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黄河晨报7月16日刊登了一文-----
帮助持刀伤人嫌疑犯制造伪证、逃避罪责
新绛16名违法违纪干警被严处
晨报讯 : 7月14日,从运城市纪委、运城市监察局获悉,近期运城市查处了一起司法领域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帮助持刀伤人嫌疑犯制造伪证、逃避罪责的典型腐败案件,并对涉案的29人包括16名司法人员进行了公处。
2005年3月3日,新绛县某幼儿园园长杨某因有关费用问题与王某等发生纠纷,王某持刀将杨某等两人砍成重伤。新绛县公安局、检察院部分干警在办理这一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吃请,弄虚作假,违规取证,泄露案情;有关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干部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受害人可能被追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重罪轻判的严重后果。
这一违纪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亵渎了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严重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危害了安定和谐的公共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运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运城市纪委、运城市监察局迅速出击,直查快办,及时查清了违纪违法事实,并对涉案的16名司法人员(新绛县公安局12人、新绛县检察院4人)作出了严肃处理。
其中,新绛县公安局龙兴派出所干警宁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派出所负责人兰某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所长、现新绛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马某受党内警告处分。新绛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裴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新绛县公安局法检干警贺某、卫某被行政降级;原预审股长张某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法制科科长石某受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刑警大队及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副政委谭某受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陈某受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某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局长王某免予党纪处分,责令写出深刻检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所监察科科长仪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科原科长王某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副检察长姜某受党内警告处分;对原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永济市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某免予党纪处分,责令写出深刻检查。涉案的其他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理。
笔者读完此文后真不知道“严处”在那?司法领域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行一直是人们群众所关注的焦点,大家都知道司法是人类社会的行为底线,所以,司法腐败就更让人深恶痛绝。但运城市委和纪委仅仅对这些司法败类给予一些不痛不痒的检查和党纪处分,我们真不明白这样的腐败执法者和领导是否还能适应在司法部门工作和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一职。司法机关知法犯法,把执行国家法律的重任演变成了对法律的糟蹋,而在处理通报中是那样的轻描淡写,那样爱护有加不愿伤及执法违法者一根毫毛,不知一再强调的“从严治党”、“提高执政能力”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这些地方,“严”在哪里?“提高”在哪里?我们都知道司法腐败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阻碍,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对官员缺乏监督和强有利的处罚。根治腐败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笔者建议治理腐败必须要狠、要一查到底,在司法走向现代化的初始阶段,司法腐败现象也许难以避免,但司法腐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腐败不能被遏制;司法官员腐败了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为腐败而成为司法官员。众多的个案提醒我们,“吏治腐败”是比“司法腐败”更可怕的“腐败”,作为源头的“吏治腐败”不予优先解决,司法行政化的病灶不予革绝,“司法腐败”的遏制就只能是缘木求鱼。人心决定稳定,不稳定的无非是那些腐败分子,老百姓更多希望的是吏制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