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把客观存在的对象(客体)改造成为能够满足人的利益需要的事物。所谓的价值就是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实际上也就是利益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用性。它可能表现为物质性的,也可能表现为精神性的,或者表现为其他形式的。总之,价值是以对主体的利益需要在社会中产生的效果和作用为标准的。凡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利益需要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具有肯定的意义,就是有用的,即是有价值的。凡是与人的利益需要无关的,或者妨碍人的利益需要实现的,对主体具有否定的意义,就是无用的,即无价值。这样,价值就不仅仅表示的是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必需的、有益的东西,而且是它深刻地表示着一种价值关系,即作为主体的人同其利益需要的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而这种特定关系在上述基础上,还反映着各个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关系,例如,有的主体以获得食物为利益,有的主体以获得权利为利益,有的主体以精神享受为利益,而这些都是以各自的表现形态出现,都以对主体的利益所产生的效用为衡量标准。
价值是利益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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