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石前村的卓国珍是一位农民企业家。上个月24日,他到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办好工商执照后,当晚宴请工商局的一些干部。
这场酒宴结束后,他遭到工商局的一名李姓干部的殴打。
据卓国珍称,事情的起因是,这桌酒菜要四千多元,李某还带去一女性朋友,酒席散时李某要求他给这名女性朋友支付小费,他表示现金没带够要去取钱,李某很生气就开始拳打脚踢。(1月20日《东南新闻网》)
从该文报道的情况看,这些工商人员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最起码的道德标准。
不请吃饭不给办事,请吃饭还任意点吃、点喝,这样的工商人员哪里还有丝毫“执法为民”的概念?当地工商部门如果不能对当事人作出恰当的处理,并就此举一反三,下大力气整顿队伍,那一定是“上下大同”了。
最为恶劣的是,那位工商局副主任科员李某,在和女友一道接受自家人吃请后,还要让老板付小费,这就非常奇怪了。
我不知道这位工商局副主任科员的女友和李某是个什么关系?但可以肯定不是他的老婆,而且也不可能是他正常的女性朋友,甚至不可能是李某包的二奶、三奶。哪有带着老婆或者正常的女性朋友一起蹭了人家的饭,还找人家要小费、而且不给还不依不饶的?即使是带着二奶、三奶出去蹭饭,也没有任何理由逼着请吃饭的人付小费。
大家知道,“小费”一般是付给服务人员的,以表示对他们服务的尊重和感激。而在普通中国人眼里,更多则表现在欢场上付给那些陪唱、陪跳、陪睡“小姐”的报酬。
从李某强硬地邀请老板给女友付小费来看,应该说明他的这位女友是必须要拿到小费的。因此,他的这位女友只能是靠“陪”赚钱的那一类人了。这样的女友“陪”大家一起吃了饭,你“请”客的还不应该付点小费?哪有“吃花酒”不付小费的?问题是,这样的花酒是谁在喝、谁安排的?
还有,李某的女友或许还有更深度地“陪”李某的实际内容,李某被深度地“陪”着当然要付给报酬;而李某作为堂堂的工商局干部,哪有自己付小费的习惯?无论是在欢场上直接消费、还是带着服务对象出来显摆,哪有自己付“小费”的习惯?你这样的被管理对象,还敢不给这个面子?
李某已经57岁了,正常情况之下,这样的年龄应该是当爷爷的人了。可这位工商局的在职干部,却公然带着“需付小费”的女友出来和同事一起吃饭,难道当地的工商干部都习惯于这样?
李某迫不及待、志在必得地为女友讨要小费,表现出自己拥有工商局干部身份而带来的霸气、邪气。老板只是因为钱不够而需取款,竞被早已“过了冲动年龄”的李某打得“面部检见挫裂伤,具有钝性外力作用的特征,外力作用导致两枚牙齿冠折,牙髓腔暴露”。
如此卖力地为女友讨要小费,这样的女友究竟为他提供着怎样的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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