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招,即可消除我国目前的痼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同步进行,贫富差距急剧扩大,两极分化严重,公平正义弱化,“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不减反增。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反腐败反枉法的呐喊越来越强。
但是,在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各种理论纷沓而至,各种建议纷乱如麻,导致决策者难以抉择。
为什么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究其原因,主要是腐败惹得祸!
“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官兵一致、官民一致、同甘共苦、万众一心,腐败无以生存。改革开放之前,“公有制”占绝对地位;党始终保持与人民的“鱼水关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被正确执行;以及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氛围,使腐败难以发展、蔓延。因此,当时无人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近年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党与人民的“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党的民主集中制”被严重破坏;“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替代了“大公无私”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于是,腐败在“私有制”的沃土中滋生,在“水火关系”的反斥出的“缝隙”中发展,在“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道德氛围中蔓延。因此,似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是导致腐败根源,而“一党执政”又是导致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根源,于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异常强烈。
君不见,真的是政治体制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吗?非也!政治体制与腐败并无必然的关联。
纵观历史,无论封建“皇权”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都是“政治清明”期,长于“政治腐败”期。即每一种政治制度都可能存在腐败,每一种政治制度也都有可能遏制乃至消除腐败。在“独裁”政治体制下,遏制腐败靠的是“明君”;在“三权分立”,遏制腐败靠的是“权力制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遏制腐败靠的是“人民民主”。任何政治体制下,腐败的产生,均是背离了各自遏制腐败的“法宝”的必然结果。
在“独裁”政治体制下,只要“明君”执政,行政效率高效,政令统一畅行,同样能做到“政治清明,仓廪充实,百姓安居”;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三权”不腐败,就能够实现“相互制约”,同样能做到“经济发展,民主自由,社会稳定”。否则同样导致腐败猖獗,《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研究证明,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海地、埃塞俄比亚、索马里、肯尼亚等等,可以说三十多个国家也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秘鲁的藤森当年发动政变的理由竟然是议会腐败。因此说三权分立不是遏制乃至消除腐败的灵丹妙药,;
社会主义制度下,如果真正做到了“人民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能够有效行使 “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就能够遏制腐败。否则,“人民”由“主人”变成了“仆人”,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役使的工具,成为法律蹂躏的“刁民”,无论设计多么严密的制度,均是腐败者监督腐败者,腐败者遏制腐败者,均无法遏制腐败。
从理论和实践看,社会主义制度是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其先进性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
但是,为什么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近年来却腐败产生、发展、蔓延、猖獗呢?关键是我们在一些方面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原则。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根本原因,即“脱离了党的性质、宗旨”。
无产阶级革命家对如何保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着精辟的论述:
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注:分别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5、375、376、377、378、414、438、335页。)
列宁忠实继承和大大发展了马、恩的国家学说和关于以民主消除腐败的思想。他说:“社会主义取得胜利以后,必须实行充分的民主”;(注:《列宁全集》第22卷,第137页。)
. 要完全消除升官发财的思想,就必须使国家服务机关中那些无利可图但是“光荣的”位置不能成为在银行和股份公司内找到肥缺的桥梁……(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
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
工人在夺得政权之后……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办法:(1) 不但实行选举制度,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 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 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注:分别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8、206、257、266页。)
1945年,作为中国民主同盟负责人的黄炎培,在到延安访问时,就向毛泽东发出过类似的疑问:“余60年过眼,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初时聚精会神,继而惰性发作,渐渐竭蹶。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没有能跳出这一周期率的,中共诸君可有良策否?”毛泽东说“我们已经找到跳出周期律的方法,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毛泽东还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如果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国家还没有办法治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 “谁要搞腐败那一套,我毛泽东就割谁的脑袋!我毛泽东若是搞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
为了防止腐败,毛泽东带头做到:
一是“率先垂范,不令而行”。“打铁先需自身硬”,他身为党和人民的领袖,却过着和普通老百姓生活水平大体相当的日子;他自奉俭薄、匡世济人,对补丁衣服爱不释手,对困难群众却出手大方、关爱有加。“其身正,不令而行 ”,他的一言一行总是散发出巨大的人格魅力,感召着广大党员干部,鼓舞着人民群众,有着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是“预防为先,防患未然”。古人说:“凡制国治军,必教之以理,励之以义,使有耻也。”毛泽东特别注重党的思想建设,建国后的1951年5月,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克服党内首先是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以功臣自居、贪图享受、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的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行为,以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政治民主,监督有效”。民主是腐败的克星, 在延安时期,他经常为听不到反面意见感到着急。“其兴也勃、其亡也忽”,是中国历代统治者不可逾越的周期率,毛泽东却要坚决打破它,自信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四是“严格纪律,防微杜渐”。“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那时制度并不多,条文也很简单,没有长篇大论,语言朴实,大家都能看懂,但却有很强的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致在人民军队中出现“落地红枣也不吃”、“不吃人民苹果”的佳话,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违反群众纪律者,轻则受到批评教育,重则受到处分。在这种严格的制度下,想腐败都无法腐败。
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反腐败作为治党之策。毛泽东严正告诫全党:必须严重的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对腐败分子轻者要批评教育,重者要撤职、惩办、判处徒刑,直到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在公审刘青山、张子善之前,有人讲情。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毛泽东这些坚定有力的话,至今仍让人感到振聋发聩。
古今中外历史表明:腐败与政治制度无必然的联系。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只有坚持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坚持党的宗旨,就能够遏制乃至消除腐败!
在以上前提下,只需“一招”,就能消除我国目前的一切痼疾!即在坚持强化党的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党内直选”,带动“政府直选”。
那么,为什么实行“党内直选”就能够消除我国目前的一切痼疾呢?
我国之所以卖官鬻爵、公权私用、贪污受贿、腐败枉法、官官勾结、官商勾结、官黑勾结、强奸法律、践踏人权、蹂躏正义、祸害民众的现象蔓延和猖獗,关键是失去了对“公权力”的制约。如何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和私用?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建议,主要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改革干部制度,改革产权制度,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等等制度性建设。但是,并未找准本源。试问:“军事共产主义”及改革开放前,法律法规极少,以上制度几乎一条都没有,为什么能够做到“政治清明”?
再说,即便以上制度都建立健全,就能避免腐败吗?不能!因为,任何在完善的制度设计,均需要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去执行。如果监督部门的人也腐败了,怎么办?现在,之所以“越反越腐”,关键是一些监督部门的个别人员以监督权为筹码,成为了新的“腐败源”。“花钱买正义”成为普遍现象,“跑官买官”成为“潜规则”。在强大的“保护伞”的保护下,任何监督都形同虚设。
现在,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问题主要出在“人”的问题上,而非制度上。试问:如果民众有了冤情,官司一级一级打到最高法院,如果“保护伞”买通了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他也枉法,怎么办?只能到全国人大或中央政法委申诉。如果再不公怎么办?只能再申诉至中央政治局。而正如邓小平讲的“毛泽东是人,不是神”,而且世界各国均评价毛泽东是古今中外历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人物,即便如此伟大的人物还可能“犯错误”。恐怕没有一位当代领导人敢说“绝对不可能犯错误”,如果当事人的申诉被领导人的“可能犯错误”,而最终有冤无法伸。那么,当事人只能在貌似公平正义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下屈服。
革命导师和领袖已经在前面阐明:人民才是制约权力的最终决定力量。
因此,必须以“民即法”、“民即权”为理论基础,依靠人民群众对政党和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才是消除一切社会痼疾的根本保障。因为,只有人民群众才是腐败的受害主体,只有受害主体才有最强烈的反腐败愿望和激情。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伍,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的利益”,而不追求任何其他利益。因而,只有强化党的领导,才是遏制和消除腐败的关键。而强化党的领导必须以发挥共产党员这一党的主体的作用为前提。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员的知识结构、政治水平、参政能力都有了快速提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的飞速发展,极大的开阔了党员的视野,极大地提高了党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从而,新时期的党员具备了参政议政的能力。实行“党内直选”已经具备了主观和客观的基本条件。
“党内直选”的层级:县级以上党委领导实行直选(不包括下属单位和部门,以防止因党员人数少,而发生‘贿选’现象),县级以下领导由有“任免权”的党委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任免”(以避免因党员人数少,可能发生的‘贿选’现象)。
“党内直选”的好处是:
1、 切断了“卖官鬻爵”的渠道。决定干部升迁的是广大党员,而不是任何领导;
2、 切断了“公权私用”的渠道。当权者明白,权力是广大党员赋予的,如果“公权私用”,自己的权力随时可能被收回;
3、 切断了“失职渎职”的源头。如果不尽心尽力,随时可能被辞职;
4、 切断了“贿选”的渠道。党员数量众多,“贿选”无法实施;
5、 切断了“带病提拔”的渠道。虽然其对下级单位、部门仍然实行组织“任免制”,但是,如果其“任人唯亲”“带病提拔”,其自己的职位可能被“直选”罢免。制约其不能不顾自己的职位而违背原则。
6、 切断了派系斗争的渠道。领导只能以党员的意愿实施领导,而党员是人民群众中的最有效分子,他们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意志实际上就代表了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一切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必须以“党内直选”为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再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均无法实现其设计的功效,甚而形同虚设。
待“党内直选”施行和完善后,再实施推行政府的“全民直选”,就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国国情的,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样的民主政治将是优于其他任何社会制度的真正高度统一、高度民主的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