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的《新华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96.89%就业率”:为何感觉有“水分”?》(http://jsnews.jschina.com.cn/gb/jschina/js/a/userobject1ai1926126.html)的记者采访,针对江苏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为96.8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高于去年同期1.32个百分点,引起人们质疑的事实,披露了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人士的解释与说明。有关人士指出,这种质疑主要和人们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统计口径的理解发生偏差有关。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高校毕业生总就业率由三部分构成:协议就业率、灵活就业率和升学出国率。但在人们的印象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协议也就是用人合同,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才算是就业,灵活就业还不能算是就业。也就是说,人们把总就业率和协议就业率打上了等号。白皮书显示:2007年江苏省毕业生协议就业率为59.5%,灵活就业率为29.79%,升学出国率为7.6%。如按照人们的传统标准,刨去近30%的灵活就业率后,就业率确实就不是很高,甚至是较低,产生那样的疑问和感觉也就不足为怪。
相关人士的解释与说明特别是灵活就业率的提法,反倒引起了笔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兴趣。统计口径既然是教育部规定的,那这种情况就绝对不会只在江苏一地发生,全国各地都会有这种现象。
按照这一推断,笔者利用百度对“就业率”、“水分”这两个关键词进行组合搜索,发现原来围绕着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分问题,早自2003年起就有了质疑与争议。检索第一页展现在笔者眼前的标题内容就十分醒目:“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分大,就业协议书解除率70%”-搜狐教育;“高就业率水分有多少?”_YNET.com北青网;“就业率还需要拧干水分”-新疆天山网;“就业率水分是这样“掺”进去的”-搜狐网校园频道;“挤干就业率‘水分’其实不难”_新闻中心_新浪网;“毕业生就业率‘水分’不少”;“挤干‘就业率’水分”--青岛新闻网;“广州日报:就业率中的水分应该怎么挤?”。这些不同时期的相同话题,似乎提醒我们,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来龙去脉
目前沿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这一指标及其解释,源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9350)。该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要求,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而发出的。
通知明确了七点要求:一是决定于2004年6月启用重新修订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办法,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二是将灵活就业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畴。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三是对待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四是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确定每年9月1日、12月30日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五是组织高校有关人员的统计培训。六是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七是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就业统计工作的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按照该通知所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计算公式为:
1.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2.毕业生待就业率=(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其中,毕业生总人数=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暂时不就业毕业生人数
这说明,已就业、待就业、暂时不就业是三个各自独立、不相隶属的概念,如果出现了交叉,就意味着存在着重复统计的现象。
办法对上述三个就业概念也作了解释。暂时不就业,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待就业,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围)。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从教育部办公厅的这个通知中,我们没有找到总就业率的概念,而只有就业率、待就业率的概念。因此,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提到的“高校毕业生总就业率”似乎缺乏依据。即使有“总就业率”这个概念,也绝不应该是就业率与待就业率之和。否则,就将出现把仅有就业愿望而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就业的混乱情况。如果这位人士所说的“总就业率”就是就业率的话,那么,它所包含的三个方面就可以从教育部办公厅所列举的七个方面进行归纳,即,其中的1、2、3、7属协议就业率范畴,4属灵活就业率范畴,5、6属升学出国率范畴。
还有一个细节也必须提及,那就是就业率的定期报告时间,即每年的9月1日、12月30日。这意味着,如果某毕业生在次年才符合上述七项就业标准中的任意一项,那他也不应该被列入就业范畴。也就是说,毕业生就业率中的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是不应该包括他的。
变味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在搞清楚上述情况之后,我们再来观察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中的实际表现,就不难发现其水分所在了。
首先,高校为学生与单位签订假合约提供条件直接造假。据《高就业率水分有多少?》(http://www.ynet.com/test/view.jsp?oid=7284045)一文披露,某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一位老师私下透露,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合理地提高就业率已经很普遍了。所谓的非正常手段,最常用的就是让学生与单位签订假合约,这样做对学生也不会构成实质利益损害。以一位从湖南某高校毕业的2005届本科生小朱为例,他直到次年6月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用人单位。但在临近毕业前,学校的就业办老师却已经帮忙联系了一些单位,要求学生与这些单位签约。而事实上,这些单位要么纯属子虚乌有,有的只是虚拟岗位,根本无法真正上班。但如果毕业生和这些“用人单位”之间签约以后,学校的就业率却能提高。
其次,高校通过卡毕业证逼学生与单位签订假合约间接造假。据《就业率还需要拧干水分》(http://www.tianshannet.com.cn/news/content/2007-06/25/content_2018913.htm)一文披露,一些高校毕业生反映,每到临毕业,学校就是卡着毕业证不发,只有找到“工作”才发毕业证。学生叫苦不迭,被逼得没办法,只好托熟人找关系,弄一个假的接收单位。结果,学生拿到了毕业证,学校也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于是,每年家长们看到的高校全是90%以上的就业率,连最差的学校也有80%以上的就业率。用卡毕业证“逼”学生找到“工作”,这也算“中国一绝”。
第三,高校通过动员学生开假的用人单位证明来间接造假。据《就业率水分是这样“掺”进去的》(http://campus.chinaren.com/83/20/article211892083.shtml)一文披露,某高校一位班主任老师告诉记者:“毕业生就业率是个硬指标,关系到大学经费和许多资源分配问题,教育部、教育厅向高校拨款都会以这个数字做为标准,而学校里也会以这个数字来决定对学院的重视程度。这层层压力落到老师身上,临近截止日期,还有不少毕业生未找到工作,就业率不理想,他们往往会动员学生去‘开证明’,这样学校向上级报告时,他们就可以归为‘已经就业毕业生’的行列了。”这种证明,当然不会是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也不会是劳动合同,而只是用人单位出具的、只对提高就业率有用的假的接收函或证明信。
第四,就业协议书解除率很高。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分大,就业协议书解除率70%》(http://learning.sohu.com/20080121/n254777618.shtml)一文披露,民进四川省委在调研中发现,就业协议书解除率很高,据统计,50%~70%的就业协议书,在学生办理报到手续之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有些学生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不去报到,有些学生签了协议书后,等毕业时单位却又不存在了。还有的学生,签了协议书,但之后发现与自己的期望有差距,又提出解约。提案认为,协议书的公信力和约束力都逐渐在减弱,也因此遭到不少单位的冷遇。不过,相比于以上所提的三种现象,这种协议书解除率很高的情况还不属于人为造假的范畴,它只是旁证了虚高的就业率除了造假因素形成的水分外,还有其他非造假因素形成的水分。
那么,就业率的虚账与实账之间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呢?据《挤干就业率“水分”其实不难》(http://news.sina.com.cn/o/2006-08-13/15249736868s.shtml)一文披露,二者之间的差距约为两成。某民办大学的就业办主任承认:“如今大学公布的就业率确实存在一定的‘水分’。”他介绍说,关于毕业生就业情况,其实每个大学校长手上都捏着两本账:一是实账,就是大学生的签约率,以用人合同为据,一点都假不了;二是虚账,就是所谓的就业率了。大学生除了被用人单位聘用,还有的选择专升本或考研,有的自主创业,有的准备出国,有的尚在单位实习,如此等等皆纳入“就业”范畴,这个虚账就大有讲究了。这位主任说,截止7月底,他们学校的实际签约率为78%,在上海排名第6位,而学校去年公布的就业率为95%。他透露:“两者相差20%,算是正常的。”这位主任的最后结论是:“没办法,现在最真实的高校就业情况,还得看签约率。”值得注意的是,各所高校在发布招生资料时,无一例外地都只说“就业率”,闭口不谈“签约率”。
挂钩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走样的主因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之所以富含水分,而且居高不下,除了不少高校把就业率当成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成吸引家长和考生上钩的诱饵的因素之外,最主要的还是受学校直接利益的影响。而这种利益最主要的体现在专业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上。尽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并没有对相关挂钩政策作具体说明,但我们仍可从该文件中“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表述,发现就业率对高校布局与发展的巨大作用,特别是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经费投入,简直就是高校的“生死线”。
事实上,有关地区也根据教育部的上述精神,出台了地方挂钩标准。比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就规定,本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40%~60%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4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专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30%~50%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3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从2004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本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高校,控制其专业总数,每增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引导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面对这种“生死考验”,高校怎能不铤而走险,宁愿在统计指标上弄虚作假?2005年6月发出的《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杜绝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中虚假现象的通知》(http://www.eol.cn/hubei_zhengce_5362/20061013/t20061013_200020.shtml)就明确指出,“最近,从高校报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中,发现少数高校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存在虚报就业率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对此,必须严厉制止,坚决杜绝。”
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指标设计的含混,灵活就业率覆盖范围过宽,统计法制宣传薄弱等,也是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产生水分的原因。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虚高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无论教育部门的相关人士如何辩解,层出不穷、相互效仿的弄虚作假事件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虚高,毕竟是有目共睹、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必须正视其危害,并努力寻找可行的治理对策。综合各方面研究成果,其社会危害主要有:
首先,这些纯属子虚乌有的“虚假就业率”,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这种造出来的就业率,掩盖了院校就业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
其次,“虚假就业率”的做法,严重地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虚假就业率”的一个危害,就是导致一些人才市场不大的专业反而能吸引大批优秀考生,导致人才市场供大于需的恶性循环;
第三,“虚假就业率”还直接影响学生的人生观。就业率造假的实质,是学校为了给自己贴金,以此表明所谓的实力,从而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吸引生源。它使高校这座人们心目中的象牙塔不再洁净,并将严重败坏社会的风气。
第四,容忍“虚假就业率”的存在,就是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亵渎,进而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亵渎。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查处,就是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就会导致科学精神、法制尊严的沦丧。
扫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虚高的危害,也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第一,要保留清晰统计指标,剔除含混指标,减少漏洞。从教育部目前的统计口径看,待就业与暂时不就业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待就业率的存在只能对就业率的真实统计带来干扰。为防止待就业率计入就业率的现象,可考虑取消待就业率这一指标,只保留毕业生就业率这一指标。毕业生就业率的计算方法仍为:(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第二,可保留自主创业,剔除自由职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的确可以计入就业率,但灵活就业率只应包括自主创业,而不应包括自由职业。因为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自由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并没有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和发放者,而每个高校毕业生都有可能成为自由撰稿人。这将使就业率的计算变得没有意义。
第三,可考虑用劳动合同来替代就业协议书,禁止用证明书代替合同或协议书。合同可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毕业生、高校以及档案管理部门各持一份,便于核对。
第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与调查。对各高校应随机抽取少量已就业毕业生,由学校提供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由核查人员到毕业生就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或电话核查。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网络,按毕业生身份证号查询统计实际的就业率。条件允许的,还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做抽样调查,对就业率进行科学分析。
第五,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让所有参与就业率统计的,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都了解《统计法》,自觉依法办事,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就业率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和公示制,加大惩处力度。要把就业率造假和责任人的官帽、工资、饭碗挂上钩,对核查发现毕业生就业率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高校,取消其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其就业率不被信任。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非科学成份,最大限度地挤干就业率统计中的水分,把更真实的就业率、更客观的就业情况呈现在世人面前。
相关人士的解释与说明特别是灵活就业率的提法,反倒引起了笔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兴趣。统计口径既然是教育部规定的,那这种情况就绝对不会只在江苏一地发生,全国各地都会有这种现象。
按照这一推断,笔者利用百度对“就业率”、“水分”这两个关键词进行组合搜索,发现原来围绕着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分问题,早自2003年起就有了质疑与争议。检索第一页展现在笔者眼前的标题内容就十分醒目:“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分大,就业协议书解除率70%”-搜狐教育;“高就业率水分有多少?”_YNET.com北青网;“就业率还需要拧干水分”-新疆天山网;“就业率水分是这样“掺”进去的”-搜狐网校园频道;“挤干就业率‘水分’其实不难”_新闻中心_新浪网;“毕业生就业率‘水分’不少”;“挤干‘就业率’水分”--青岛新闻网;“广州日报:就业率中的水分应该怎么挤?”。这些不同时期的相同话题,似乎提醒我们,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来龙去脉
目前沿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这一指标及其解释,源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9350)。该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要求,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而发出的。
通知明确了七点要求:一是决定于2004年6月启用重新修订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办法,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二是将灵活就业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畴。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三是对待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四是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确定每年9月1日、12月30日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五是组织高校有关人员的统计培训。六是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七是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就业统计工作的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按照该通知所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计算公式为:
1.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2.毕业生待就业率=(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其中,毕业生总人数=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暂时不就业毕业生人数
这说明,已就业、待就业、暂时不就业是三个各自独立、不相隶属的概念,如果出现了交叉,就意味着存在着重复统计的现象。
办法对上述三个就业概念也作了解释。暂时不就业,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待就业,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围)。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从教育部办公厅的这个通知中,我们没有找到总就业率的概念,而只有就业率、待就业率的概念。因此,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提到的“高校毕业生总就业率”似乎缺乏依据。即使有“总就业率”这个概念,也绝不应该是就业率与待就业率之和。否则,就将出现把仅有就业愿望而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就业的混乱情况。如果这位人士所说的“总就业率”就是就业率的话,那么,它所包含的三个方面就可以从教育部办公厅所列举的七个方面进行归纳,即,其中的1、2、3、7属协议就业率范畴,4属灵活就业率范畴,5、6属升学出国率范畴。
还有一个细节也必须提及,那就是就业率的定期报告时间,即每年的9月1日、12月30日。这意味着,如果某毕业生在次年才符合上述七项就业标准中的任意一项,那他也不应该被列入就业范畴。也就是说,毕业生就业率中的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是不应该包括他的。
变味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在搞清楚上述情况之后,我们再来观察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中的实际表现,就不难发现其水分所在了。
首先,高校为学生与单位签订假合约提供条件直接造假。据《高就业率水分有多少?》(http://www.ynet.com/test/view.jsp?oid=7284045)一文披露,某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一位老师私下透露,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合理地提高就业率已经很普遍了。所谓的非正常手段,最常用的就是让学生与单位签订假合约,这样做对学生也不会构成实质利益损害。以一位从湖南某高校毕业的2005届本科生小朱为例,他直到次年6月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用人单位。但在临近毕业前,学校的就业办老师却已经帮忙联系了一些单位,要求学生与这些单位签约。而事实上,这些单位要么纯属子虚乌有,有的只是虚拟岗位,根本无法真正上班。但如果毕业生和这些“用人单位”之间签约以后,学校的就业率却能提高。
其次,高校通过卡毕业证逼学生与单位签订假合约间接造假。据《就业率还需要拧干水分》(http://www.tianshannet.com.cn/news/content/2007-06/25/content_2018913.htm)一文披露,一些高校毕业生反映,每到临毕业,学校就是卡着毕业证不发,只有找到“工作”才发毕业证。学生叫苦不迭,被逼得没办法,只好托熟人找关系,弄一个假的接收单位。结果,学生拿到了毕业证,学校也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于是,每年家长们看到的高校全是90%以上的就业率,连最差的学校也有80%以上的就业率。用卡毕业证“逼”学生找到“工作”,这也算“中国一绝”。
第三,高校通过动员学生开假的用人单位证明来间接造假。据《就业率水分是这样“掺”进去的》(http://campus.chinaren.com/83/20/article211892083.shtml)一文披露,某高校一位班主任老师告诉记者:“毕业生就业率是个硬指标,关系到大学经费和许多资源分配问题,教育部、教育厅向高校拨款都会以这个数字做为标准,而学校里也会以这个数字来决定对学院的重视程度。这层层压力落到老师身上,临近截止日期,还有不少毕业生未找到工作,就业率不理想,他们往往会动员学生去‘开证明’,这样学校向上级报告时,他们就可以归为‘已经就业毕业生’的行列了。”这种证明,当然不会是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也不会是劳动合同,而只是用人单位出具的、只对提高就业率有用的假的接收函或证明信。
第四,就业协议书解除率很高。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分大,就业协议书解除率70%》(http://learning.sohu.com/20080121/n254777618.shtml)一文披露,民进四川省委在调研中发现,就业协议书解除率很高,据统计,50%~70%的就业协议书,在学生办理报到手续之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有些学生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不去报到,有些学生签了协议书后,等毕业时单位却又不存在了。还有的学生,签了协议书,但之后发现与自己的期望有差距,又提出解约。提案认为,协议书的公信力和约束力都逐渐在减弱,也因此遭到不少单位的冷遇。不过,相比于以上所提的三种现象,这种协议书解除率很高的情况还不属于人为造假的范畴,它只是旁证了虚高的就业率除了造假因素形成的水分外,还有其他非造假因素形成的水分。
那么,就业率的虚账与实账之间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呢?据《挤干就业率“水分”其实不难》(http://news.sina.com.cn/o/2006-08-13/15249736868s.shtml)一文披露,二者之间的差距约为两成。某民办大学的就业办主任承认:“如今大学公布的就业率确实存在一定的‘水分’。”他介绍说,关于毕业生就业情况,其实每个大学校长手上都捏着两本账:一是实账,就是大学生的签约率,以用人合同为据,一点都假不了;二是虚账,就是所谓的就业率了。大学生除了被用人单位聘用,还有的选择专升本或考研,有的自主创业,有的准备出国,有的尚在单位实习,如此等等皆纳入“就业”范畴,这个虚账就大有讲究了。这位主任说,截止7月底,他们学校的实际签约率为78%,在上海排名第6位,而学校去年公布的就业率为95%。他透露:“两者相差20%,算是正常的。”这位主任的最后结论是:“没办法,现在最真实的高校就业情况,还得看签约率。”值得注意的是,各所高校在发布招生资料时,无一例外地都只说“就业率”,闭口不谈“签约率”。
挂钩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走样的主因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之所以富含水分,而且居高不下,除了不少高校把就业率当成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成吸引家长和考生上钩的诱饵的因素之外,最主要的还是受学校直接利益的影响。而这种利益最主要的体现在专业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上。尽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并没有对相关挂钩政策作具体说明,但我们仍可从该文件中“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表述,发现就业率对高校布局与发展的巨大作用,特别是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经费投入,简直就是高校的“生死线”。
事实上,有关地区也根据教育部的上述精神,出台了地方挂钩标准。比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就规定,本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40%~60%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4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专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30%~50%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3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从2004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本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高校,控制其专业总数,每增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引导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面对这种“生死考验”,高校怎能不铤而走险,宁愿在统计指标上弄虚作假?2005年6月发出的《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杜绝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中虚假现象的通知》(http://www.eol.cn/hubei_zhengce_5362/20061013/t20061013_200020.shtml)就明确指出,“最近,从高校报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中,发现少数高校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存在虚报就业率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对此,必须严厉制止,坚决杜绝。”
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指标设计的含混,灵活就业率覆盖范围过宽,统计法制宣传薄弱等,也是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产生水分的原因。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虚高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无论教育部门的相关人士如何辩解,层出不穷、相互效仿的弄虚作假事件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虚高,毕竟是有目共睹、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必须正视其危害,并努力寻找可行的治理对策。综合各方面研究成果,其社会危害主要有:
首先,这些纯属子虚乌有的“虚假就业率”,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这种造出来的就业率,掩盖了院校就业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
其次,“虚假就业率”的做法,严重地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虚假就业率”的一个危害,就是导致一些人才市场不大的专业反而能吸引大批优秀考生,导致人才市场供大于需的恶性循环;
第三,“虚假就业率”还直接影响学生的人生观。就业率造假的实质,是学校为了给自己贴金,以此表明所谓的实力,从而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吸引生源。它使高校这座人们心目中的象牙塔不再洁净,并将严重败坏社会的风气。
第四,容忍“虚假就业率”的存在,就是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亵渎,进而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亵渎。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查处,就是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就会导致科学精神、法制尊严的沦丧。
扫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虚高的危害,也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第一,要保留清晰统计指标,剔除含混指标,减少漏洞。从教育部目前的统计口径看,待就业与暂时不就业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待就业率的存在只能对就业率的真实统计带来干扰。为防止待就业率计入就业率的现象,可考虑取消待就业率这一指标,只保留毕业生就业率这一指标。毕业生就业率的计算方法仍为:(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第二,可保留自主创业,剔除自由职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的确可以计入就业率,但灵活就业率只应包括自主创业,而不应包括自由职业。因为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自由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并没有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和发放者,而每个高校毕业生都有可能成为自由撰稿人。这将使就业率的计算变得没有意义。
第三,可考虑用劳动合同来替代就业协议书,禁止用证明书代替合同或协议书。合同可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毕业生、高校以及档案管理部门各持一份,便于核对。
第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与调查。对各高校应随机抽取少量已就业毕业生,由学校提供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由核查人员到毕业生就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或电话核查。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网络,按毕业生身份证号查询统计实际的就业率。条件允许的,还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做抽样调查,对就业率进行科学分析。
第五,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让所有参与就业率统计的,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都了解《统计法》,自觉依法办事,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就业率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和公示制,加大惩处力度。要把就业率造假和责任人的官帽、工资、饭碗挂上钩,对核查发现毕业生就业率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高校,取消其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其就业率不被信任。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非科学成份,最大限度地挤干就业率统计中的水分,把更真实的就业率、更客观的就业情况呈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