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文人秀》官司庭审追记
(作者安得有:http://blog.sina.com.cn/adoption)
我的帖子《七夕情人节旁听〈文人秀〉官司》发出后,有些网友认为,文中有关庭审的细节还少了点,线条描绘得有点粗。于是我决定再写一篇《〈文人秀〉官司庭审追记》,使大家了解更多庭审的细节。我想到哪儿,写到哪儿,逐条记录,不成篇章,请大家包涵:
一、庭审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九名原告提问被告王开林的证人,这个环节在整场庭审中是最具有戏剧性的。被告的证人李元洛先生进了法庭,刚刚坐定,原告孙某某就站起身来,声色俱厉地问道:“李元洛,你从没写过小说,你懂得什么叫小说?你凭什么在这里作证!”李元洛先生闻言当即一愣,他的回答是:“我是文学评论家,读过那么多世界名著,我不懂小说?你还记不记得,当年,你就请我为你的小说写过评论,我给你写了,你不停地讲写得好,后来还拿它去评了职称!”孙某某横眉竖目,一脸恼怒之色,还要继续发难,坐在他身后的老婆和儿子急忙制止了他。我学过法律,我知道原告的这个问题提得非常滑稽,别说李元洛先生是一位国内著名的文学评论家,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有过“北谢(冕)南李的”的美称,就算他只是一位普普通通的文学读者,原告也不能如此武断,一口咬定他不懂小说。任何食客都有资格评说菜肴,难道非得食客自己是厨师才准许他畅谈个人的看法吗?我再指出一点,这也是原告孙某某最站不住脚的地方:审理这个案子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也都没有写过小说,如果按照原告孙某某的逻辑,那他们就完全没有资格审理小说《文人秀》究竟是否侵权这个案子了。既然这样,原告孙某某为何不质疑法官的审理资格呢?他不敢。
二、原告龙某某对被告王开林的证人李元洛先生毫不客气,态度极端恶劣,不仅直呼其名,而且摆出一副恶狠狠的神情。李元洛先生当即向法官表示:“这位原告态度如此恶劣,我拒绝回答他提出的任何问题!”审判长马上提醒原告龙某某要注意自己提问时的态度和措词。后来我在外面询问李元洛先生,才知道原告龙某某以前是其部下,龙某某当年参评研究员时,李元洛先生还为他作过重点发言,不说有恩,也是有劳。以前,两人见面,原告敬称李元洛先生为“李老师”、“李主席”或“领导”,可是我看两人当场质证时的情形,龙某某咬牙切齿,恨不得活生生地吃掉温文儒雅的李元洛先生。这又何必?两人当庭质证,不说彼此要和和气气,最起码,一方不能对另一方摆出不文明的态度。原告龙某某这样做,不仅不尊重对方,也不尊重自己;他不仅失策,也有失风度。
三、书记员一开始就宣布了法庭的若干条纪律。原告崔某某发言结束后,原告方和原告方的亲戚却在庭下热烈鼓掌,当即遭到了法官的制止。我旁听过许多次庭审,这还是第一次看到有人在法庭上拼命鼓掌。真是匪夷所思。
四、原告方崔某某振振有词地说,原《小溪流》主编、作家金振林先生曾打电话跟他讲过,小说中的达分奇就是描写他。可是金振林先生就坐在下面旁听,他并没有给原告崔某某出具证言,也没有当他的证人。原告崔某某说这种话有用吗?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必须确凿无疑,道听途说和平日的玩笑话都不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崔某某却老是拿这种不成其为证据的“证据”来说事,这比对号入座本身还要糟糕,因为原告这样做不仅显示自己的“证据”站不住脚,而且显示自身的社会评价并不高。要不然,别人金振林先生既然可以在电话中对你讲这番话,今天又亲自到庭旁听,他就应该愿意为你崔某某出庭作证才对啊!他不肯出庭为你作证,这说明什么?这说明他并不赞同你原告崔某某状告《文人秀》侵权的做法。
五、九名原告,只有一位证人出庭,而且这位证人又只给原告孙某某作证,这就等于其他八名原告没有一个证人。原告方等于以这种一目了然的方式昭示出一个事实:他们对号入座纯属自认,或谓自寻烦恼,他们的主张不仅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就连最起码的认同程度都不具备,九位原告中居然有八位原告找不到资深作家和评论家充当证人,这就不免给人一个鲜明的印象:原告成群,证人为零。这还叫打官司吗?老实说,我很佩服九名原告的愚勇,在这种证据成疑、证人奇缺的情形下,居然还要强行起诉,霸王硬开弓。《论语》中有一句孔子夸赞宁武子的话,“其智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要是孔子见到法庭上这九名原告,又该怎样感叹呢?
六、原告崔某某在发言时,指名道姓,将省委宣传部某位主管文艺的领导搬出来为九名原告造势,说对方说了什么什么,似乎对《文人秀》早就定下了宣判词。原告崔某某这样做,显得有恃无恐,仗势欺人,不仅透露出原告恶意兴讼的真正目的——整治甚至收拾正道直行、喜欢鞭挞假恶丑的被告王开林,而且他的话完全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我想,那位上级领导听说这件事情后,将很难感到愉悦,因为这些话只不过是她私底下对原告方说的,并未授权原告方将它作为“证据”拿到法庭上来讲,让这么多人的耳朵一齐听到。
七、证据方面,原告彭某某说小说中舅甥三人同在市文联从事文学创作并且任职,这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除开他、他弟弟和他舅舅三人是这种情形,全国再无第二例。我不明白,彭某某为何讲得这么肯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王开林即质问原告彭某某是否调查了全国数百上千个城市,如果不曾调查过,他何以如此武断?彭某某被王开林质问得哑口无言。我想,只有在以下这种特定的情况下,原告彭某某的推断才能够确立,那就是:小说中写的那三舅甥所使用的姓名是原告彭某某、原告弟弟彭某某和原告舅舅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城市名也同样是岳阳市,单位名是岳阳市文联。必须是以上这种锁成死扣的情形,原告彭某某的说法才能稳稳当当地站住脚跟,否则就根本不具有唯一性。但事实上小说中完全没有真实姓名、真实地名、真实单位名的蛛丝马迹。
八、在法庭上,原告崔某某、余某两人当众对被告王开林实施了极其明显的人格污辱和人身攻击,有些话简直不堪入耳,这是他们做得最过分,也最令人莫名惊诧的。《文人秀》没有只字片言直指原告,小说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正在审理的过程之中,两名原告却急不可耐,在法庭上跳出来,公然污损和辱骂被告王开林,在遭到法官多次制止的情况下,他们仍旧不依不饶。我不禁想问,这到底是谁在侵犯谁的名誉权?王开林完全应该反诉对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法庭下的证人有那么多(我就愿意为他作证),崔某某和余某怎能逃得脱法律的制裁?这种事居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法庭上,我真是大跌眼镜,先且不说这两位原告个人素质如何低下,我称呼他们为法盲,绝对不算冤枉。难怪坐在我身后的一位旁听者摇头感叹道:“这是‘文人秀’的现场直播节目,今天来得太值了!”
九、举一个细节:原告余某当庭手指被告王开林,辱骂他“心理阴暗”,说是“你看不得我住的是好房子”,王开林忍无可忍,立刻予以痛斥:“余某,你这是讲梦话吧?我住的房子在面积、环境和地段各方面都比你强得多,你凭什么讲我妒忌你?你醉了没醒吧!”余某受到痛斥后,这才意识到自己刚才不仅失态,而且失言,赶紧岔开了话题。我还注意到,原告余某肆意辱骂被告王开林时,她的律师和其他原告都用语言和手势劝她冷静,但她豁出去了,完全不管不顾。原告余某在法庭上的表现,比之市井之徒又何如?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原告余某某的发言充斥了辱骂之词,这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只能证明自己的素质和水平比她对号入座的小说人物更低下,她到法庭来当原告,难道她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众目睽睽之下辱骂《文人秀》的作者王开林?如果她是这个目的,她确实达成所愿了,但她触犯了法律,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有理不在言高,原告余某在法庭上恶意中伤对方,显得毫无理性,她淋漓尽致的拙劣表演令我大开眼界,大长见识,却又使我满头雾水,实在想不明白。
十、原告余某对应的那个小说人物殷红曾经是酒厂的职工,余某却曾是烟厂的职工;那个小说人物殷红的丈夫曾是盐业公司的副老总,余某的丈夫却曾是烟草公司的副老总。二者和二者的丈夫职业完全不同,如何对得上号?余某的解释是,作者只不过将小说人物改换了行业,那个人物仍是写她。两个职业不同的人会是同一个人?这太搞笑了吧,余某不懂法,而且常识都不具备。我真想问她一句:“余老师,烟厂的人能到酒厂去领工资和奖金吗?”当然不能!这不就结了。
十一、原告孙某某对应小说中的省作协主席侯思竞,二人的早年经历可谓无一处相同。小说人物侯思竞读过省农业大学,从县农科所调至省文联;原告孙某某只读过简易师范,从县报社调至省文联。小说人物侯思竞的老婆易采薇是省政府幼儿园园长,提前退休,而且比侯思竞大一岁,小时候同住一个村寨,他们只有一个独生子,原告孙某某的妻子的经历和家庭情况与此无一点相吻合。二者经历如此不搭界,原告还要对号入座,而且原告的诉状中声称自己从未读过小说《文人秀》,他把自己对号入座的小说人物的名字也写错了。我怀疑原告孙某某打官司的真正目的根本不在于胜诉,而在于耍威风和整人,他当众辱骂对方证人李元洛先生为伪君子,那种不可一世、老子天下第一的蛮横态度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我的猜测。
十二、原告彭某某自称他是最能对准小说人物的,可是被告王开林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显示,原告彭某某玩的都是模糊证据和模糊数学。小说人物章钟鸣的妻子是某剧团团长的女儿,原告彭某某的妻子并非如此;小说人物章钟鸣的女儿在电信局工作,原告彭某某的女儿在电视台工作,二者妻子和女儿的经历、职业完全不同。小说人物章钟鸣的女儿与人谈恋爱同居,原告彭某某却说这一描写是诽谤他女儿与人私通,这叫哪儿跟哪儿呀?彭某某的观念难道就是这样陈腐不堪吗?我百思不得其解。小说人物章钟鸣42岁调到省城,原告彭某某自己出具的身份证和调动证明显示,他是43足岁(44虚岁)调至省城的,他却硬说自己是42岁调至省城,他的模糊数学用到了法庭上,结果自己误了自己的事儿。二者对不上的地方还很多,这就是九名原告中最对得上最对得准的一名原告的情形。其他的原告怎么个对应法(真是五花八门)更是可想而知。九名原告就像一群小孩子拿着方凿凿去套圆粑粑,他们耍赖皮,硬说自己对上了对准了,这种情形除了叫人啼笑皆非,还有什么?
十三、原告对号手法入座的手法很不高明,他们把小说人物身上少许与自己相同或相似的经历挑拣出来,然后把其它大量不同和相去甚远的小说人物的经历认定为对他们的丑化、污蔑和诽谤。他们的这种做法是相当危险的,也是相当阴险的,如果他们这样对号入座都可以将小说作者告倒定罪,那么写现实题材的小说作家以后就别写了,因为总会有人能对得中小说人物的几项经历和职务,他们一旦缠上谁,就会叫谁几年甚至一辈子不得安宁。反正他们也不用干别的正经事儿,就干这个挺来劲的,打赢了官司就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金若干万元。但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开这个恶例,我记得,欧洲宗教裁判所给小说作者定罪的时代是在黑暗的中世纪,我就不相信东方法庭在21世纪的文明法制社会还会做出同样愚妄的事情。
十四、庭审前两天,我又仔细阅读了一遍王开林先生的长篇小说《文人秀》的删节本,那些小说人物身上不管有多少毛病,有多少令人齿冷的地方,但至少表面上看去,那些小说人物还是颇具风度的,而且智商不低,但我通观这次庭审,不禁怀疑九名原告中究竟有几人算得上真正的文人?他们中间多数人的素质、水平、风度和智商都不及格。王开林的小说《文人秀》是否侵害了九名原告的名誉权?老实说,以前我拿不太准,现在你就是打死我,我都不肯相信王开林是侵权的那一方!这场官司倒是使人弄明白了另外一种意想不到的结果:九名原告确确实实侵犯了那些小说人物的名誉权!当然啦,那些小说人物是不可能状告这九名原告的,因为他们压根儿只是作者王开林笔下虚构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