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年2月24日,金地梅陇镇三期开盘,价格为每平方米11500元,而于去年7月开盘的二期第二批价格则为每平方米15600元,三期的价格每平方米比二期第二批低了4000元。因此,二期第二批的部分业主提出了退房、赠送装修、车位或免十年物管费的要求。
相同的情况也发生在了万科第五园。万科第五园最近在销售部分高层楼盘时,根据整个集团快速销售的策略进行了价格调整,下调幅度为10%-15%.引起了部分先期购房业主的不满,这些业主赴信访部门上访,提出了退房等要求。
房市是否到了拐点还在争议,现在深圳闹起了退房风波,已经有部分企业做出了妥协,给予购房者适当的补偿。
从购房者的角度看是受到了欺骗,因为房价大跌了,自己的房子迅速贬值,而且叫苦连天,甚至埋怨政府,似乎是受害者。
但是我们反问一句,如果房价上涨是不是要补给开发商钱呢?据我所知,这些退房者都是采用上访的形式,而没有采取法律的手段。为什么?据我推测的话,可能真正的原因是到了法院这种官司是打不赢的。
退房,从合同的角度看就是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理由:(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理由在购房合同中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会不会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呢?可撤销的合同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首先有没有欺诈、胁迫呢?没有调查,估计胁迫的可能性没有,有没有欺诈呢?从表面上看有这种可能性,开发商卖给我的贵,再卖就便宜了。仔细一想,,欺诈的前提是开发商明知房子要降价,隐瞒事实让购房者买高价房,房价出现“拐点”对于开发商也是始料不及的。说开发商欺诈于理不通。
那么当时是不是重大误解呢?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买房者在当时是在当时的房价上买房,这一点没有错,也没有表达错误,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
是不是显示公平呢?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买房者是不是存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显然都不是,因为房价下跌使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不是缺乏经验的问题。
从分析来看,退房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那为什么退房者还要去上访?
我国虽然有《上访条例》,信访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人利用政府保持社会稳定的心理,把上访当作要挟开发商的手段。希望政府出面通过非法律途径去解决法律问题。从这一点上,我们政府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爱哭的孩子有奶吃”,政府也“惯”坏了一些人!
从现在开始“上帝的问题归上帝,凯撒的问题归凯撒”,既然是合同问题就让法律去解决。政府不是解决也不能去解决法律问题,信访不是万能的!只有这样才会赔偿出公民的“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