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维廷被宣告无罪所想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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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京堂 来源:原创 阅读: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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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维廷被宣告无罪所想到的…… 看罢张维廷遭受冤狱的相关材料,让人沉思良久。张维廷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因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身陷囹圄,受尽了非人道的折磨与迫害,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司法机关为了以错掩错又以贪污罪名将张维廷起诉判刑。张维廷经过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判决,改判张维廷无罪。虽然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真理战胜了谬误,虽然是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但是透过这起错案所折射出的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我不禁想起三年前我办理的一起刘正翰非法拘禁无罪辩护案。我办的这起案件与张维廷的案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我的当事人刘正翰也是具有一定行政职位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因为冤狱而被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只是我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纠错的程序比起张维廷案要迅捷一些。刘正翰的命运比起张维廷要幸运很多。 刘正翰非法拘禁案的起因,是刘正翰的妻子李娜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与男同学杨伟发生婚外情。刘正翰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杨伟进行殴打。但是未造成伤害后果。杨伟是某高校的后勤处长,很有实权,便设置圈套陷害刘正翰。杨伟以到刘正翰家协商为由,到刘正翰家呆到深夜。然后到公安局报案说遭到了刘正翰的非法拘禁。这是一起简单的因婚外情引起的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本不该介入。而公安机关却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所谓“罪证”。进尔对刘正翰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这起案件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公安机关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正翰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而后来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仍对案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刘正翰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下达时刘正翰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 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安机关为了使案件的证据“吻合”,竟然故意不对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 我们律师为这起案件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我们承受了太大的压力,那可真是令人揪心的日日夜夜。我们整理的每一次辩护词都达到一万多字,像是厚厚的中篇小说。案件结束后,笔者就案件的辩护经过撰写了一篇文章《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发表在《辽宁律师》杂志2003年第4期。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我对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非常关注。 我们回头看一下,近年来被媒体所曝光的无罪案件,其中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建立在荒唐的事实基础之上的。比如,张维廷贪污案便是司法机关在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强加罪名以错掩错而形成的错案。令国人振惊的佘祥林杀妻案更是荒唐透顶。佘祥林服刑十几年后,被法院判决认定由佘祥林杀死的妻子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佘祥林杀妻的罪名自然不攻自破。大连律师陈德惠偷税案也同样极其荒唐。陈律师与所辖区的基层税务所订立了定额缴税的书面约定,基层税务所当然也是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而司法机关却硬行认定陈律师构成偷税罪。我所辩护的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也是同样的荒唐…… 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权力部门对司法进行非法干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法律监督不到位等等原因,是一件件错案产生的根源所在。在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现代文明社会,这一系列错案的产生无异是与社会文明相冲突的。由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十年前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后确立的。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越发地显现出来。通过以上所列举典型案例,我们试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问题之一、口供至上,公安侦查机关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当事人及证人口供。 我们分析一下这些错案形成的共性,便会发现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在司法机关的引供、诱供、指名问供,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当事人及证人的口供,然后依据这些套取或逼取的口供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屈打成招所形成的冤狱在中国、外国历朝历代都不鲜见。但是在现今文明社会中,这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是应当坚决摒弃的。关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很大争议。我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是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我们在香港警匪题材的影视作品中经常会看到警察在抓获罪犯时首先要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否则你的言词当作为呈堂证供”的情景。并看到罪犯接受讯问时可以聘请律师在场监督的情景。如果我们的刑事诉讼也能够达到这种公开透明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现象自然会绝迹。一些冤、假、错案也将不会再发生。近来,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公布了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录像监控的制度,这也是一大进步的表现。 问题之二、司法机关的制约与监督流于形式,公、检、法联合制造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通过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监督立案来实现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来实现的。而在实践中这种法律监督的力度有可能会不到位,在一些错案中甚至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串通、勾结,相互交易。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是公、检、法毕竟属于刑事诉讼流水线上的三道工序,他们毕竟都是所辖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利益。按老百姓的话来说“公、检、法”是一家人。我们所了解的大多数错案都是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不到位,甚至沆瀣一气联手制造的错案。我觉得,当事人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才是保证刑事诉讼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必要条件。 问题之三、司法难以独立,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现实社会中,司法机关是很难独立的。这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要受当地政府的调控。在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政府等权力部门的压力,而违心地作出错误裁决,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建议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应由上级司法机关或上级政府垂直管理,这样对保证司法机关摆脱本级政府的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之四、对错案进行社会监督的成本巨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起申诉。但是真正达到申诉被受理并提起再审程序却难似登天。张维廷一案充分反映出对错案社会监督的巨大成本。张维廷经过了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经过法院五次审判,最终才得到无罪判决。五年中有八名省级人大代表因向省人大会提出对张维廷案件重新审判的提案而被撤职。我们在看古装戏剧中会看到老百姓认为本级政府的裁判不公,便可以直接上访到上级官府去登堂击鼓,上级官吏马上会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我们现今的文明社会却对纠正司法机关错误的程序操作如此复杂。有学者提出刑事案件要实行三审制,我很赞赏这种观点。刑事判决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事业前途,乃至鲜活的生命。所以,对于刑事诉讼纠错程序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同时我们呼唤《社会监督法》的尽快出台。 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做赘述。刑事诉讼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重要制度保障,而司法公正又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如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保证和进一步规范,是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不能单纯靠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道德水准,培养什么什么情操……来保证司法公正,我们必须要靠一系列制度的变革,靠法治来实现司法公正。 说到底,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的问题。但愿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事情不再发生!但愿张维廷、佘祥林、陈德惠、刘正翰等冤案能成为最后!但愿我们能够早日实现公正、科学、透明的刑事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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