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洪:关于撤销人事争议仲裁决定的申请书


撤销人事争议仲裁决定的申请书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于2008829日上午接到甘人仲(2008)决字第20号《裁决书》,内称“2005531日,申请人向本委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仲裁被申请人为其安排行政事业工作岗位,本委将其仲裁申请登记排序。”这纯属捏造事实的一派谎言,因为《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是2005826日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912日正式对外颁布,自200611日起开始施行的。试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前仲裁办是按照什么法规受理案件的?有正式受理的书面通知吗?有缴纳仲裁费用的收据存根吗?

既然“登记排序”子虚乌有,《裁决书》中称申请人200611月撤回仲裁申请”也是有关人员故意捏造的事实。试问:仲裁“撤诉”经过何种程序?仲裁办保存申请人“撤诉”的签字吗?

《裁决书》中还称申请人“不能提供撤诉后至其再次递交仲裁申请期间的延续仲裁时效的相关证据”,这更是隐瞒证据,执法犯法!早在2007125日,申请人正式递交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后就附有《证据清单》,其中有2007321日的一张《甘肃省信访局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和20071130日原甘肃省中医学院大学生董少青和原《西北农工商报》记者赵发强出具的两份《证明》原件,仲裁办有关人员别有用心的隐瞒了以上3份证明材料,所以得出了应予驳回”的错误结论。

《裁决书》内称“1999年《西北农工商报》社划转至《甘肃日报》社,申请人未被列入划转人员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发生于1999年”,昧着良心承认申请人1993年的“调动有效”。鉴于自收自支濒临倒闭的《西北农工商报》违法向记者收取各种押金,甚至以收回“入户介绍信”相要挟,合谋向申请人勒索6万元“进兰指标费”,因敲诈不成反而在社会上造谣中伤申请人是“黑人黑户”,故意败坏其名誉的欺诈事实,早在20046月,根据人事部199788颁布的[人发〔199771]《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甘肃人事厅干部调配录用处就仲裁指出,根据我国调动遵循的政策,干部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单位之间调动原则,《西北农工商报》这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没有调入“吃财政”干部的资格,所以申请人调动无效。试问:同一机构仲裁,为什么会得出两种针锋相对,截然不同的结论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不但违反仲裁办法的规定,而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根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核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仲裁裁决。

 

 

申请人:

   200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