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一) |
作者:谷辽海 发表时间:2008年11月2日 来源:http://www.liaohai.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政府采购领域一种比较新的采购工具协议供货的采购方法,渐渐地走进我们的生活,逐渐地为各行各业的商家们所熟悉;而全国各省市县的政府采购部门也都在轰轰烈烈、普天盖地进行着这种采购方式,且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可是,这种采购工具的各种运行模式严重背离了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系列强制性规定。尽管世界上许多推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家,也都以不同形式使用“协议供货”的各种采购模式,但其称谓、模式、透明度以及规范化程度,与我国政府采购实践部门所运行的协议供货的各种采购模式截然不同。 在我国,最近几年广为流行也非常普及的协议供货各式各样的采购模式,是各种暗箱操作现象较多的采购工具。许多供应商向笔者叙述说,刚开始的时候,并不熟悉这种采购模式,故积极地参与竞争,聘请专业人员,用了不少个日日夜夜制作投标文件,这一过程中,还需要通过各种关系,这期间自然少不了花钱,而且前前后后折腾了很长时间,好不容易才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满以为采购人会根据“协议供货”的协议书,向其采购中标的货物或服务;可是,过了协议书的有效期限,采购人并没有选择其作为最终的中标供应商。这种采购模式简直就是一个天大的骗局,整个采购过程中,自己一直是被当成了“绿叶”! 此类最终落败供应商所说的诸多“黑洞”,大部分都是第一次或初涉国内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采购模式。而有些久经沙场、比较“成功”的供应商向笔者介绍“经验”时说,在多供应商协议中,如果想长时间成为某个或某些采购人的最终成交供应商,就必须不断地与采购人搞好“关系”,打通各种“关节”,否则的话,参与此类多供应商协议供货的采购模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对于协议供货,采购部门事先无需提出详细具体的条件和公开竞争的明确要求,在无法充分了解采购需求的情况下,许多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大打折扣,对传统采购方式中的有效竞争构成相当大的危险。因为没有具体采购价格、明确的交货期限、交付数量等条件下,采购部门所发出单个订购单,可能会将潜在的供应商从有关采购中排除出去。在协议采购的第二个阶段,尤其是在多供应商框架协议下,采购人直接从众多供应商中任意选择某个或某些最终中标供应商,期间,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竞争;或者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合谋或者可能存在着多个供应商相互串通的风险;实务当中对协议供货的运作情况没有特别有效的监督。而且许多采购实例表明,协议供货的各种采购模式往往为一些大企业所垄断,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很难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利益进行顾及。 此外,协议供货的涉及面极其广泛,一定程度上割断了《政府采购法》对公共市场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如果不对协议供货的运作进行适当控制和管理的话,必然会损害《政府采购法》所一直倡导的透明、公正、公平、廉洁、节俭的立法目标,也会在相当大程度上损害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影响到众多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积极性。 政府采购提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采购程序,使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充分的参与机会,从而使纳税人的公共资金获得充分利用。可是,国内协议供货的各种模式,采购过程中的垄断、暗箱操作等诸多法律风险,却没有能够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待续)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摘自作者最近撰写的五十余万字的新著《WTO政府采购协定》第十六章《协议供货的运作与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