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意外收费引发纠纷:加拿大道明银行集团诉讼案》


 

一笔意外收费引发纠纷:加拿大道明银行集团诉讼案
 
一、缘起
卡萨诺诉多伦多道明银行案(Cassano v. The Toronto-Dominion Bank),是一起涉案金额不算很大的集团诉讼案件(Class Action),最近发生于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Canada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说起该案,起因很偶然,也很话长。加拿大大略省温莎市居民卡萨诺先生1994年在美国纽约市住酒店,使用道明银行发行的Visa卡支付住宿费用时,支付了563.36美元,银行根据当时的汇率向卡萨诺先生将之折算为766.62加元。但因酒店错误地加倍收取住宿费,卡萨诺先生觉察这项错误后即向酒店投诉,酒店立即在信用卡上归还了多收的部份。然而,道明银行在结算酒店归还卡萨诺先生那笔多收的钱时,只归还了卡萨诺754.44元,其余的12.18元被列为外币兑换费,而不予归还。卡萨诺先生这才知道发行信用卡的银行,竟然还收取了一他并不知晓的外币转账手续费。在与道明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卡萨诺先生决定选择了法律诉讼。
多伦多道明银行(Toronto-Dominion Bank,简称道明银行或TD Bank,1855年由一位加拿大谷物商设立,目前是加拿大第三大特许银行,总部在多伦多,在全球范围有分支机构,其与其附属机构一起通称为 TD 银行财团。TD 银行财团向全球1400 多万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位列世界在线金融服务公司的前列截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银行总资产为 3684 亿加元,股东总权益为 1577.5 万加元,主要从事下列业务:TD Canada Trust (TD加拿大信用银行)的加拿大个人和商业银行业务;TD Waterhouse 的全球运营产管理TD Securities (TD证券公司)的批发银行业务;TD Banknorth 的美国个人和商业银行业务。同时,道明银行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YSE)上市,代码TD,2009年9月29日该股票收盘价为64.81美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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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
卡萨诺先生找到了专门从事集团诉讼的加拿大Sutts, Strosberg 律师事务所实施委托,卡萨诺先生便成了代表所有道明银行Visa信用卡持有者诉道明银行案的首席原告,该案于20071114成立,涉案金额1.5亿加元。卡萨诺先生的诉状上称,道明银行违反合约,未经持卡者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未事先告知,也未适当通知,便擅自收取这笔外币兑换费,因为在与该行与持卡者入定的合约中,根本未说明要收取外币转账手续费。而道明银行则辩护,在合约中设有汇率由银行方确定这项条款,便是收取这项费用的法律依据,否认在该案中有任何违法的或不道德的行为
但受理该案的大略省一个下级法院作出了这样的裁决,称:如果道明银行在此案中败诉,也难确定持卡者遭受的损失,因此终止审理此案。卡萨诺先生不服该裁决,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上诉。
对于信用卡发行机构收取不合理的外币兑换费,加拿大社会及消费者早已啧有烦言。一个消费者团体称,一些发行信用卡银行,对在国外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加拿大人收取高得不合理的转账费用,故要求联邦财政部长费拉逖监管对这银行。Visa卡公司对外联络主任福里曼对媒体说,Visa卡公司收取的国外信用卡消费转账手续费为消费额的1%加拿大信用卡发行机构却向其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却是2.5%,平白无故地多赚了客户1.5%转账手续费。致力于加强银行行为监管的社会团体加拿大社区建设联盟Canadian Community Reinvestment Coalition)发言人柯克兰说这完全是敲诈行为,财政部长理应介入采取行动,以避免2000万名银行客户再遭受这样的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安大略省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温克勒作出裁决,认为法院应受理向发行Visa信用卡的道明银行索偿1.5亿元的集诉讼案,因为该银行未经授权,便收取外币转账手续费确定持卡者损失的讲法,不是拒绝受理这项集诉讼案的理由。温克勒首席法官的这项裁决,有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那项不审理该集诉讼案的裁决。
因此,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进行了听证会。最终,2009年7月9日,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批准的索赔额高达5500万加元的集团诉讼案的和解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支付过程。
和解协议内容主要如下:〔1〕协议要求道明银行向集团诉讼的全体原告支付1100万加元赔偿款,凡信誉良好且在1998年至2001年9月1日前开户的个人,或至2003年6月1日前开户的商家,都将被自动认定为该集团诉讼案的适格原告,无需登记确认,除非已在2008年间宣布选择放弃权益。所谓适格原告,指这些账户在上述期间有过外帀交易(包括采购、付款、现金、透支、结余转户),并有电子数据可让道明银行确认,如果持卡人一户多卡,赔偿款只计一次。所谓信誉良好,指持卡人所持信用卡没有被取消、撤销、暂时吊销或注销,或在200961日前所持有的Visa卡也没有被宣布破产。此后,道明银行Visa信用卡部开始向这些客户寄发通知书,告知客户将可获得相应的退款,而每位客户的平均退款为8.66加元。
同时,协议还要求道明银行作出如下支付:〔2〕约1400万加元用于社会企业的发展创新,以促进青年、弱势群体与少数民族的金融知识的提高。〔3〕约1400万加元支付给安大略法律基金,以促进司法、追求法律卓越、法律界和公众的合作。〔4〕1100万加元的律师费用及13.8万加元的支出,这包括应付的55万加元税收和22.5 万加元贷款成本。律师费是根据首席原告与律师的协议确定,以总收入的20%计算,由法院监督,各原告无需向律师支付费用,费用与税金直接从总收入中扣除。〔5〕10.3 万加元左右的管理费用。〔6〕约430万加元用于安大略省法基础上的集团诉讼基金。
由此,该集团诉讼案件以持卡人胜出而告终。
 
三、启示
卡萨诺诉多伦多道明银行案涉及的原告数量还是相当多的,以1100万加元总赔款额除以平均8.66加元退款额,可得出有120多万道明银行Visa卡持卡人参与该案。在我的记忆中,美国有一个“零股”集团诉讼案件,涉及原告202万人,目前该案可与之比肩。
研读了这一案件后,我有三个方面的启发。具体如下。
启发之一,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尽快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并修订《民事诉讼法》。
目前,社会和法律界都仍将集团诉讼视为法律禁区,实际上,从海外的司法实践来看,集团诉讼是有效地保护广大弱势群体权益、打击垄断及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有效办法,应予推广,何况,集团诉讼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共同诉讼制度是不同的。
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允许一个或以上的人,为自己和其他被认为具有类似受损害的人起诉或应诉,由法院来处理这种存在共同利益案件的诉讼形式。其合理性表现为,其解决了现代民事纠纷中存在的“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的救济问题,天然具有的判决扩张力泽被广大人群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集团诉讼制度同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表面上有些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是不同的。表现在:(1)集团诉讼的权利人只要不明示退出该集团就视为参加,而共同诉讼的权利人仅限于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包括未参加诉讼的全体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默示认可方式,而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仅代表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明示确认或多数人协商方式。(3)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除了明示退出集团者外,其效力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体受害人,而共同诉讼的判决只对已登记的受害人有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登记权利的则不适用判决结果。(4)集团诉讼除首席原告外,其他集团诉讼成员不必亲自参加诉讼,甚至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在进行,一旦赔偿金额被确定,所有成员均按比例分得一份赔款,而共同诉讼的每位成员必须直接参加诉讼,并对诉讼过程负责。(5)集团诉讼只须首席原告出庭并举证质证,其他成员无须到庭,共同诉讼则参加者可以不出庭但必须举证质证。(6)集团诉讼的律师主要同首席原告打交道,律师收费采取胜诉后收费方式,部分费用由首席原告先行支付,共同诉讼则需律师多方说明,各参加者先行支付律师费。
启发之二,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改变共益权纠纷和私益权纠纷相互对立的误区,法院可以在诉讼中鼓励当事人和解并将部分款项用于公益事业。
从卡萨诺诉多伦多道明银行案最后和解协议可以看到,该集团诉讼案的最后结果,并非将款项完全为全体原告支付赔偿、支付费用和律师费,而是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双方自愿将相当大部分款项用于公益事业,比如在法院监督下,通过社会慈善团体与基金会,将有关款项用于促进社会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社会法律水平和帮助其他集团诉讼。这样做,既促进了公益事业,也除去了民事诉讼中共益权和私益权的柵栏,又适当地通过法院进行了社会财富再分配,值得借鉴。实际上,无论这款项用于公益事业的理由何在,或者惩罚性赔偿法,或只是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赔付部分,现在这么做,都是恰当的。
启发之三,应当重视银行金融市场中垄断性收费行为或合同中霸王条款,应依法予以维权,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改变其弱势群体的地位,对此,该案有启发的。
过去,在中国也曾经出现过信用卡跨行查询收费诉讼案例,最后以银行方面放宽标准而告终。如在2006年7月,上海市民邓维捷诉几大银行及中国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正式受理。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有的发卡协议明确规定,签约后相关条文的改变,无需通知持卡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完全可以通过共同诉讼乃至集团诉讼来得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