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侵权中的“相同商品”、“类似商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根据其使用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形式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及以上诸要素的综合商标六种。
我国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只有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常见到的商标侵权案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的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认定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有二:一是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判断;二是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判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的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对事物的认识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对同一事物,因人而异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结果,所以,首先要确定一个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
1、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我国从1998年11年1日起,采用《尼斯协定》确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2类,前34类是商品,后8类是服务。该分类的目的在于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公告及《商标注册簿》登录等的分类,具有法定的分类意义,但在划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类似上却并不一定有严格的分类意义,还需要参考其他因素确立。
同一类商品有的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如,第三类中的漂白粉、洗涤剂、肥皂就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第三十类的面包、糖、糕点、糖浆,这四种也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同一类中有的却不能认定为类似商品,如,同属于第十六类的纸和画笔,一般消费者就不会混同。在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即分别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也不能一律断然划定其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例如,在分类表中属于第二十九类的果冻、果酱和属于第三十类的糖果、蜂蜜、糖浆,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就容易将它们混同为甜食一类的东西;再如,在分类表中属于第一类的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用的化学制品和属于第五类的医学科学用品的化学制品,虽然不属于同一类别,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其不属于类似商品。因为对于缺乏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大多数一般消费者来说,极容易将它们混同在一起,认为都是化学品。
所以在认定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类似时,最重要的是看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造成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