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政策的程序路径之辨
王志安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论述了单双号限制这样措施的出台,从权利层次看是“合宪”的。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这种限制可以随意制定。今天,我想就限制权利的程序角度再次讨论。
在单双号政策出台后不久,就有人主张这样的公共政策出台,应该通过“民主表决”来决定,但很快就有人出来说,这极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因为有车的人毕竟是少数,当少数开车人的权利妨碍到整个城市交通质量时,全民投票通过限制性决议的可能性非常高。秋风先生说,“民主的核心不在投票,而在辩论”,暂且不说这样的定义是不是能达成共识,但不管你事先辩论的如何充分,最后还是要票决,辩论并不能在制度上防止“多数暴政”。而在我看来,民主投票的困境还不仅仅如此,比如,我们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单双号这样的政策上需要投票,而某一个路口实行禁左行驶就不需要?从公共管理上讲,这都是“排队政策”的一种表现。另外,且不说如果我们凡事都付诸投票,整个社会的治理成本会有多高,更深的问题在于,这些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平性”的问题,真的能够通过投票解决吗?
在笔者看来,在涉及到公平性问题,以及权利的边界划分问题时,多数情况下举手表决都没有正当性,这是宪政社会的基本原则。正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开篇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等等等等”其实目的就是防止票选出来的国会,再通过投票随便限制公民的权利,于是通过宪法划出一块禁区。在这块禁区里,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投票也不能剥夺。当然,我在上篇文章中说道,公民的合法权利边界不是不能修改和限制,但限制的理由,一定是另一项需要合法维护的权利。而出台这样限制措施的路径有二:一是通过国会立法(在上述宪法规定的禁区之外的范围),二是通过公民起诉,经过法院,尤其是宪法法院(在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和解释来实现。这后一条尤其重要,它表明,即便国会通过了限制公民权利的条款,官司打到宪法法院,法官也可以以违宪为由废除。也就是说,真正对公民权利边界具有最后裁决权的,不是投票的国会,而是法官代表的法制。
具体到单双号限行的政策上,该依循上述的哪条路径才有程序上的合法性?我个人认为,作为一项交通限行措施,从本质上讲,它属于立法机关授权给交管部门管辖的范围,他们有义务为城市的交通顺畅,制定“公平”,“有效”的交通管理政策。我们不能在现实中对现有的政府部门缺少好感和信任,就在法理上剥夺对其管辖行为的授权。我的观点是:如果交管部门能充分证明,北京市的交通流量的确超出了道路承载能力(这可以由立法机关组织专门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在没有评估结果出台之前,我本人对此存疑),限行措施就可以由交管部门颁布。假使某一公民觉得交管部门制定的限行政策侵害了他的权利,他可以选择起诉。他的起诉可以有两方面内容:一,交管部门的限行措施究竟是不是必要?也就是说,你的限行到底是因为管理水平低导致的,还是交通权冲突导致的?二,在交管部门制定的限行措施中,是不是有歧视性条款?前者是一个技术问题,后者则是一个宪法问题,如果就后者进行起诉,在国外很有可能成为宪法官司。对本案例的分析也再次说明,中国亟待建立宪法审查制度,如果没有法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人们就会对投票怀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具体到单双号政策上,如果按照本次奥运会期间的限行政策,是否存在公平性的“宪法”问题?我觉得是有的。这里有两点值得讨论:
第一,很多人都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北京市的单号车和双号车的数量并不完全一致,单号车明显多,而双号车数量少。因为双号车中的尾数为“4”的车多数人不愿意要,而尾数为8,6的号牌车一般人又不容易搞到,导致单号多而双号少。尽管在限行的时候,北京市将2002年发放的几千个个性化车牌机动车规定为双号出行,但双号少单号多的现状并没有改观。在这种情况下,以单双号划分“排队”标准,就未见得公正。这在此次奥运限行期间后果尚不明显,而如果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随着车辆的进一步增加,有可能导致单号车主率先回到拥堵时代。但是,另一个事实却反过来恰好对单号车有利,从全年看,单号车将比双号车多开7天,但这两者究竟能否相互抵消,有待论证。
第二,北京市规定的奥运期间临时限行的规定中,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这其中的部分规定值得商榷,请看:
(三)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不受单双号限行政策限制。
这些例外条款的公证性和操作性问题一望就知,前者涉嫌交管部门为自己预设寻求对价的后门,后者的规定在现实中很容易变成制度徇私。我想,许多人主张在单双号问题上采取全体市民投票的方式来表决,虽然在法理上用错了地方,但地方政府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民众在这样的问题上都要求投票?看看这些例外条款,也许,我们就知道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