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证”砍伐了谁?


“砍伐证”砍伐了谁?

【玉米砍伐证】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一篇《玉米砍伐证:当代最伟大的发明》,成了昨日网易论坛上最热的热帖。其实,这篇帖子的内容倒没什么新奇和特别之处,因为它与其他网上,如《华商网》的新闻稿没有多少区别,只是此帖的题目太吸引网友的眼球了,所以便成了最热的热帖。想想便知,把“玉米”和“砍伐”连在一起,那可是亘古未有的“结合”,是人类历史上的“创举”,是超越与国际接轨,迎来宇宙大融合的划时代的“标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农业国,水稻、玉米从古到今都是农民兄弟种植的主要作物。到了收成季节,农民兄弟便去收割下自己的劳动果实——水稻和玉米。然而,这延续了几千年的农作物收割习惯,到了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却成了“非法”行为。

华商网918报道说:近日漯河市某乡镇出现一件怪事。农户收割玉米必须先向镇政府缴费办砍伐证准运证,每亩缴费500元。而绝大多数农户因为未办两证,致使数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

看看这个报道确实有点纳闷,这玉米秸秆最粗,也还用不上“砍伐”一词吧。既然裴城镇政府用上“砍伐”一词,这“玉米秸秆”无疑就变成了“树木”。这样一想,我总算明白了裴城镇政府的用意了,因为,树木是不能乱砍乱伐的。所以,裴城镇政府给农民办“砍伐证”、“准运证”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不知裴城镇的领导是否想过,也不知他们是否知道,这种擅自给农民办“砍伐证”、“准运证”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农民和收割玉米,显然不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显而易见,无论县政府还是镇政府,根本无权就玉米收割设置障碍,如此做法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权扩张与越位。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是一种违法行为,那裴城镇政府为何还要这样做呢?对此,有人解释说:裴城镇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一是由于镇政府财政困难;二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其实,这两个理由从表面上看,似乎很堂而皇之,也能掩人耳目,但是,如果站在执政为民,治国理政的高度来看,这两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每村的田间地头,都有一群身着迷彩服的人在巡逻。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镇政府聘来的,发现有人‘无证收割’,就要把他拉到镇政府处罚”。从这个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裴城镇政府并没有把人民群众当作国家的主人来看待。他们只是把人民群众当成奴役的对象罢了。可想而知,裴城镇政府的如此执政,与地主恶霸的行径又有何异?当地的人民群众能不怨声载道?干群关系能不紧张?社会矛盾又如何能化解得了?如此种种,难道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吗?

其实,人们也都很清楚,镇政府这级最末的政权组织,是执政党伸向人民群众的最前沿的触角。换句话说,执政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如何,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印象怎样,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镇这一级政权的执政能力。

从这个角度下来看,裴城镇政府在“砍伐证、准运证”上的所作所为,不仅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而且还违背了党执政为民的治国理念。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裴城镇政府所推行的“砍伐证”,对执政党来说,砍伐掉的是民心,是后盾;对人民群众来说,砍伐掉的是对执政党的信任和支持;倘若推而广之,乡乡、镇镇都去效仿,如此这般下去,岂不是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龚玉环

 

200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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