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机构应该如何设置?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相关的反垄断机构,例如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商务部的反垄断局以及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都陆续成立。这是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从理论上讲,反垄断行为属于规制经济学(regulatory economics)问题。究竟是设立集权的反垄断机构还是分权的反垄断机构,是设立特定产业的反垄断机构还是设立多部门的反垄断机构,是设立一个反垄断机构还是设立多个反垄断机构,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公共资金的影子成本、腐败的交易费用、财政预算、专家数量、监督技术以及法治等国情。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要负责实施《谢尔曼法》,而司法部下属的反托拉斯局主要负责实施其他反垄断行为;前者对国会负责,后者对联邦政府负责。此外,电信业务在联邦层次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和司法部协同管理,在州一级由各州的委员会自己监管州内业务。

反垄断问题是涉及国计民生和经济效率的大问题,理应由专业的经济学家参知政事。然而,作为社会公器的中国法律,长期以来都由少数相关部委和职业法学家所写就。毫不奇怪,中国的法律要么简单地抄袭国外的,水土不服;要么脱离实际,于事无补。

新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法国已逝的著名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Laffont)教授专门撰写了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制指南——《规制与发展》,其中对于反垄断机构的设置进行了专门的分析,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拉丰,《规制与发展》,中文版即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聂辉华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