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改税到收租交利――对国有企业改革及上交利润的评论
张曙光
二.前 瞻
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除了产权重组和治理结构完善以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改革同样是既有前进,也有问题,而现有的改革举措不仅不能解决继续改革的问题,反而存在着混淆和倒退的危险。
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三个经济范畴体现出来的。这三个范畴是税收、利润和租金。税收是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提供服务的报酬,利润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经营的所得,租金是资源的贡赋或者价格,三者之和构成了企业总收入扣除成本以后的毛收入。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背后,实际上是围绕着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展开的。因此,究竟国家和企业各得多少,如何分配,就成为问题的核心和焦点。这也贯穿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始终,放权让利中的利润留成、利改税和分税制中的利税合一和暂免交利、正在开始实施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都是这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计划经济中,国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利润全部上交,支出全额拨付,利润、税收和租金三个范畴是混在一起的。在放权让利的基础上,1983-1986年实施了两步利改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暂免交利,名义看是利税合一,企业向国家交税,实际上把利润和税收两个范畴分开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非国有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从而结束了国有企业不纳税的历史;二是利税合一后的国有企业在交税的同时,国家不再向企业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采取了“拨改贷”的方式,企业用利润还贷,视同国家投资,虽然在给不给贷款上,政府仍然起着决定的作用;三是分税制主要是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鉴于当时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由此可见,这不是取消利润范畴,规定国有企业只向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纳税,不向它的所有者交利,而是暂免上交。因此,从利改税到分税制,是规范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步骤。现在,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要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决不意味着以前实行利改税和分税制的改革错了,现在又走回头路。
然而,肯定国家分享国有企业收益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因为,近几年国有企业利润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去年的增速甚至超过了30%,但决不意味我们就赞同上述的《暂行办法》。在经济理论上,上述办法不是明晰,而是混淆;在改革实践上,不是前进,而是倒退。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结论呢?关键就在于《暂行办法》混淆了利润和租金,不仅没有进一步理清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而且搞乱了已经规范了的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其理论依据有三,一是租金是资源要素价格,不是投资资本的收益,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只要使用国家的资源要素,都必须向国家交纳租金。二是租金,比如地租,有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区别,即使是非国有的土地,国家虽然不能参与绝对地租的分配,但可以参与级差地租的分享。这是由级差地租的来源决定的,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依据就在这里。三是国家收取租金的方式只能通过税收手段,不能采取上交利润方式。弄清了这几个要点,现行办法不是前进而是倒退就昭然若揭了。我们花了30年的时间,辛辛苦苦,反反复复,好不容易把利润和税收两个范畴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清了,《暂行办法》又把它们煮成了一锅粥。
也许,《暂行办法》的制定者会辩解说,他们考虑了实际情况,把上交比率分为三档:资源型国企上交的比率为10%,一般竞争性国企上交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三年上交或者免交。其实,这种说法是荒谬的。要知道,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者或者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资源要素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国家虽然是同一个国家,但在经济关系上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国资委可以要国有企业上交利润,但无权收取国家的资源租金,因为国资委没有得到这样的授权。要知道,投资取利是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没有任何不同,而收取资源租金是资源所有者的行为,既然在中国资源是国家的,收租就是国家行为,不能混同于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取利行为。这不是中国特色,而是普遍原则,对于解决中国的问题有着很大的指导意义,不能随意改变和违背。承认和实施普遍原则是行动的基础,是行为者的责任和境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国特色。
在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有两个来源,一是垄断高价造成的财富转移,即把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变为生产者剩余,通常称之为垄断利润;二是来源于资源要素低价,国家把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无偿或者低偿授予这些垄断国企,只收很少的象征性的资源税和资源使用费,例如,现在一吨石油7000多元,国家只收30多元的资源税费,这就大大低估了垄断者的成本,实际上是国家对垄断国企的利益输送,一般称之为垄断租金。因此,国有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由两个部分构成:超额利润和垄断租金。在少数垄断国企的利润占据国有企业全部利润2/3以上份额的情况下,还有意无意地将利润和租金混在一起,用交利代替收租,以掩盖行政性垄断的实质,我们真不知道这样的做法到底想干什么?
为了明辨是非,防止偏差,纠正错误,我们再一次特别强调,现在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国家收取资源租金的问题,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是第二位的问题。这不仅是问题性质上的不同,而且有解决程序上的先后,即只有先解决了租金的收取问题,然后才能提出和解决利润的上交问题。否则,一个问题也解决不了。
关于税收、利润和租金三个经济范畴的含义和区别,是经济学的常识。《暂行办法》的出台表明,我们的有些官员也许还要从经济学的ABC学起。(编辑:陆恒)
2008-03-03,于北京方庄芳城园
[ 张曙光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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