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以劳务出资公司吗?(谢恒法律顾问专题)


     问:我准备与朋友两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我朋友张某出资货币80万元,我个人出资货币10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10万元。请问谢律师,这样的出资安排合法吗?

 

  谢恒律师解答

 

  货币可作为股东出资,但劳务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此法律规定,股东能用于出资公司的财产只能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劳务虽然可以估价,但不能转让,所以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当前,我国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明文禁止股东以劳务出资公司。

  谢恒律师提醒:除了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外,股东还不能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议咨询者改以其他可以估价并可转让的财产出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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