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罪名规定,这些人案发后,很难从法律上判定其犯有什么罪,这样不利于打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行为。
此次,“两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就是意在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意在加强反腐工作,意在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接轨,促进反腐败刑法立法的国际化。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鲜出炉为反腐工作注入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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