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董事长刑事拘留证明啥?
九牧林导读:本博转载蔡德火律师文章《三鹿董事长被刑事拘留说明什么?》,蔡律师指出,田文华被刑事拘留,说明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是故意犯罪,就田文华被刑事拘留一事,说明三鹿集团是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此前,石家庄市政府,说此案初步认定是不法分子加入“三聚氰胺”。现在三鹿集团董事长被刑事拘留,说明犯罪的不仅仅是“有关不法分子”。
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消息将矛头指向“不法分子”,是否为了保护其他人?
现在石家庄市政府有关领导也被免职,说明该承担责任的还是要承担,愚弄人们智商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
但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为三鹿公司发“免检”牌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三鹿事件表示过歉疚或遗憾,更没有承担任何的责任。
本博认为:中央一再讲“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执政理念,“公平、公正”就是执法的核心。现在,让与纵容、放任、生产“毒奶粉”案件相关联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挂帅查办案,跟中国现行法律,应该回避参与调查办案的规定,是相背的。民众会相信能公正公平吗?
你看,所有关联部门主管领导,如国家质量监督局和卫生部的领导,还都成了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组长,正在指挥调查处理本案?
本博质问:为什么就不能由中纪委与监察部,或最高检察院来挂帅查办本案呢?曾记得发生在福建省晋江的假药案,不就是由中纪委挂帅查办呢!
想想,“毒奶粉”让有关联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挂帅查办案,这与情、与理、与法都相悖的,不但说不过去,还真叫人看不懂?!!
三鹿董事长被刑事拘留说明什么?
据报道,经过公安机关连续多日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依据《刑法》第144、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田文华被刑事拘留的新闻虽发生在有关不法分子被刑事拘留之后,不算很及时,但可说明一些问题。如:
1、三鹿集团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由此,田文华被刑事拘留说明其行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该罪是故意犯罪,所以田文华被刑事拘留就说明三鹿集团是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不是无意。
2、此前石家庄市政府迫不急待地宣布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结论是不明智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
此前,石家庄市政府曾发布消息,说此案初步认定是不法分子加入“三聚氰胺”,现在三鹿集团董事长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拘留,说明犯罪的不仅仅是“有关不法分子”。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消息将矛头指向“不法分子”,是否为了保护其他人?现在石家庄市政府有关领导也被免职,说明该承担责任的还是要承担,愚弄人们智商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但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为三鹿公司发“免检”牌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三鹿事件表示过歉疚或遗憾,更没有承担任何的责任。相反,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局和卫生部的领导还成了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组长,正在指挥调查处理本案,真令人看不懂。
3、结合“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人们不禁要问:中国食品还有安全可言吗?
中国的食品企业还有没有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中国这么多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干什么呢?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就说明体制有问题,所以还应该从体制上查找原因,而不是处理或判刑一些人就完事。
来源:《九牧林医家》博客
网址:http://ls1919.blog.sohu.com/100161910.html
九牧林导读:本博转载蔡德火律师文章《三鹿董事长被刑事拘留说明什么?》,蔡律师指出,田文华被刑事拘留,说明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是故意犯罪,就田文华被刑事拘留一事,说明三鹿集团是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此前,石家庄市政府,说此案初步认定是不法分子加入“三聚氰胺”。现在三鹿集团董事长被刑事拘留,说明犯罪的不仅仅是“有关不法分子”。
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消息将矛头指向“不法分子”,是否为了保护其他人?
现在石家庄市政府有关领导也被免职,说明该承担责任的还是要承担,愚弄人们智商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
但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为三鹿公司发“免检”牌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三鹿事件表示过歉疚或遗憾,更没有承担任何的责任。
本博认为:中央一再讲“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执政理念,“公平、公正”就是执法的核心。现在,让与纵容、放任、生产“毒奶粉”案件相关联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挂帅查办案,跟中国现行法律,应该回避参与调查办案的规定,是相背的。民众会相信能公正公平吗?
你看,所有关联部门主管领导,如国家质量监督局和卫生部的领导,还都成了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组长,正在指挥调查处理本案?
本博质问:为什么就不能由中纪委与监察部,或最高检察院来挂帅查办本案呢?曾记得发生在福建省晋江的假药案,不就是由中纪委挂帅查办呢!
想想,“毒奶粉”让有关联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挂帅查办案,这与情、与理、与法都相悖的,不但说不过去,还真叫人看不懂?!!
三鹿董事长被刑事拘留说明什么?
据报道,经过公安机关连续多日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依据《刑法》第144、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田文华被刑事拘留的新闻虽发生在有关不法分子被刑事拘留之后,不算很及时,但可说明一些问题。如:
1、三鹿集团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由此,田文华被刑事拘留说明其行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该罪是故意犯罪,所以田文华被刑事拘留就说明三鹿集团是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不是无意。
2、此前石家庄市政府迫不急待地宣布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结论是不明智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
此前,石家庄市政府曾发布消息,说此案初步认定是不法分子加入“三聚氰胺”,现在三鹿集团董事长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拘留,说明犯罪的不仅仅是“有关不法分子”。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消息将矛头指向“不法分子”,是否为了保护其他人?现在石家庄市政府有关领导也被免职,说明该承担责任的还是要承担,愚弄人们智商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但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为三鹿公司发“免检”牌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三鹿事件表示过歉疚或遗憾,更没有承担任何的责任。相反,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局和卫生部的领导还成了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组长,正在指挥调查处理本案,真令人看不懂。
3、结合“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人们不禁要问:中国食品还有安全可言吗?
中国的食品企业还有没有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中国这么多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干什么呢?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就说明体制有问题,所以还应该从体制上查找原因,而不是处理或判刑一些人就完事。
来源:《九牧林医家》博客
网址:http://ls1919.blog.sohu.com/100161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