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和摩根史丹利通过金融反垄断审查获准转型
审查目标之一:高盛。此次转型申请由高盛集团公司和高盛银行美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Bank USA Holdings LLC)向美联储分别同时提起,申请旨在将作为产业贷款公司的高盛银行(Goldman Bank)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以便能适用《银行控股公司法》。《银行控股公司法》明令禁止美联储同意可能导致垄断的提议;也禁止美联储批准导致相关银行市场实质地减少竞争的并购案,除非该并购可能产生对所服务社区的需求和便利等社会公益价值明显超过了该反竞争效果。以此为基础,美联储在审查高盛的申请时涉及多项因素,其一就是考虑设立银行控股公司或者银行并购对相关地理市场的竞争性影响。考虑到目前金融市场动荡局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而转型是将申请人控制的附属部门从一种储蓄机构转型为另一类储蓄机构,美联储遂启动紧急措施,放弃对外公告申请事项。经过审查,美联储认为,申请是请求将高盛现存并完全拥有的产业贷款部门转型为一家银行,未丝毫改变高盛的所有权;而且,高盛没有申请并购任何其它的银行机构,所以,最终批准该申请不会导致对任何相关银行市场及竞争因素产生实质的负面影响。
审查目标之二:摩根史丹利。此次转型申请由摩根史丹利、摩根史丹利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Management LLC)和摩根史丹利国内控股公司(Morgan Stanley Domestic Holdings, Inc.)向美联储分别同时提起,申请旨在将作为产业贷款公司的摩根史丹利银行(Morgan Stanley Bank)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以便能适用《银行控股公司法》,此外,申请还提请保留其国外分支机构并保留对摩根史丹利信托国家委员会(Morgan Stanley Trust National Association)及摩根史丹利信托(Morgan Stanley Trust)等两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票股权。经过审理,美联储就转型对银行业竞争的影响做出了与高盛相类似的判断;而就摩根史丹利的申请是否会影响非银行业的竞争,美联储表示,因为转型申请没有引起金融机构的并购,其实质等同于公司重组,对竞争的影响小到可以忽略不计(de minimis),所以不太可能产生资源不当集中、减少或者不正当竞争、利益冲突以及不良银行行为等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将不会超过如增加消费者便利等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