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以案说法】 白素贞案——提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陷阱”


作者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刘桂林律师 联系方式66020058 13901156983 13381063370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联系方式 案例20:白素贞案——提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陷阱” 律师说案 2007年7月3日,赵旧坤作为甲方即卖方,白素贞作为乙方即买方,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宣武区某小区8号楼923室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9. 2平方米;房款总价20万元;首付款18万元在签订合同时交纳,余款2万元待赵旧坤领取产权证后,在产权交割日之前给付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首期房款之后3日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乙方使用;合同还约定其他款项。同年7月4日,白素贞给付赵旧坤购房首付款18万元,赵旧坤将房屋交付白素贞居住。后白素贞发现,所交易的房屋系开发商将竣工房屋拆分成若干小间后再出售的、赵旧坤仅购得其中一间,因开发商的上述分拆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的规定,因此导致房屋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亦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赵旧坤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赵旧坤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18万元。赵旧坤不同意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白素贞因此诉至宣武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在审理过程中,赵旧坤本人并未出庭,其代理人在答辩时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应该返还的购房款不是18万元,而是2万元,并出示一张收条,上有白素贞的签字, 该收条载明:“今收到赵旧坤退回某小区房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60000.00)”(该字体为打印),“收款人:白素贞,日期:2007.7.20”(该字体为白素贞手写)。经质证,原告白素贞提出其从未给赵旧坤出具该收条,且该收条在内容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情理;收条经过了变造,形式上不具有完整性,不具有有效证据的资格;从生活常理和效率上看,收条没有电脑打印的必要。白素贞并向法庭提出,曾为赵旧坤出具过收到水费的收条,收条标题及正文内容系书写在白色且完整的A4纸上段,收条正文与签名之间留有一段很大的空白,赵旧坤完全有条件和可能将水费收条原有内容裁剪后在白素贞签名上方的空白处打印新内容变造收条,赵旧坤提供的收条周边毛糙,长宽比例不规则。白素贞要求赵旧坤提供水费收条。赵旧坤认为收条的纸张大小不重要,此收条系白素贞打印并签字后交付赵旧坤的。赵旧坤否认白素贞给其出具过水费收条一事。 白素贞就被告提供的收条问题提供如下证据:1、双方互发短信内容即短信详单,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结清房屋交付前被告拖欠的水费,被告同意支付且其持有原告为其出具的收费收条和发送短信的真实性。经质证,被告认为短信内容系原告手写,无法判断真伪,即使存在手机里,也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2、收条、欠条和存款凭证,证明原告的手写习惯和欠条的真实性。经质证,被告认为收条和欠条可以随时形成,不具有证明力。3、判例,证明裁减后的证据丧失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质证,被告认为判例不能作为本案的判断依据。4、短信明细单一组,证实收费互发短信的时间与手机中储存的短信相吻合。经质证,被告对短信明细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原告收到短信后是否可以自行编辑持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均同意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已给付原告购房款16万元并提供了收条,本院认为,该收条是一份不完整的收条,从收条整面纸幅及通常打印习惯上都有明显裁减痕迹;被告给付原告16万购房款后,应当对余款给付期限和房屋交付问题进行交涉,但双方对上述问题未交涉,违背常理;被告对购房款的详细情节陈述不清且未提供证据佐证收条上的内容。综合上述考虑,被告提供的收条作为单一证据,且收条存有瑕疵,本院对该收条不予认定。”于是判决如下: 一、解除白素贞与赵旧坤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赵旧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白素贞购房款十八万元。 赵旧坤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意见 本案实体法律适用并不复杂,争议的关键主要是剪裁证据的效力问题。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当事人诉讼成败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书面证据原件剪裁后的证据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明文规定。 所谓“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成,以反映制作人的意思或思想为目的的文件,也称原本或底本。任何书证均有其最初制作而成的原件,它是文书的原始状态的反映,是文书制作者原创力的产物。原件既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只要是最初表达和承载制作者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的文书,就是原件。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书证原件有反映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原始信函、作家的手稿、法官书写的判决书、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文书、借款人亲笔书写表达借款意愿的借条等。书面证据原件经过剪裁、拼装、粘贴后,尽管不属复制件或复制品,但与证据规则上所要求的“原件”相比,已有所不同。 《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干规定》第77条同时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二条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原则。书证原件作为原始证据,与剪裁、拼装、粘贴的书证相比,自然更接近案件事实,其可靠性或证明力更大。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面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文字材料,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裁剪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即除非有相应证据补强证明涉讼证据“原件”经剪裁、拼装、粘贴后,仍能反映事物本来面貌或当事人真实意志,否则不能仅仅依靠其直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本案被告赵旧坤提供给法庭的仅是书面证据的剪裁本,又未提供充足理由,很难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便原告白素贞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主张的事实,被告赵旧坤的请求亦难以支持。现被告赵旧坤所提证据本身存在瑕疵,而原告白素贞提供的短信、收条、欠条和存款凭证等虽然不能足以否定被告赵旧坤所主张的事实,但至少让其有违常规而显得不可信,因而法院判决没有采信。 本案法官断案采用的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并非是证据的一种,而是办案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得出的一种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是基于法官的良知、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优良的法律素质等因素所形成的。法官不应只是一味教条适用证据规则,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加以运用。我们之所以强调开庭审理,强调当事人和证人到庭,强调庭审质证,就是试图通过法官对当事人、证人的直接接触,通过法官的直接感觉来判断;虽然感觉有时是靠不住的,但却是我们理性认识的基础,而且有时法官的感觉还要胜过冷静的理性判断。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自由心证往往对判决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本案的发生告诉人们,开展诚信诉讼,反对恶意诉讼,对每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策略提醒 如何规避书写字据的法律风险 在日常生活或商业往来中,人们通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书写借条、欠条、收据等字据。在法律意义上,这些字据的效力相当于一纸合同,是日后主张权利和进行抗辩的重要凭证,因此不能不慎重对待。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与本案的当事人一样,由于字据书写不规范,导致发生争议时双方的陈述真假难辩,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法官无法查清,只能依据证据规则或者经验法则来定案。因此,只有在书写时注意规范写作,才能有效的防范字据本身潜在的法律风险。正所谓: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 一、应注意使用规范的格式。如一个完整的欠条应至少包括如下几个要件:标题、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原因与金额、归还期限、书写时间及签名等,如果双方约定利息的,还必须将利息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写清楚;收据则应包括交款人、收款人、交款理由、交款数额及交款时间等要件。如果实在不会书写相关字据,也可以使用商店出售的、填充式的字据。 二、书写字据时,字里行间,不宜留有空行、空格,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 三、不要用易褪色、变色的笔水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铅笔、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四、标的物、金额应写清楚。是借款(物)还是还款(物),应写清楚,不要模糊、混淆。 五、金额、数量等涉及数字部分,宜用大写,当然大小写兼而有之的更好。要特别注意避免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单位书写错误等,这些都会无端增大自己的法律风险,或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 六、内容表述要清晰。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如“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据”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 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如此,一字之差,黑白颠倒。同时,还要注意多音字,如现实中“还”字时常引发争议,如借条一份:“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huan,归还”,又可解释为“hai,尚欠”。 七、署名要署真名,要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简称、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得使用,以免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农村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私章谁都能刻,但笔迹却是各具特色。香港人习惯以一个或者几个英文字母简易签名,龙飞凤舞,在与香港人进行商业往来时,最好让其签全名,免得让法官难断是非。 八、单位应注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其他小章,要严密关注,谨防对方拒绝承认拥有这些部门章、小章。 九、签字、盖章时应要求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代写、冒充、替换。 十、书写字据时最好是先写好草稿,而后照定稿抄写。书写完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或者差错,应当立即重写,但书写人必须注意要将草稿或废稿收回后销毁,且销毁最好采取烧毁的方式,不要简单撕碎后往地上一丢(实务中有人将撕碎的字据私下里捡回去再粘贴好后当证据用,要求对方再付款)。必要时,可找第三人当见证人,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 十一、要妥善保管字据。注意保全字据的完整性,缺角或者缺字的字据,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要提防对方骗取、偷窃、抢夺字据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如不幸遇到要及时报案,因为对方骗取、偷窃、抢夺字据的有可能涉嫌犯罪。 十二、商业交往中要特别注意业务往来手续不清。每批货物交付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字据,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 十三、还款时,要记着索回欠条、借条,如对方称一时找不到欠条、借条的,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相关字据应销毁或者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