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普通违纪案的“小人”断想


 

 

近日,偶然看到一起普通违纪案的情况介绍,原文不长,照录如下,希望得到高明人士的指点。

2003年至2004年,某市HT贸易公司有9名职工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病退或病退职手续,公司经理徐某找到时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科长的邱某,希望邱在体检过程中对公司参加体检的人员给予关照,先后送给邱现金15000元和4000元。邱将19000元据为己有,并为HT贸易公司9名职工办理病退或病退职手续。同案的罗某时任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保险福利科科长,受劳动保障局委派参加监督病退体检工作,HT贸易公司经理徐某希望罗在体检过程中对公司参加体检的人员给予关照,先后送给罗某现金1.4万元,罗将其中的现金4000元据为己有,并为HT贸易公司参加体检的人员做了工作。中共某市纪委于2006526决定对邱某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06825决定对罗某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经查证,邱某、罗某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687,中共某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邱某开除党籍的处分。20061013,中共某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罗某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受贿案件,按理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地方。但生性愚钝的我似乎感到十分的困惑,不禁升起一些“小人”心性的猜疑出来,一吐为快,贻笑大方之家。

HT公司经理徐某出面去“协调”办理职工病退或病退职手续,体现了领导的人性化管理,关心职工疾苦?还是因为通过“协调”办理病退或病退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呢?徐经理的精明不得不让人佩服。他对职工病退或病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了然于胸。什么地方是关键环节,什么人可以调用,他一清二楚。仿佛一个指挥若定的将军,将这些普通职工看来如同蜀道之难的问题一一迎刃而解。或许有人会问,我们病退或病退职手续办理程序设计上有问题吗?如果没有,为什么会被精明如徐的人钻了空子?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还是执行的人出了问题?这是其一。

二是徐经理送给罗某的14000元,罗“据为己有”了4000元,还有10000元下落不明。是退给徐经理了吗?是转送给负责体检的医生了吗?还是转送给比罗更高的领导了?

三是徐经理操作此事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公司资金吗?如果是,以什么名义入账报销呢?是9名职工共同筹集的吗?如果是,仅仅只有33000元吗?如果不只这些,还有的到哪里去了?是徐经理私人的钱吗?如果是,那职工们应当高呼万岁了。

四是9名职工是否应当办理病退或病退职问题。他们该办吗?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都还需要“协调”,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不符合条件,由于有了“协调”,就顺利的“过五关、斩六将”,通过了指定医院的体检、劳动保障局的审查和社会保险局的批准,这意味着什么?如果部分符合条件,职工们仅想争取官员们“自由裁量”部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又意味者什么?

五是在这起案件中,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局的领导哪里去了,具体的经办人哪里去了,办理病退或病退职仅仅是科长们的事情吗?负责体检的医生呢?他们在整个案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有什么责任,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呢?

小时候,父亲常常告诫我,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作了上述的“小人”之问,心中十分的不安,不知道自己是否因此而变成了“小人”。18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思想家休谟曾经说过:“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如果我们能从这个案件中得到什么的话,或许这句话会给我们些许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