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用“血泪”写就的公开信
笔者做梦也没想到,在党中央极度关注民生的今天,在浙江玉环县坎门镇居然发生了非法侵吞渔港的事件。这一事件发生后,当地渔民悲痛欲绝,为此,100多名来自坎门渔区的船老大,联名用血泪写就的致玉环县各级政府领导与全县共产党员的公开信。
信中,渔老大们非常详细地诉说了渔港如何被侵吞的经过,以及当地渔民又是如何被陷于逼迫无奈,投诉无门的境地。读来无不让人落泪,无不让人愤懑。
今天,当笔者在邮箱里发现这封信,以及后面100多名船老大联名手印后,就将其转载出来,目的是想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得到相关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早日归还坎门渔民一个完整的渔港,以解渔民们的后顾之忧。
下符公开信全文:
救救面临台风威胁的坎门渔民
——致各级政府领导与全县共产党员的公开信
县各级政府领导、玉环全县共产党员:
我们是100多名来自坎门渔区的渔船老大,我们大多是渔业公司职工,大多是共产党员。作为船老大,我们以威信说话;作为公司职工,我们以人格说话;作为共产党员,我们以党性说话。
当前,我们坎门的国家级中心渔港,正被非法蚕食侵占,渔船将失去国家级锚地,国家将失去渔港。
一、这件事得从坎门的老避风港说起。
我们坎门渔民,早就有一个避风港。它建于1977年10月,当时,坎门广大干部、渔民、群众每人每月捐款2元,投入25000多个义务工、奋战3年建成的。共耗资178万元筑起
1991年,县政府考虑到渔业发展带来的船只增多需要更大的避风港,以及坎门渔民建房用地困难的实际,规划回填坎门老避风港,兴建坎门渔港。此为县重点工程项目。
由于新建设的渔港投资巨大,4年过去,工程不见起色。此时,有人提出拍卖老避风港为新渔港建设筹资的幌子。善良的坎门渔民,不知其中有诈,就同意处理老避风港。
1995年5月,渔港指挥部委托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与玉环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结果:老港地面积168000㎡,土地总价4462万元(其中一部分已经被埋填开发)。6月,玉环县政府、坎门镇政府(中方)与意大利义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外方)签订《合作开发坎门渔港协议书》,县土地局与外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出让总价为4100万元。而事实上,被卖掉的老避风港名义上是中外合资开发,实际上是卖给浙江丽水乐仁集团做房地产生意。当渔民们知道了事实真相后,无不懊悔自己当时的轻信。
此后,公司与县土地局打起官司,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渔民们反应十分强烈。而政府部门为平息渔民们的不平,1996年3月,就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水产规划设计所、河海大学海工所编就《玉环县坎门渔港总体规划设计》。这项巨大的渔港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广大渔船在台汛其间能安全避风以及满足渔船平时装卸、补给、锚泊的要求。
有了这一规划后,渔民们不知其中又有诈,便又一次信任了政府。
当年4月,房地产商被允许在坎门镇前山爆破,回填老避风港,开始其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新港的防波堤工程也于1997年2月做出招标公示,开始与中标单位签订《玉环县坎门渔港防波堤工程协议书》,到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坎门渔港防波堤工程从1996年3月设计到
当年的新港工程,分为东堤、西堤两部分。东堤长
连续两年,坎门每个渔民都集资100元(见附件)。增收渔业税,玉环县政府颁发了玉政发[1998]82号《关于下达1998年度渔业两税征收任务的通知》,从“1998年度开始,渔业两税征收标准调整为坎门镇每年每马力18元,其余镇乡每年每马力10元,该标准暂定3年。”就这,坎门镇增加了每一马力12元的收入,而新渔港建设却没见起色。
而从卖老避风港到建新渔港的整个过程,都是政府失信于民。政府从来就没有把我们这些集资渔民当一回事。如今,有人把新渔港当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此恶劣的手段,我们的县政府是在执政为民?还是在执政为私?是在以人为本,还是在侵占群众利益?
二、坎门渔民将面临台风的威胁和生命财产的不保。
在玉环县,坎门历来是渔业重镇,渔业产量始终占全县渔业捕捞产量的60%—70%左右。坎门现有渔船500余艘。按理说,新港的面积很大,就是被人侵占了一半,也能停得下500艘船。
可事实呢?自从马鞍山到前面山的堤坝筑成之后,新渔港就开始淤积,以前,三四米深的水,如今只有一二米了。因为有人在打水码头堆积回填物,大量地倒入港区,还在港区打了三堆木桩,不让下填物移动。就这样,从黄门码头到盐关码头段,包括航运码头在内,前面的港区都已大量淤积,渔船不能停靠了。再从花岩礁到鲎尾屿,再到里黄,新筑一条堤坝,在重力的压迫之下,堤坝的外侧涌起了大量淤泥。
自大面积的港区被侵吞后,导致新港区有了大量淤积,没有平潮,渔船就不能进来散开锚泊。尽管目前的渔船少了,新港区能停泊下所有的船只,但是,由于港湾的消失,一旦台风袭来,就是一条船也停泊不进来,我们渔民们就被处于极大的危险境地。
众所周知,渔港港区的港湾多,可以通过类似于花岩礁、鲎尾屿那样的岬角挡风并消浪。现在港湾都变直了,风浪直达港区,没有了挡风的屏障,那么,船停在当中,自始至终要受到风浪的冲击。再加上目前港区的淤泥增高了近
所以,我们强烈呼吁,请关注坎门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再违反科学盲目地开发新港区了!
三、坎门渔港的割堵是非法的掠夺性行为
坎门渔港是坎门渔民拥有所有权的渔港。其依据是:第一,新渔港工程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通过四种方式综合解决,群众集资是一个因素;向当地渔民增收渔业税是另一个因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民的集资,是经过县政府批准的,拥有绝对的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此法为海域使用权定位于物权提供了前提。海域使用权含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所以它属于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具有排他性,而排他性就是物权性质的表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凡是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使用权人可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坎门渔港目前遭割堵的情况来看,他损害了渔民的舶位、影响了补给与避风等,是排他的,是违法的。
当然,就渔民使用特定海域而言,《渔业法》则为特别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系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优先适用渔业法,确保渔民的使用权。为优先保护坎门渔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玉环渔业发展,根据渔业权——入渔权的法律架构,赋予坎门中心渔港海域使用权以专用渔业权的地位和功能,使捕捞许可证产生入渔权的效力。渔民要想取得捕捞许可证(相当于获得入渔权),得向拥有海域使用权(相当于专用渔业权)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渔业权的主体有资格上的限制,也就是说,渔业权的主体必须具有渔民的身份。在将渔业权赋予特定的主体时,应当尊重历史习惯和满足渔民作业的需要,使用权的授与应当考虑就近和方便的原则,还要考虑渔民世代以捕鱼为生而需要渔港的实际,将渔港的海域使用权授与渔民。
渔业法虽然未直接规定渔业权,但从实际运作来看,渔民拥有了捕捞许可证,便有了捕捞的资格;渔民拥有了船舶证、航行证,这在实际上相当于有了捕捞权与渔港的使用权,应当将捕捞许可证的持有人解释为享有事实上的渔业权。所以渔民在海域使用上就有优先权。尽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新渔港的海域使用权,是经过县政府批准并立项的,坎门渔民依法拥有。
从海域使用权收回的条款来看,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此,我们要求对坎门中心渔港进行恢复性维护,已经被割堵侵占的海域,应该给予渔民相应的补偿。可是,现在的补偿在哪里?现在割堵行为,那一点是合法的呢?对于现存的港区,应该进行清淤,恢复渔港的舶船功能,完善生产管理配套设施,如码头,锭桩等,以提高渔船生产作业效率和渔船停靠避风的能力,把坎门渔港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完善且能维持50年海域使用权的综合性渔港。
四、坎门失港渔民,一个值得关注的弱势群体
失去渔港的渔民,因其群体数量太小太小,他们的所作所为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也十分微弱。因此,当坎门渔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保护较之于失地农民来说,更显局限性。由此看来,失去渔港的坎门渔民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坎门部分渔民与船老大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集资收款收据
2、集500元奖状
3、坎门部分渔民与船老大签名(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