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43)


  第八节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注10)

  特别纳税调整强化反避税手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他特别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需缴纳按税款所属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对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免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二)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提供劳务、融通资金及其他类型。

  这里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