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连载八)


九牧林的话:曾经一度被中国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上市公司十大老总落马案之一的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翔案件,其蒙冤入狱详细内幕,公开发表在搜狐巴渝广场》上。这是一份难得的佳作,读了北京《欢欢小屋》圈友的连载博文之后,心里许久无法平静,我老在想,为什么好人总要蒙受不白之冤狱呢?

    这到底是我们在选任官员的机制上,出了何种故障?还是我们制约官员滥权机制上,少了监管的力度?这故障是出自社会机制呢?还是出自体制机制?到底出错在哪里?

    "五四"运动的真谛,就是"科学"和"民主",即"赛先生"和"德先生",这两位先生到底请到了没有?

    "赛先生"和"德先生",这真正关系到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大命运!真得要值得所有热爱中国,希望国家真正强盛,希望人民真正富裕,希望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专家博友们好好深思。

    欢欢深切地说,这是父辈一位最好朋友的真实故事。故事男主人翁陈翔叔叔,出身于贫寒,是与共和国一起经历过苦难的一代,今年才52岁,曾就职于莆田市检察院、莆田市委办、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陈翔叔叔下海后,在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裁、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

    陈翔叔叔,是一位心地善良、忠厚正直的长辈和领导,他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硕士研究生,从政时是一位清官好官,下海后成为中国地产界的一位儒商。

    凡是与陈翔叔叔共事过的同事、下级、朋友们,无不称赞陈叔叔为人做事,光明磊落,是一位铁骨铮铮的汉子,对平民百姓却柔情似水,堪称当今时代的楷模。

    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竟然导致一位心地善良、忠厚正直的长辈蒙冤入狱……

    下面,就是陈翔叔叔以自已亲身经历撰写成的《上帝的审判》博文,以多期转载,以飨价值中国网的博友,相信凡有正义感的人们,阅读之后都会有所思考和受益。

     在此,谢谢《欢欢小屋》圈友!谢谢陈翔叔叔!谢谢所有关心陈翔叔叔命运的朋友们!

       

               寻找上帝(13)

      —— 给四川省委刘奇葆书记的一封信

     昨天,终于接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定于3月18日上午九点开庭。

    总算有了了结讼事终结苦难重返正常生活的明确时间表。不过,结果是否公正,依然悬于一线。但我始终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过几天又要千里奔赴“战场”为公正和正义而战,为荣誉和尊严而战。有人提醒我,那帮流氓是一群下三烂的疯狗,又黑又疯,什么手段都会使的,越是到最后时刻越要注意点。我感谢朋友的提醒,但我不信邪。流氓惯用的伎俩无非就是如“红卫兵”上街聚众闹事,如泼妇骂街四处毁谤,如无赖绑架挟持人质,如疯狗跳墙制造事端。除此之外,还会有什么烂招?但是,有一点他们忘记了,这天下是谁家的天下?这是以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和正义的社会为奋斗目标的共产党人的天下,不是“红卫兵”闹事折腾、几个披着神圣的外衣的“伪君子”用下三烂的卑鄙手段就可以颠覆的!蔑视法律和秩序的结果,必将为法律和秩序所不容。

    有个小哲学家——“80后”的干女儿在聊天时说过一句:“有阳光就会有阴影。”英国也有一句谚语:“恶人以恶行开始,必将以恶果自食告终。”我相信这两句话!长期都在“有组织”的阳光环境中生活,“组织”就如自己的母亲。曾经在一位了解我的领导的帮助下,我斗胆给刚刚赴任的四川省委刘奇葆书记写了一信。此举就象一个离散了的孩子寻找亲娘、一个虔诚的信徒寻找上帝一般。真正的法治社会可能并不欣赏这种做法,法治社会需要的是社会秩序的公正性和正常化。但生活经验表明,“有阳光就会有阴影”,当“阴影”遮盖了公正时,当“阴影”给你带来贫穷、落魄、苦难时,总是母亲和上帝从不厌弃,一如既往地庇护你,消除你征途上的劳顿,抚慰你受伤的心灵。

    将给刘书记的信附此存入家庭档案以免时久丢失。

尊敬的刘书记:

  您好!我叫陈翔,中共党员。您刚到川不久,没向您报喜反向您报忧,请万别介意。德阳广汉公检机关中几个害群之马为当地一个民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而滥用公权,陷害无辜,胆大妄为,完全不顾四川发展大局,自毁四川对外形象,令人含冤如鲠在喉,咽苦似火焚心,忍无可忍,恕我放胆直书。

  我原在福建省委办公厅和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工作,2000年到福建豪盛(全国第一家台资上市公司,后迁上海)任总经理。2001年初响应中央西部大开发号召,董事会决定将意大利先进生产线转移四川,在广汉建成一个现代化建筑陶瓷生产基地(即四川豪盛)并于2003年7月1日点火投产。但在2004年底,曾与我公司合作过的当地民营企业(广汉新广公司)总经理李章华和其侄龙波合伙动用其公司的680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亏损后,在其他方式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买通公干,欺瞒领导,用极不正常的手段动用国家机器,企图通过对我的陷害以达到从我及我所在的上市公司中弥补损失,并掩盖其重大金融犯罪的目的(这个总资产不足五千万的民营企业,仅2001年即诬我“作案”当年的时间,就虚构申贷材料骗取广汉建行贷款达17800万元,其中无任何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就高达12800万元!)。

  该公司财务总监之弟(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广汉市检察院公诉科长(姓名略)案发前就介入本案,案发后又参与公安机关办案包括参与讯问被告人,与有关办案人员一起,别有用心地将此案“做”成一个所谓“德阳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诈骗案”,严重违法。当这个“做”出来的假案材料上报德阳市公安局依法审查无法过关时,新广公司又让广汉检察院直接报德阳市检察院,由该院某检察长(姓名略,新广公司曾资助其女到英国读书并在成都城内以其女儿的名义购置豪宅)亲自操刀,同广汉公检个别办案人员一道,滥用公权,对涉案的其他人(其中甚至有我当时并不认识的人)采取诱供逼供、虚构情节、制造伪证等非法手段对我进行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罪名加害于我。这位检察长置办案纪律于脑后,案件审理过程中频频与当事人接触。一审结束真相大白之际,亲自带着新广公司董事长吴建平与省检察院公诉处长(姓名略)认识,在成都一个酒楼里进行肮脏交易,商讨无罪判决后的对策。在省检察院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位处长和这位检察长利用职便大做手脚,对一审公正的判决提出不正常的“抗诉”,并以“抗诉”为由将所有案卷扣押在有关人员手上达11个月之久,以干扰省法院的正常审判。后来事实证明省法院个别人员确实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干扰。

  一审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宣告我和另一被告段唯无罪,本以为青天已见浑水已清。但没想到四川省高院却在2007年11月16日做出了一个性质和内容都含混不清的“发回重审”裁定。高院此举令人费解:德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同志们在办案中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排除各种干扰,使许多反映事实真相、为公正判决提供了可靠依据的证据得以保留其中;德阳市中院的法官们,都能够顶住来自各种压力,秉公执法、公正断案,为一个外乡人、外来的投资者伸张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可到了更高一层的四川省高院反而出了问题,不实事求是、远离公正了?

  司法腐败对我伤害惨烈。我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遭三次逮捕企图让我“认罪”以提供巨额“赔偿”。他们一边将我逮捕入狱作为人质,一边配合新广公司趁火打劫,对我家人敲诈了800万元巨资至今未归(其中有100万元至今“滞留”在广汉公安局经侦大队)。此案前后拖了四年之久。因为此案,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四川的工厂陷入全面瘫痪。我不但身心俱疲声誉受损,失去了为社会工作的最好时光,而且失去了母亲(在我身陷牢狱时含恨而死)。

  尊敬的刘书记,我知道作为守土一方的“封疆大吏”,执掌新埠,日理万机。上书乞求公正,实属无奈,因为围绕着本案的司法和金融腐败两股邪恶势力正千方百计地寻找邪恶的权力以阻止本案依法公正审判。庆父不死,鲁难不已。恶棍不除,蜀无宁日!今天他们能够加害于我,明天就可能会加害于他人。今天他们制造了我的悲剧,明天就可能会制造更多人的悲剧,甚至是他们的亲友、领导、部属和他们自己,不重惩不足以儆衙蠹,不清除不足以安百姓!

附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法律意见书》、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律师们写的报告《九问“特大诈骗案”》,请您明鉴。

  谨致

崇高敬礼!

                          一个无罪的共产党员:陈翔敬上

                                  2007年11月27日

                    没有良心就没有真相

      (《上帝的审判》14)

     —— 写在3.18第五次开庭之后

   3月18日,又是一个备受折磨的日子。一审法庭根据四川省高院的裁定,重新审理旧案。至今,这个案子已经是第五次开庭了。一次又一次的庭审,真相越来越明晰,司法腐败与金融腐败同流合污的重重黑幕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认识,然而,黑色公权力的反弹也越来越强,某些人掩饰真相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发回重审便是一个见证)。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等候通知的那一刻,我的同伴们发出一声深深的叹息——一个人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都如此之难,一个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谈何容易!“两会”即将结束,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目标似乎还很远。 

  3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答中外记者问中说:“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这是多么振聋发聩令人振奋的声音!但是,总理的声音却是那么的遥远!因为在这一天,在我耳边响起的却是另一种声音,也许是全世界最无耻最龌龊的一种声音。法庭上,德阳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在铁证面前,在铁的事实面前,仍然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偷梁换柱、信口开河、指鹿为马等方式,继续掩饰真相,诬陷无辜。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但让这些良心已经泯灭的人来代表国家利益,实为当今国家之不幸,实为当政者之无能! 

  没有良心就没有真相。记得莎士比亚在一部剧本中写道,人一旦做了无耻的事,总是要用加倍的无耻来掩饰。 

  在此就公诉人指控我“虚构事实”部分中的奇谈怪论摘录如下以供欣赏(因为公诉人要让我的“经济诈骗犯罪”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第一要件就是必须有具有明显犯罪动机的“虚构事实”的行为存在,如果连“虚构事实”的基本情节都无法让我成立,接下去的“行骗过程”和“非法所得”就更难成立了。如果这样,这些“义犬”如何向出钱的“主子”交代呢?): 

  公诉人:我们指控陈翔“虚构事实欺骗李章华的行为”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就是陈翔所在的上市公司的六个董事的证词中,没有一个董事向司法机关证明自己知道当年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谈判的事情。这说明陈翔虚构与中产公司的谈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很遗憾,公诉人为了用“加倍的无耻”来掩饰真相,经常在常识问题和一些重要细节上出现错误。所谓“六个董事的证词”只是其中一例。公诉人指控我为了“欺骗”广汉新广公司李章华的钱财,虚构了福建豪盛与中产公司在泉州谈判共同进行二级市场投资的事实。为此,他们为了证明我确有“虚构事实”的事实,专门对上市公司的几个现任董事进行了取证。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谈判的事是发生在2000年底和2001年初。而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说的这六个提供证词的董事,他们的任职时间全部是在2002年以后!他们在证词中说不知道当年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但这“不知情”与当年的事情又有什么关系呢?作为证据学家的龙宗智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证据首先必须具有关联性。公诉人所例举的这些董事出具的证词,与事件本身没有任何关系。由此不难看出办案人员的取证方向和办案倾向。”

  公诉人:陈翔、段唯、龙波三个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三个人在骗局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陈翔利用其上市公司的老总身份,段唯利用其证券公司的信息平台,龙波利用其与李章华的特殊关系,形成了一个有预谋的不可分割的犯罪整体。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骗局都不可能构成。

  到底“骗局”存不存在?到底是谁设计了“骗局”?到底是李章华“被骗”还是这个人“骗人”?公诉人从一开始就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倾向性,将锋芒指向我(因为我很荣幸地被他们选为几个“被告”中唯一可以为新广公司“买单”的合适人选)。上述指控不但纯属无中生有,毫无事实根据,而且很简单的一条:违反常理—— 

  所谓设计“骗局”中的陈、段、龙三人,第一次认识的时间是在2000年12月中旬(即我到福建豪盛任总经理之后),到所谓“骗局”实施的时间即2001年1月5日(即这一天我与所谓“被害人”李章华见面),这段时间总共不到20天。在此之前,三个人天各一方,非亲非故。如果以2001年1月5日为三人“共谋诈骗”行为开始为标志的话,那么,这三个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既不是世交也不是深交、互相认识不到一个月的短暂时间里,就敢如此“草率”地去“合伙诈骗”,而且“诈骗”的对象竟然是其中一个“同伙”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都相当密切的叔叔(龙波的母亲是李章华的表姐,李章华与龙波于1996年开始就合作炒股并发了大财赚了6000多万)!而且,我和段唯两人作为各自单位的老总(也算是有一点社会地位、无前科也非亡命之徒),竟然“精神错乱”到与连自己的叔叔都敢“欺骗”的人一起行骗!而且,这三个“同谋”事后又将“骗”来的钱拿到“被骗者”的家门口投资办企业!而且,李章华这个“民营企业家”作为经商经验丰富的商场老手,几年来竟然都没发现自己“被骗”,还将这5000万元作为他的侄儿龙波的借款并向龙波领取了300万的利息! 

  显然,这一切都有悖于常理。 

  公诉人:(当辩护人指出:1月5日李章华与陈翔草签的合同上明确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所以,这份合同的双方都应该很清楚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所有的诈骗性质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诈骗犯罪就是让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上当的。李章华就是因为陈翔虚构了“跟庄炒股”的事实,上了与陈翔签订的“跟庄炒股”合同的当,才把5000万资金投到股市上的。要知道,这5000万元对于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个巨大的数额,它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据说新广公司到处递送材料,声称因为这5000万元“被骗”,目前已经“濒临倒闭”,员工们为此不断上访,如果法院“判决不公”,员工们甚至有可能到北京上访。

  ——真是“加倍的无耻”!辩护人和被告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几个不好理解的问题请公诉人解释,但始终无法得到公诉人的合理解释: 

  1、李章华到底是依据什么将5000万资金投入股市?

  我们同意公诉人的说法——所有的“诈骗性质”的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李章华是不是也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呢?如果他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又怎么可能将5000万元巨款投入股市去“跟庄炒股”呢?如果李章华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合同有一款已经很明确规定,李章华方面投入资金的动用只能由李章华一方许可,任何人都不可能接触到李章华一方的资金,李章华的5000万元又怎么受到陈翔的侵害呢?显然,李章华投入巨额资金炒股,与任何人都没有关系,只与他的贪婪和无赖的本性有关! 

  2、既然5000万元是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那么,作为经商多年的李章华,为什么竟然如此“鲁莽”地将5000万元随随便便地投出去了呢?

  5000万元并非5000元,为什么在他将这笔巨款投入股市之前不与他的“合作者”知会一声呢?为什么事经多年而从不向合同的另一主体即“合作方”的陈翔以及陈翔所在的公司打一声招呼呢? 

  3、既然李章华任总经理的新广公司是因为上了陈翔的当,被陈翔等人“骗”走了5000万元,那么,这么严重的事件为什么在作为新广公司董事长的吴建平向法庭提供的、显然是经过精心斟酌的证词中却一句都没有提到呢? 

  4、根据查证的事实,李章华在同一时间以同样的方式先后投入股市的共计6800万元,那么,为什么公诉机关只认定其中的5000万元是“诈骗”,而另外的1800万无就不认定是被“诈骗”的呢? 

  5、根据查证的事实,李章华委托龙波炒股,失利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章华不负责股市上的亏损,将5000万元转为龙波的借款,并打了领款条从龙波处领取了300万的利息。李章华在被要求说明这个利息问题时辩称:这是福建豪盛支付给他的利息。如果依照李章华的说法,那么,福建豪盛与新广公司是合作者不是借贷者,无论盈亏都是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为什么福建豪盛要向新广公司支付利息呢?天底下哪有见过权利义务均等的合作者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利息的事吗?即便把李章华的谎言当作真的,那么,福建豪盛在四川广汉投资过程中,其公司的高管人员及总经理陈翔多次到四川与当地政府洽谈投资事宜并与李章华多次见面,为什么李章华不向福建豪盛的有关人员催讨利息而只向龙波催讨呢? 

  很遗憾,公诉人自始至终拒绝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 

  公诉人:(当辩护人指出,香港豪盛与福建豪盛是老子与小子的关系。小子有事需要老子帮忙是很正常的事。2001年1月9日香港豪盛股权质押给中产公司的公告和2001年3月6日香港豪盛与中产公司解除股权质押并解除合作关系的公告这两份书证,是陈翔并没有“虚构事实”的最有力证据)福建豪盛与香港豪盛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关系,而不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这些公告只是证明两个问题:第一,只能证明香港豪盛与北京中产的关系,并不能证明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有什么关系;是北京中产向香港豪盛提供借款,而不是向福建豪盛提供借款。香港豪盛与北京中产发生关系怎么能说明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有关系呢?第二,只能证明陈翔在经过对北京中产考察后明知北京中产没有实力仍然与李章华签订“跟庄炒股”合同欺骗李章华。在与李章华签订合同后,在明知与北京中产合作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将香港豪盛的股权质押给北京中产,以达到继续欺骗李章华的目的。股权质押只是在证券交易中心办个手续而已。这正好证明了陈翔所说的福建豪盛向中产公司的借款一事是虚假的,是精心策划欺骗李章华的。

 

  无耻的嘴脸由此可见一斑。公诉人此番指控明显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对经济活动常识的无知。

  德阳检察院办了这么长的案子,不但没有弄清楚香港豪盛与福建豪盛之间的关系,而且对经济活动的常识的无知程度令人吃惊。香港豪盛与福建豪盛虽是两个不同法人主体,但香港豪盛是福建豪盛的绝对控股股东,而且两家的董事长同是一个人,绝对控股股东与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的。股权质押是经济活动中的一般行为,将股权质押给对方,是有风险的,如果合作的一方出现过错,合作的另一方完全可以依照合约处置质押的资产(股权即资产)。公诉人对这样简单的常识性问题都如此无知,草菅人命也确属正常。 

  第二,违背事实。

  公诉人指控陈翔在明知北京中产没有实力的情况下仍然与李章华签订合同是欺骗李的表现,显然是不符合事实。陈翔在与李章华见面之时,正是福建豪盛与北京中产的“密月期”,并不知道北京中产的底细,这有其他证人证词和陈翔本人的供述所证(此略)。 

  第三,无中生有。

  指控陈翔在明知与北京中产合作不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将香港豪盛的股权质押给北京中产,显然是牵强附会,无中生有,也与公诉人自己所言的福建豪盛与香港豪盛并无关系的说法自相矛盾。 

  第四,不合常理。

  按照公诉人所言,陈翔将香港豪盛的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了“继续欺骗李章华”。要知道,当时香港豪盛质押的股权是7308万股,按照当时股市收盘价是10.19元/股,即7308万股的市值有7个多亿。陈翔以7个亿的代价去骗取李章华区区的5000万(如是“合伙诈骗”,陈翔应得的份额还没有5000万),除非陈翔是个疯子。否则,岂不令人贻笑大方?  

  以上列举的仅仅是德阳市检察院在指控陈翔等人“虚构事实”方面出现的无知和无耻(还未全部列举),在指控陈翔“实施诈骗”和“非法所得”方面,更是荒唐。待后一一披露。可能让世人不解的是,为什么他们会出现这些无知加无耻的指控?在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德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沈华伦究竟是什么人?公诉人的法律水平真的就是如此低下还是有其他的难隐之苦?(法律水平低下老百姓遭殃,但司法一旦丧失道德底线老百姓更遭殃!)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案件的真相将大白于天下。

  害人者从开始谋划陷害我的那一刻起,丧钟就已经敲响了!

  不信?苍天可以作证!

来源:《欢欢小屋

网址:http://qaz686868.blog.sohu.com/97678186.html

来源:《巴渝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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