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北京地区的网店经营者从事买卖前必须先注册营业执照,否则将被工商部门查处。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所开的网店,如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也须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此举引起了业界的一片质疑。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监管实属必要。但是北京工商局在目前这个阶段就强制要求北京市网店要办理营业执照,完全脱离了我国以及北京市电子商务尚处在初级阶段的实际状况,而且没有配套的监管措施,此种规定将会落空,并形同虚设。
从表面上看,《意见》将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规定得很具体,除了三种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之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实际上,对于众多网店的经营者仍然有空可钻。比如《意见》规定了“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可以不用登记注册,这就可以让众多的经营者打着置换自用物品的旗号,不以营利为目的,来规避《意见》的规定。在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成为了一个难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把网络服务商区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采取许可和备案制度,但这个办法出台至今近8年,收效甚微,众多的经营性网站根本就没有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照样经营,关键就在于这里的经营性与营利性的判断界限是非常模糊的。
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也将会让《意见》中的规定落空。北京市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开设的网点都在淘宝、拍拍等C2C交易平台上,而这些平台的注册地都不在北京,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很难进行监管。有意对于个人网店进行监管的地方工商部门并不止北京一地,应该说江西工商局是最早有意对此进行监管的。江西工商局在2005年就发布了《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要求个人网店可以自愿在登记之后到工商部门备案。最终的结果就是名存实亡,根本无法贯彻执行下去。北京市的网店监管新规恐怕也会走上这条路。
北京市工商局出台《意见》的立法根据直接来源于《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当初《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通过之时,就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的质疑,《条例》的起草部门——北京市信息办的相关负责人就对这条规定进行解释,“条例确定了对电子商务仍以促进为主、规范为辅的原则,在内容设计上也只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经营者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详细的规定还有待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由后续立法进行补充。”也就是说这条规定是一条引导性条款,指明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来看,网商办理营业执照是必然的,但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要求所有个人网店办理营业执照是不切实际的。但八个月之后,北京市工商局就出台规定,要求个人网商办理营业执照,实属操之过急,脱离我国以及北京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
在上位法——《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起草者对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初级阶段有一个正确认识的情况下,北京市工商局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监管部门,竟然脱离实际情况,要求北京市个人网店来办理营业执照,颇有点“拿着鸡毛当令箭”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