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中华”“双喜临门”……乍一看是挺好的公益广告,仔细一看却都有烟草公司的痕迹,甚至还挂着“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正在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认为,如此变相广告要不得。(1月18日《新华网》)
大家都知道,“烟”本身不是什么好东西,“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无论是带有喜庆色彩的“双喜”烟,还是富有霸气的“中华”烟,无不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一种物品。
不知道为了什么,本来不允许做广告的烟草业,却变着法子做起广告来了,从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在文化传播幌子下那羞羞答答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一品黄山,天高云淡”到上海的“爱我中华”、“双喜临门”,我都不知道负责广告管理的有关部门干什么去了?
说句实在话,我对一般的烟草广告并不是特别反感,反正是做广告的烟多卖点,别的烟就少卖点,市场总量变化并不大,国家税收只会因烟卷广告而增多,而且可以拉动广告业市场的兴旺,关键是广告不能搞欺诈,不能将某牌子的烟草说成是有利于健康的灵丹妙药就可以了。
但将“爱我中华”用来做香烟广告就非常不妥当了。人们高呼“爱我中华”的本意是激发爱国情操,可在这里却变成了爱“中华”烟,变成了爱这么个对身体有害的准毒品。这个厂家如此偷梁换柱,其实是对全体华人爱国情感的亵渎。
即使“中华”烟不做这样的广告,其商标引用“中华”二字也是极为不妥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中华”作为国家名称习惯上的别称,实际上就是“相同”文字了。因此,“中华”理所当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专辟第11条规定: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上警示语,宜占据50%以上面积,但不应少于30%,最好有警示图片。此外,还应注明其他烟草有害的信息。
作为热销海外的“中华牌”香烟,当然要遵循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因而出口某些国家的“中华牌”香烟,就必须印有一个十分丑陋的图片。我不知道中国人在境外看到这些丑陋的图片下方印有“中华”二字时是何种感想?反正笔者的感觉十分不好。别人无法不将丑陋的画面和“中华”联系在一起,而且厂家确实是把他们联系在了一起。
在境外销售带有丑陋画面的“中华牌”香烟,直接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形象,侮辱了中华民族的感情。
有鉴于此,建议有关部门迅速作出决定,禁止使用“中华牌”香烟的商标使用权。再举一反三,禁止使用一切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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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代表质疑:"爱我中华"怎能成变相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