月8日公告,2009年9月份由于公司B股价格高于回购最高限价3.66港元/股,当月未实施B股回购。截止2009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回购B股数量为8,365,2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584%,购买的最高价为港币3.66元/股,最低价为港币3.62元/股,支付总金额约为港币30,814,148.43元(含税费)。而海马股份自发布回购公告以来,至今一股未回购。其实这种情况也不是第一次出现!
增持:原股东继续购买股票的行为。
中小投资者的加仓也是增持,和大股东加仓不同的是持股比例的高低,大股东可能因为继续增持而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当公司的股价被低估时,大股东有增持的原动力!
《增持计划即将到期多数公司履约出手》http://www.cfi.net.cn/p20091009000580.html,从这篇文章不难看出,增持的承诺还是能够被履行的!
增持也好,回购也罢,都是大股东在特定时期的“非常”措施。毕竟大家都是来市场“圈钱”的,不是为了某些无法言喻的“阴谋”,谁会愿意再次花真金白银购买自家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