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块的文章固然可以阐发较为系统完整的思想,简洁的对话更容易以小见大。这里把我和网友就辩证法的有关论辩和对话呈现给大家。或许对唯物辩证法的重新认知有所裨益。
对话一:与时俱进的辩证法需要给出人类通晓它的社会途径
以下是引用彻底唯物先生 在2008-12-12 13:30:58的发言: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学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宇宙是永恒运动着的无始无终、无边无际的统一整体,并不断地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着,宇宙间万物的联系和运动规律主要是:
1.对立统一 (一分为二) 规律;
2.质量互变规律;
3.否定之否定规律;
4.物质力量定律;
5.两极互相制约稳态定律;
6.新事物诞生定律。
此外还有反映所有事物的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环节的基本范畴(含形式逻辑方法)。
而一切正确的思想必然是这些规律的自觉能动而真实的反映,所以这些规律就是思维的规律,就是思想的规律。。。。。
作者原文:《唯物辩证法——与时俱进的思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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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点评:
本文从事物的两重性及其矛盾分析入手,指出:许多事物的“互相作用”可 分成“互相促进”的和“互相排斥”的两种作用。进而指出:“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的倾向”的概念恰是“矛盾”的经典概念,“互相促进”则显然是“矛盾统一”的一种特殊形式。
认为:宇宙间物质力量的产生,恰恰孕育在互不相容性的矛盾和互相制约性的矛盾之间,及其“又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运动”关系、矛盾运动之中。
在此基础上,先生指出分别指出:
1、在互不相容性的矛盾运动中,其中一方在双方斗争中成长起来。产生物质力量与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一方具有相同性质,这就是相反相成的物质力量——互不相容性矛盾的本质属性。进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只有截然相反的矛盾的运动才会产生的物质力量。
2、在互相制约性的矛盾运动中,双方通过互相作用,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与矛盾双方相同性质的倍增的物质力量,这就是相辅相成的物质力量——互补的物质力量——互相制约性的矛盾的本质属性。同时指出:这类矛盾的双方如果发生分裂,必定是两败俱伤。
这样就构成了关于物质力量定律——既绝对斗争性(或互相作用性),又发生渗透、统一、平衡和相互转化,这两类新的基本矛盾类型。由此可以产生四种矛盾状态。
为了便于人们对这两类新型矛盾类型的把握,先生在人的大脑与本质规律的把握之间引入了与这种矛盾类型相对应的概念形式。从而也把唯物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科学提供了可能。
应该说,上面的分析与论述都非常精彩。由此引申的“两极互相制约稳态定律”、“新事物诞生定律”也很有创建。就是说,文中所论述的主要观点确实具有与时俱进的意义和味道,这是文章的主流,也是当下哲学值得宣扬和提倡的。
我所要说的是:如果仅仅把这两种新的矛盾类型及其分解的四种矛盾状态,作为一类概念形式、思维规律,是远远不够的。它对这个世界至多提供一种解析问题的基本视角和理念,并未提供人们通晓这个道理的社会途径。
真正好的思想应当是:既发现人和周围世界目下的基本矛盾关系及其矛盾类型,又提供一条人们通晓这种矛盾关系和类型的社会通道。这样,唯物辩证法就不会停留在思维理性的抽象层面上,而是驻足在人类变换自然活动的社会主体性关系之中。这一点毛泽东做得比较好,他的实践论和矛盾论都是在明晰了驾驭它(两论)的社会主体前提下——方才成论。
简单地说,当人类作为市场经济的社会驾驭主体时,先生所说的那些矛盾类型和表现都十分常见。但是,当着我们以思维个体的理性方式面对世界时——人们对这种呈现在时空大尺度上的矛盾运动是很难察觉的。除非我们的思境已然处在这个矛盾运动的社会历史状况中,除非哲思者——直接就以这种存在状况作为他们主体性关系的逻辑始点。
一旦排除这两种情况,任何好的哲学理念最终都将功亏一篑!
比如,在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运作中,哪一类矛盾属于相反相成的物质力量间互不相容性矛盾,哪一类矛盾属于产生倍增力量的互相制约性矛盾。这两种矛盾类型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相互制约、互相转化、总体平衡、共同发展?这类问题的厘定与划分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对话二:在各种复杂的学术语境中锤打辩证法
以下是引用 彻底唯物 在2009-1-4 9:37:45的发言:
搏沙问:1、太阳照着我手中的一根针,太阳和这根针的“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的倾向”体现在哪?
彻底唯物答:这个问题恰可以表现了唯物辩证法对物理学的指导作用。所谓太阳,这里实际是指的阳光。阳光可以使针变热与发光,移走就使之冷却与暗淡(这就是矛盾),针对阳光的反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下面就需物理学更深入的介入,具体研究二者的互相作用关系。辩证法的指导作用,不仅是发现了矛盾,而且考虑双方各自对对方的作用,作用的两重性,以及矛盾双方的“同一性”状态及其条件。注意物理学与辩证法的区别,就是必须凸现物理学在描述两个事物的互相作用时,必须进入定量分析,建立数学模式。这样又要回到辩证法,以共性与个性的原理为指导,把阳光和针的特性与过去所见类似特性的事物进行联系、联想,是对阳光和针的研究具有一般性及普遍性意义。
搏沙问:2、一个人吃了一块饼,又吃了一根油条,饼和油条的“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的倾向”体现在哪?
彻底唯物答:两个食物在同一时间进了同一空间胃,肯定发生互相作用,争夺有限量的胃酸是最显而易见的。又搅合在一起,斗争性与同一性都具有复杂的表现。
搏沙问:3、一个人吃了一块饼下海去捞针,饼和针的“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的倾向”体现在哪?
彻底唯物答:这个问题就要看在什莫角度研究了。如果从万有引力角度看,矛盾性是显然的,但微乎其微,不值得研究。不考虑生物学范围,不考虑力学,这两个事物就谈不上矛盾。因此对于它们理论上的普遍联系,目前在这里并没有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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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之外点评:
博沙先生在第一问中,显然是拿‘两个’(三个)不具有“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倾向”的事物(太阳和他手中的针)来说事儿。说一个他自己也不知道的‘事儿’。而贴主却在发光与变热、移动使其变冷——找到了两者(三者)之间的联系。那么在这种联系是否有意义呢,或者说,这种联系是否对拿针者有意义呢?不可确知。
博沙先生在第二问中,是拿‘两个’(三个)不具有“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倾向”的事物(饼和油条还有胃)来说事儿。说一个在他胃中自然会发生的无需知道的‘事儿’。结果贴主还是把这个‘事儿’硬生生地给陈述出来。
博沙先生在第三问中,是拿‘两个’(四个)不具有“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倾向”的事物(胃中的饼和海里的针)来说事儿。说一个本来就不在同一层面(胃里、海里)无法建构联系的事儿(饼和针),贴主依旧固执地回答,那就要看“在什么角度研究了”。
实际上贴主把自己陷入一种矛盾境地:当这一切还不能成为对人具有意义和有价值的对象事物时,当人的主体性关系还无法从中较好体现,这种回答(哪怕真的是宇宙的客观规律)——还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吗?
这样,就又回到我在前面所说的那番话:“真正好的思想应当是:既发现人和周围世界目下的基本矛盾关系及其矛盾类型,又提供一条人们通晓这种矛盾关系和类型的社会通道。这样,唯物辩证法就不会停留在思维理性的抽象层面上,而是驻足在人类变换自然活动的社会主体性关系之中。”
彻底唯物对上文回复:
语境之外的确喜欢纠缠在文字游戏中。无论你那主体、客体,最主要的是发现真理,以便改造世界。
搏沙第一问里的东西,你认为拿了“不具有“互相排斥或互相排斥倾向”的事物”恰恰是你根本的错误。如果不说太阳,而说什莫土星倒也罢了!阳光与针发生互相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一个胃里争夺胃酸的饼与油条就事矛盾。其他的问题,你仿照上法去理解吧?
哲学课堂里,抓不住要领,乱质疑的人太多了。一方面必须正面回答,一方面告诫他们不要钻牛角尖,耽搁了大好时间。如果真像你这样学哲学,除了胡适的考据学以外,你什莫真理都发现不了。你这样的人喜欢抬杠的不少,这正是中国人的悲哀。
重要的是事实,明明告诉你有了互相作用或明明没有互相作用,你偏要唱反调,就去自我欣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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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回复:
说老实话,你的基本观点我是赞同的,但运用不好也是无效的,甚至给人提供诡辩论的口实。比如,你过分注重‘相互作用’的有、无论证,却忽略了这种论证的必要性、有效性,更不去探究这种论证对于确证人的主体性关系的实在意义(哲学意义)。任何哲学如果把自身陷于无法让人发掘其存在意义的境地,人们不仅不会接受它,反而会以诡辩之虐来攻击它。这就是唯物辩证法在人们心中长期失宠的根本原因。
应该说,博沙先生作为质疑方,不断向你提出诘难实属是正当的,学术探讨常常伴有揶揄对方的智慧成份。它会根据你业已设定的条件,制造各种情况来证否你、反诘你。有时,在大的、概然性的方面你不会失守,却常常在小的、不经意的方面翻船。
先生说“最主要的是发现真理,以便改造世界”。我说:真理的发现不能仅仅是理性思维的发现。最好的发现应当是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的发现。唯有对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的发现,才能昭示哲学自身的真正意义,才能引领人们改造世界。
个人以为,哲学研究就是要在各种复杂的语境中捶打自己、完善自己。
对话三:追究唯物论的本体
刘文魁先生写道:“本体唯物论是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得以创新的;反过来,本体唯物论的创新也必定促进唯物辩证法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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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就此发问:
“唯物辩证法”中“唯物”是如何体现的?这里的“本体唯物论”中的“本体”指得是怎样的本体?两者之间的互动、相生是在抽象的概念中完成,还是在历史的真实性当中逻辑地展开?
刘文魁 在2007-7-29 10:40:26的发言:
唯物主要体现辩证法的客观性,即客观世界自身的辩证法。与否定客观辩证法的,只强调精神辩证法的唯心辩证法相对应。
本体,即客观世界(宇宙)本体,包括人及其精神。因为他们也是世界的一部分。
两者的互动是在历史的真实逻辑中体现的,表现在理论中则是在抽象的概念运动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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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回复:
1、你的唯物观是残缺的,至少是机械的。
从根本上说,辩证法是贯穿在人与自然互动相生整个历史进程中的主体思辨性学说。它的目的是在人与自然之间——把这种互动相生的现实关系——以某种主体性的思辨方式、社会驾驭方式和实践文化的方式揭示出来。
也就是说,在人与自然互动相生的历史进程中,辩证法并不是在所谓唯物辩证法和唯心辩证法相互区隔的关系状态下来衍生的。这种区隔,不过是在人为认知及其历史局限性所造成。因此,你的辩证唯物观不是存在的、历史的唯物观,你的辩证法至多只是缺少实证素材的客观辩证法。就是说,缺失人与自然互动相生这一现实环节的辩证法,甚至在辩证法范畴上,人为地将两者分开、各论,这本身就与存在无涉、与历史相悖。
2、所谓本体,不能简单理解为“客观世界(宇宙)本体,包括人及其精神。”真正的本体,不应是摆在我们面前客观的、无差别的,包含人和人类精神在内的(经由抽象概念描述的)‘静态本体’。当唯物“主要体现辩证法的客观性”时,你的这种客观的本体唯物论,不知如何“促进唯物辩证法的创新和发展”?因此,真正的本体应当是:把人和自然具体结合关系媾和其中、相融为一的‘发展本体’。这样的本体才能在人和自然-宇宙之间构成现实关联与互动,才能以人类精神通约于他们变换自然的活动“促进唯物辩证法的创新与发展”。
结论:系统辩证法不应在人类变换自然活动的主体性关系以外去建立,而应在人类变换自然活动的主体性关系以内来完成。否则,就有违于逻辑和历史相同一的基本原则。
对话四:辩证法需要在类属于人的存在关系中来展开
刘文魁 在2007-8-6 11:26:05的发言:
向语境之外请教一下问题:
1、在没有人或人未作用到的自然中是否有辩证法的内容?
2、主体思辨性学说是否需要客观实际做基础?
3、客观辩证法不能包含人与自然的互动相生吗?
4、客观世界本体只是静态存在而不是运动发展的吗?不能包含人与自然的互动相生吗?
5、 人类变换自然关系以内的系统辩证法是否能包含没有人的时空中的系统辩证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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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答复:
辩证法是客观事物在某一层级结构上相互关联、彼此媾和、整体演进规律的内在揭示。无论哪个领域(思想、社会、行为、实践、自然、宇宙),人们都可以发现它的身影。
但是请注意:辩证法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存在,和采取怎样的方式存在,而在于当它以这种存在方式表明着某种特殊的辩证法内涵时——它们对人类变换自然活动的彼此不同、却又协同共进的社会意义——这,显然不是单纯应对某种论辩需要任由主体发挥的那种意义。
许多人的错误都在于:他们总是把隐秘在不同对象之中的辩证法抽象出来,形成无差别的理性工具,而后又把这无差别的辩证法任由己意发挥到任何对象之上。辩证法在这些人手中,变成信手拈来之物、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之复。试想辩证法今天的窘境,不就是这样被人们的一己取向给践踏的吗!
在我看来,系统辩证法应该是把人类变换自然活动所涉猎的一切领域和方面,以它们各自不同的差异性、特殊性整合在这一自然历史进程之中的辩证法,应当是在这个历史整合中凸显某种系统质的辩证法,应当是最能凸显人的社会主体性作用的辩证法!忽略了对象领域的差异性、不同方面得特殊性和不同层面的相融性,忽略了人类在变换自然活动中的社会主体性地位,也就彻底阉割了辩证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就彻底窒息了辩证法!
因此,千万不要忘记:任何领域的辩证法——它的揭示者、和发现者是人!但是,他决不是为着理性思辨的人、为着彰显人的自我意识的人、为着谋求个体生存的人、为着竞争取胜的人。就是说,我们不能把辩证法解释在某种单纯性、抽象性、孤立性和绝对性之中,而是解释在把人作为一个族类存在的、相濡以沫的那个独特的发展系统之中的人,那个相互类属、从同类之中不断发现类属价值的人,那个被称之为宇宙之精灵的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辩证法在本质上是属人的,只有在属人关系中它才能是运动的、发展的、普遍联系的。那种忽略存在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辩证法,那种把辩证法抽象为某种理性工具的做法,那种反过来任由狭隘个体及其认知理性切割对象世界的做法,恰恰与辩证法的本意背道而驰。
概言之,言说辩证法应当注重它的唯物性。就是说要搞清辩证法唯的是‘什么之物’:是‘对象之物’,还是为我客观化的‘属人之物’?
这里的‘我’是狭隘的自我还是相对广义的类-我(社会之我)?‘普遍联系’是在对象之物方面展开,还是在属人之物的现实世界中面展开?‘对立统一’是在对象方面完成,还是在从属于人的为我性存在中完成?
这些问题倘若搞不清,如何言说辩证法?!
对话五:巡查辩证法的漏洞
以下是引用 刘文魁 在2007-8-8 11:48:42的发言:
语境说:“辩证法是贯穿在人与自然互动相生整个历史进程中的主体思辨性学说。”
我说: “辩证法是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存在和发展状态原理的总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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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于辩证法的上述界定,可以看到两人之间以下几点不同。
按照文魁先生的观点可以这样推论:
1、辩证法存在于‘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及其发展状态之中,它是关于这些存在及其发展状态的一般原理和总的概括。因此,辩证法——就其存在的对象领域和应用范畴来讲,它始终都是作为人们认知理性的对象形态来存在、来揭示的,又始终是作为人们的理性工具被人们来完善和运用的。
2、根据先生的这段话——“把矛盾辩证法丰富为系统辩证法就能使二元和多元、矛盾和系统统一起来”——可以推断:对这类辩证法加以运用的主体,是泛指一切自觉启动和运用理性思维的人,是那些凭借认知理性能够引导他们社会自觉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在广阔的知识领域和成熟的学术规范中——“把矛盾辩证法丰富为系统辩证法”,才能在人类变换自然的社会活动中将“二元和多元、矛盾和系统统一起来”。
3、归根到底,全部辩证法都将归结到“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存在和发展状态”之中;都将在人们对这类客观存在的认知理性中(即在主-客之间两元或多元的社会对立、乃至抽象的概念运动中),被丰富为追求具有某种内在同一性的系统辩证法。故而,系统辩证法的科学内涵,就是要在人和对象世界间物-我分离的矛盾关系中——寻求某种系统化的、在方法论和实践论上切实可行的(逻辑和历史统一的)理性认知方法。
而在语境看来:
1、辩证法应该是贯穿在人与自然互动相生的全部自然历史进程的辩证法,是在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中以主体思辨的方式、社会管理和驾驭的方式和实践文化的方式全面展开的辩证法。它在本质上既表现为人和自然具体结合关系在理性层面上的发展、流变,又表现为经由这种结合关系所引导的人类社会自身的变化与发展。
2、对这类辩证法加以运用的主体,不是冰冷的自然、宇宙,也不是缺少社会主体性关系(社会驾驭性关系)的抽象个体,更不是缺少文化内涵与文化心性的无差别社会。它应当是:与自然处在互动相生关系之中的社会之人,是处在特定实践文化之中、彰显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的能动之人,更是经由不同文化类群及其实践文化所构成的(人类变换自然活动的)所有国家及社会。
3、归根结底,全部辩证法都要归结到它们隶属于人的价值存在上,和它们类属于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上。不然,辩证法就可能在人们无法昭示其属人价值的方面被乱用;就可能在远离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范畴被束之高阁。
故而,辩证法的科学内涵,就是要在人和属人世界之间(自然-宇宙恰是属人世界的无机部分),把所有互动相生、媾和着人与自然具体结合关系的价值因素和主体性方面——以人们作为社会主体的思辨方式、社会驾驭方式和实践文化的方式全面地揭示出来。
对话六:矛盾论与辩证法
以下是引用 李泽健 在2011-1-20 10:06:31的发言:
物质世界本身是没有矛盾的。有矛盾的是人的认识,因为认识上存在矛盾,所以需要辩证法来消除这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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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之外:楼上所论不无道理。在物质世界,有各种场、各种力,和受其‘摆布’的以一定速度相互碰撞的不同物体。这一切在物质世界都很自然。
但它来在人们观察分析的视野中,这两个不同物体之间的碰撞,就属于某种相较于人的矛盾事物,于是人们就致力于研究这类物体碰撞的规律和方法,力求利用这种矛盾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来服务。矛盾论与辨证法正是在这个范畴内来提出的。脱离这个范畴的任何讨论——都将无益。
实际上,所有的规律和方法——都要受到人们认知事物的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所限。也就是说,在人类认知和世界本真之间,客观上有一个相互融合、彼此靠拢的历史进程,如果我们仅就人们把握这个进程的主体性关系而言(而不是把握纯粹的本真世界),它突出了人们的认识与实践同这个历史进程之间的(主客体、主客观之间的)内在矛盾性,譬如我们把握事物的方式、分析问题的视角,以及由此启动的语言概念——它们所指涉的事物-对象-问题,是否就是决定我们社会发展命运的那类事物、那类问题、那种规律、那个本质?这些都属于矛盾的范畴。
而在人类主体同本真世界全面靠拢的这一历史过程之中,抑或相较于人类利用(物质世界的)本真规律——达到为我所用这一社会驾驭的发展过程而言,辩证法的各种思想和理念便灌注其中了。
以下是引用 何在 在2011-1-20 19:53:56的发言:
辩证法解决不了矛盾(或演绎不了)。它有点点想解决/演绎的意思,但初步/粗浅得不行。
道理很简单:存在和时间不涵合(这是个爱氏导致的终极性辉煌成就),客观和主观不涵合,认识和对象不涵合。
过去是说不同一/不统一。它是从直观上说的。
深一步论,就是不涵合。从分析上说。
爱氏满足了直观,但颠覆了分析。
或者说,满足了物理,颠覆了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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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境之外:
我所言说的辩证法是有界说的辩证法,是在人和对象世界之间能够在主客体、主客观之间全面显化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的辩证法。没有这一条作底线(作界说),就会成为任由己说的辩证法。
有了这一界说,其他问题就变得好办了:存在和时间不涵合,但人类劳动(人类变换自然的活动)同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相涵合;客观和主观不涵合,但心与物彼此涵合;认识和对象不涵合,但生产生活同它们指涉的价值对象相涵合;思维和存在不涵合,但是类群文化整体的实践文化与全球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相涵合。不仅于此,所有这些涵合都是以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不断发展为依据。
有了这一条,许多问题不仅可以直观、也可以分析。因为从逻辑上说,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的每一次提升与发展,都意味着从前逻辑值域的历史改变,意味着人类思维范式的某种社会变革。
其意是说: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逻辑抽象态,而是伴随人类生产生活社会运行方式的改变,一种与时俱进的社会生命态。这其中——所有的文化和历史、所有的科学技术及网络、所有的社会功能与结构,乃至其中不断流转的所有物质、信息和能,都是构成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的一个生命环节、一种社会感官、一个分析线索、一种文化预设。正是这所有方面的有机综合,构成人和对象世界之间一种前在性的社会主导。否则,许多陌生事物将会变得不可言说。
无疑,人类总会遇到各种不可言说的事物,但这种情况不会持续太久。因为 人类生产生活的社会运行方式还在改变,相较于各种陌生的事物——人的社会生命状态还在调整。这就决定了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及其社会构造,还将以新的涵合方式变分组合那些有碍于人类生命存在、发展和创造的对象事物。因为这时,我们不再是事物地对待事物,而是通过人类变换自然的实践文化——人类地对待事物。
结束语:哲学的发展同她所关注的人的对象世界的发展是同步的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
1、对人的认识总是伴随对人类变换自然活动的那一历史进程的深刻理解。
如果脱离这一发展进程,令人的概念停留在某种认知理性的静态视野下,由此构成的人之为人的世界和哲学,肯定让人觉着有些搞笑。
2、人类变换自然的社会历史进程,最终都以凸显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为目的。它只会提升人、发展人,而不会诋毁人、消解人。
在这个社会历史进程中,由于人和自然的具体结合关系的社会性改变,人的社会主体性地位的历史性提升,人之为人的一切——不仅成为“历史理性在辩证运动过程中”的丰富生命质料,亦成为全面伸张人的社会主体性关系的新的(科学的)切入点。在这里,全部科学与发展终将成为完善人性的社会化补充。
3、那种回避社会实践,回避人类在不同实践活动、不同对象领域、不同结构功能、不同价值取向中的社会主体地位;甚至不承认这类实践活动的‘类群互动性’‘生命协同性’‘文化类属性’的三大特点;进而仅以个别人的认知理性为依归,把人的概念和本质解释在他们心意以内的做法,把人的发展解释在绝对自由、绝对自我的做法,把人的对象世界解释在物-我两分关系之中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4、人们错误地以为:自己关于世界的认识,既从出于思维理性,复又归于思维理性。却忘记一个最起码的发展现实:赋予人类以理性思辨的本因,既不是纯然的理性本身,也不是纯然的客观存在。脱离了人类变换自然的社会主体性活动,疏离人类发展奠基其上的全部历史基础,就丧失了类属于人的全部约定及其逻辑前提!
人们关于世界的看法,从来不会独立在人类变换自然的社会主体性活动之外。正因为此,人的思维才从中得以展开,逻辑理性方才在这条历史主线上社会运行,社会矛盾才能历史消解,唯物辩证法才能不断创新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