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


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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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京堂  来源:原创  阅读: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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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

                                                         /吴京堂

 

庄严的审判庭上,审判员在郑重地宣读着判决书:“本院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正翰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证据不足。全体起立……本庭判决:被告人刘正翰无罪。”霎时间,被告人刘正翰的眼睛也湿润了,辩护人的眼睛湿润了。现场的一切显得那样庄严肃穆。而此时此刻辩护人却心潮澎湃,久久无法抑制内心的激动。被告人刘正翰为这起案件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惨重了,原一审法院曾经判决刘正翰构成非法拘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正翰在铁窗中一天一天地熬过了漫长的刑期。前不久他刚刚从看守所中刑满释放。这份重新审判的无罪判决无疑是为他还了一份清白。同时还社会了一份公正。

虽说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它却充满了人情味。它给我们留下的思索太多太多……在苦涩的回味中,我们会感觉到,这个故事好像就发生在我们的周围。

接手这起案件,是在本案的第二审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正翰采取捆绑、殴打的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杨伟达十二个多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正翰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律师首先到市中级法院阅卷,律师把厚厚的三大本卷宗全部复制回来细细研究。然后律师又到刘正翰在押的看守所会见了刘正翰。逐渐地,一个哀惋凄情的故事展现在律师的眼前。上诉人刘正翰的命运牢牢地牵制住律师的思维。一种律师的使命感由然而升。一定要还本案事实以本来的真实面目。

祸起同学聚会.

刘正翰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市政府工作,后来调到了市土地局。由于刘正翰的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出色,在十几年的工作中一步步地由副科长提升为科长、又提升为副局长。年近四十岁的他已经是副处级干部,可以说是事业有成春风得意了。他的妻子李娜在市邮政局工作。刘正翰与李娜是自由恋爱结婚,二人的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在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中,二人一直相敬如宾从未存在芥蒂。二人有一个生龙活虎的男孩,刘正翰一家可以说是生活幸福家庭稳定。谁成想,就是这样稳定和幸福的家庭,却要面临一场飞天横祸。

由于李娜的工作单位向员工下达承揽储蓄的任务。在一年前的一次同学聚会中,李娜与同学杨伟建立了联系。杨伟是某单位的装备科长,对外交往比较广泛。于是杨伟为李娜联系到了一些储户。李娜超额地完成了单位的工作任务。李娜对杨伟心存感激,而杨伟却借机图谋不轨。李娜虽然已发现杨伟的企图,但是碍于情面,又不好驳杨伟的面子。一天,杨伟故意逼着李娜喝下了过量的酒。借机奸污了李娜。事后,李娜懊悔万分,觉得自己背叛了丈夫的忠贞。便决定不再与杨伟来往,而杨伟却死皮赖脸地时常去纠缠李娜。好女架不住赖汉缠,逐渐地,李娜觉得已经做出了对不起丈夫的事情,便放任这种结果,又继续与杨伟来往。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件事情很快被杨伟的妻子赵丽察觉到。因为,在两年前杨伟曾经因一场婚外情而与妻子闹得天翻地覆,险些离婚。而杨伟的岳父是政府的要员,杨伟的仕途前途操纵在其岳父的手中。所以杨伟一再地向妻子乞求和保证,才使得这场风波得以平息。而后来赵丽对杨伟的一举一动也特别在意。一天深夜,赵在上卫生间时,突然发现杨伟在客厅沙发上摆弄着手机。赵丽警觉地上前把手机抢入手中,将卧室的门反锁上。她一看手机上的短信息内容,全都明白了。原来杨伟在与李娜通过手机进行短信联系。杨伟最后打出一个I love you还没来得及发送。

由于杨伟赵丽曾经与刘正翰和李娜两家在一起搞过家庭聚会。所以赵丽对刘正翰与李娜的情况也了解一二。第二天,赵丽给刘正翰挂电话,将全部情况告诉了刘正翰。刘正翰闻听后尤如晴天霹雳,他不相信与自己结发十多年的妻子竟然会背叛自己。刘正翰强打精神地向赵丽安慰了几句。最后对赵丽说:“这件事情比较重大,我还是要先调查清楚再说吧。”

下班回家后,刘正翰乘李娜不注意时查看了一下她的手机,手机中的信息虽然已经删除,但是有杨伟的来电号码。然后,刘正翰向李娜说起赵丽找过他的事情。开始时李娜不承认,后来在刘正翰的催问下李娜终于承认了与杨伟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一个男人最不能容忍的事情莫过于妻子背叛忠贞。刘正翰气愤到了极点,他不希望眼前的事情是真的,而这的的确确是真的。他首先想到的问题便是离婚,但他马上又想起了聪明可爱的孩子,然后他又想起了这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他们最初结婚时家庭非常困难,李娜跟着他吃了很多苦。这几年生活才过得好了些。刘正翰承认自己的妻子本性是善良的,她在大学毕业后始终在机关工作,没有社会经验,除了在一年前的同学聚会时认识了杨伟以外,她没有什么社交圈。这次她所犯的原则性错误,是出于一念之差。经过彻夜未眠的思考,一个处理问题的思路在刘正翰的大脑中形成――应该冷静处理问题,挽救两个家庭。

第二天,也就是2002410日,刘正翰带着李娜开车来到杨伟所在的单位,找到杨伟后将杨伟带到一处比较僻静的山坡。开始时杨伟吱吱唔唔地不承认与李娜有不正当关系。刘正翰抑制不住强烈的愤怒,对杨伟一顿拳、脚相加,然后又在地上拾起树枝对杨伟进行抽打。杨伟本来就是做贼心虚,在遭受一顿皮肉之苦后。便将他如何骗奸李娜,以及如何纠缠李娜与李娜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经过讲了一遍。刘正翰提出把杨伟的妻子赵丽找来,把事情谈开。杨伟一听慌了手脚,他又是下跪又是磕头地说:“千万不能让我妻子知道这件事,要不然她非要和我离婚不可。”杨伟又说可以先为刘正翰写一份保证书,然后再给他几天的思考时间妥善处理这件事情。于是三人来到刘正翰家,杨伟为刘正翰写了一份“保证书。”

三天后,杨伟给刘正翰挂电话,要求与刘正翰见面再详细谈一下。当天刘正翰工作忙没答应他见面。次日,即2002414日中午刘正翰告诉杨伟说下午有时间可以见面。刘正翰那里知道这是杨伟所设置的一个圈套,一场牢狱之灾正向他逼近。

当日,两人约好见面地点在某大酒店。后来刘正翰考虑到在酒店谈事情不方便,便又让杨伟到自己的家中。杨伟匆匆地赶到刘正翰家。刘正翰问杨伟吃饭没有,杨伟说:“没有吃。”刘正翰便到商店买了些吃的回来,拿出了自家泡的养生酒。与杨伟喝起酒来。三杯二盏下肚,刘正翰发觉杨伟说话有些不对味,他一方面想要回410写的保证书,要求拿回去重新写;另一方面又表现出推卸责任的态度,说李娜也诱惑过他。刘正翰被激怒了。他气愤地拿起电话通知朋友张明君把李娜接回来。一会功夫,李娜与张明君回到家。刘正翰让杨伟当着李娜的面把事情经过再讲一下。李娜听后气愤至极,用手打杨伟的脸,杨伟极力躲避。李娜又到厨房拿出锅铲,向杨伟的头部打,将杨伟护着头的双手打出血。接着,李娜又拿起装养生酒的瓶子向杨伟头部砸,被刘正翰阻拦下。刘正翰提出将杨伟的妻子赵丽找来,杨伟又是一番苦苦哀求。在一旁的张明君插言说:“不能找你老婆来,你就找个朋友来证明一下这事。”杨伟告诉张明君一个手机号码,说这是一个姓罗的朋友的电话。张明君拔通电话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说:“这种事情我不去,我没时间。”不觉已近傍晚,杨伟仍在磨烦个不停,并要提出给刘正翰几万元钱,被刘正翰怒斥了一番,吓得他再也不敢提钱的事。晚间九点多,刘正翰让张明君把李娜送到李娜的母亲家休息。张明君返回刘正翰家时已经快十点了,这时杨伟仍在磨烦个不停。张明君对杨伟说:“你小子碰到我刘哥这样的好人了,要是碰到别人非整死你不可。”然后离开。按照刘正翰的说法,杨伟离开的时间是在十一点多钟。在这期间,刘正翰曾多次催杨伟离开,杨伟就是赖着不肯走。

次日,心神疲惫的刘正翰突然担心起妻子的安全。他知道妻子的性格比较内向,这件事对她的精神刺激也太大,她曾经说过如果不能得到丈夫的原谅就要自杀。刘正翰知道自己的妻子有可能会做出傻事来的。下班时,刘正翰让朋友张明君把李娜接回家。傍晚,刘正翰驾车带着李娜来到李娜最喜欢的一处海边。二人在车上谈了整整一夜。李娜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刘正翰是否能原谅自己。最后刘正翰对李娜说:“我在我父亲面前会做一个负责任的儿子,我在我儿子面前会做一个负责任的父亲的。”李娜没有完全听懂这句话,又追问刘正翰是什么意思。刘正翰说让她自己去想。不觉天已放亮,二人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休息。正在睡梦之中,一阵野蛮地砸门声将他们惊醒。“快开门,我们是公安局的。”刘正翰透过门上的猫眼看到这些人没有穿警装,便以为这些人是杨伟找来的地痞无赖。他给110挂电话报案,一会110打来电话说这些人的确是公安局的,并让刘正翰配合。刘正翰与李娜被带到了公安局刑警队。这对苦命的夫妻从此便是一场生离死别。

          刘正翰蒙冤入狱

原来杨伟在410日为刘正翰写下保证书后便后悔了,他担心刘正翰拿着这份证据向自己的妻子出示或向自己单位的领导出示,那不就身败名裂了吗。又加上遭受的一顿皮肉之苦和人格的羞辱。一个阴险恶毒的计划酝酿而生了。他首先用照相机将自己身上各处明显的伤都拍照下来,又到医院开了一份伤情证明。然后又与刑警队的朋友即本案侦查阶段的办案人通了气。便在414日与刘正翰见面。然后在次日到刑警队报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刘正翰在414日对其采取殴打、捆绑的方式非法拘禁了12个多小时。

刘正翰被带到刑警队后,办案人并没有急于向他询问,而是不停地与刘正翰套近乎。由于刘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干部,在市里也是很有名气。再加之刘正翰心底无私天地宽,所以他并没有把办案人的问话放在心里。办案人首先问了410日的经过。刘正翰便讲了一遍,承认自己在山上殴打了杨伟。办案人又追问“保证书”的下落。刘正翰说:“保证书我交给我妻子了。”办案人狡黠地说:“你说的与常理不符,你怎么可能把它放到你妻子手里呢?”在办案人看来,这份证明通奸的重要证据,应由刘正翰自己保管才对。而在事实上刘正翰的确把这份保证书交给了妻子。李娜妥善地保管着这份证据,直到法院二审开庭时,李娜才把这份证据提供给法庭。这是后话。

接下来办案人又问414日的经过。刘正翰说完后,办案人说:“不对!杨伟在报案笔录中说你带他进屋后就把他的手用尼龙绳给反绑起来了,是不是事实?”刘正翰说:“杨伟是在诬陷我,我根本没有绑他,我还与他喝酒了呢。”办案人追问了一会,见实在问不出来结果便又问:“当你听到杨伟的说话与410日说得不一样时,你怎么做的?”刘正翰说:“我发现他这个人出尔反尔,就骂他一顿,又叫张明君把我妻子找回来核实。”办案人问:“你打没打杨伟?”刘正翰回答:“没打,我打他怕脏了我的手。我妻子回来后她打了他。”这下又进入了僵局。办案人狡猾地说:“就这点事你还不敢承认吗!我们做这个材料就是为了内部掌握一下,你们的事就是个家庭纠纷也不构成个罪,有什么大不了的。”在办案人的连哄带骗下,心绪烦躁的刘正翰气冲冲地说:“你们说打就打了吧。”接下来又问杨伟离开的时间。刘正翰说:“是十一点左右离开的。”办案人说:“不对,杨伟报案时说是后半夜两点离开的。”刘正翰不耐烦地说:“我留他在我家干什么啊,我看他的赖样就烦,我始终都在撵他走。”

在另一间办公室里,李娜也在接受着询问。这些办案人可真有办法,他们对待刘正翰这样有见识的人采取连哄带骗的办法,对待李娜这样的弱者便采取威逼恫吓的办法。对410的事实几个人的证言与供述基本吻合,主要是414日打人与捆绑的事实出入较大。办案人声色俱厉地问道:“你回家时是不是看到杨伟双手反绑着跪在地上。”李娜回答:“他手没有被绑着,他跪在地上还是坐在地上我记不清了。”问:“杨伟的手腕上有没有绳。”回答:“记不清了,好像是没有。”问:“刘正翰是否打杨伟了。”回答:“是我用锅铲打了他,我没看到我丈夫打。”办案人一声怒喝:“不对,杨伟的报案笔录中明明说刘正翰对他进行殴打、给他灌白酒、逼他下跪磕头,你为什么还不承认。”李娜说:“我没有看到的事我也不能说啊。”就这样询问了两个多小时。办案人把笔录交给李娜核对。李娜看到笔录中的许多内容与自己说的不一致,便拒绝签字。办案人不知从那弄到一快餐盒饺子,他们把饺子放到李娜的面前说:“你要是不签字的话就赶快把这盒饺子吃了,我们送你去看守所。你不知道你打人是犯法的吗。”办案人见李娜被吓住了,又哄骗说:“刘正翰已经没事了,他的车停在门口等你哪。你要是签了字就马上放你走。”李娜被迫签了字。

李娜哪里知道自己的这份证言笔录会成为刘正翰非法拘禁犯罪的控诉证据,给刘正翰断送了整整一年的人身自由。

再说刘正翰在做完笔录后,见办案人还没有放他走的意思,便只好耐着性子等着。过了好长时间,办案人回来说还要给他制作一份补充笔录。

问:你在410日与414日两次将杨伟带到你家,杨伟为什么没有走?

答:我们一直在谈这个事,我并且让他写和我老婆有不正当关系的经过。

问:他要走你能否让他走?

答:他要是把和我老婆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写完,我就会让他走,没写完就不能走。

刘正翰在核对笔录签字时提出异议说:“最后一句话不能这么写,我当时没有不让他走的意思。我又没有逼他写,是他自己愿意写的。”办案人说:“这句话是语法的问题,没有关系。就是履行一下手续。”在连哄带骗下,刘正翰签了字。刘正翰哪里知道,这一签字便确定了刘正翰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公安机关根据现有的证据便硬行认定刘正翰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对刘正翰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就这样,刘正翰由一个单位领导干部变成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押进了看守所。一个大男人刚刚被妻子的背叛忠贞所伤害,现在又被诬告陷害而蒙冤入狱。他的孩子、他的家庭、他的工作、他的事业一切都已无能顾及,他只有仰天长叹命运的不公。更让他始料不及的是接下来的诉讼程序竟一错再错。检察院错误批捕、错误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他非法拘禁罪名成立,错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在看守所一呆就是整整一年。

但是事实终究是事实,任何虚假的东西总是见不得阳光的。

      被害人杨伟突然翻证.

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公安卷宗中记载杨伟曾经三次向公安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要求撤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杨伟更是全面推翻了其在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既然被害人的陈述出现了翻证,那么本案便失去了成立的根本。一审判决为什么不考虑这些情况呢?

原来杨伟最初虚构事实到公安局报假案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公安机关把他写给刘正翰的“保证书”要回来,再就是给刘正翰一点颜色看看。他并不真正希望公安机关追究刘正翰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却正式展开了刑事诉讼程序,准备追究刘正翰的刑事责任。杨伟想起来有点后怕,他感到事情做的有些过头了。刘正翰如果被判了刑,回过头来是不会放过自己的!于是,在案发后第七天杨伟向公安机关写了一份要求撤案的书面材料。说自己在报案时出于报复的心理夸大了部分事实,现在要求撤案。据李娜讲,杨伟在交这份材料时曾经向李娜说过,李娜和自己的妹妹曾经与杨伟一同到的刑警队与相关领导商谈撤案的问题,办案人及刑警队负责人的确准备释放刘正翰。而就在这一阶段,刘正翰的单位领导及刘正翰的亲戚朋友通过人大、政法委等监督机关过问过案件的情况。也许不过问会好一些,这一过问反倒坚定了公安机关将案件“认真查处”的动力。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对案件复核后,认为案件的证据充足,于是撤案的计划就此搁浅。

后来杨伟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两份类似的请求撤案的材料。按照规定,对于被害人出现的翻证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这么做。

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案情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被告人刘正翰翻供,证人李娜翻证。二人否认在公安阶段所做的笔录内容,并指出笔录是在办案人诱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最关键的是被害人杨伟也完全推翻了自己在415日报案时所做的陈述。杨伟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中陈述:“他(刘正翰)并没有强制扣留我,当天我吃亏了,心里有气,想报复他,就报案被他非法拘禁了。他没逼我写东西。没逼我把事实讲清。我今天讲的是事实,那天报案时的陈述被我夸大和编造了一些情况。”案情至此峰回路转,刘正翰的面前似乎是出现了希望的曙光。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接下来的事情却又让人失望,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对被害人杨伟进行突击询问,杨伟又回过头来否认在检察机关的陈述,说自己由于不懂法,再加之李娜的苦苦哀求而错误翻证,现在又回过头来肯定在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是真实的。检察院便草草地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此展开了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也许是刘正翰命中多劫,如果说案件的初始阶段是被害人杨伟诬告陷害、公安机关个别办案人徇私枉法,那么到了后来便是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本案的一个重要证人.

我们说公安机关办案人徇私枉法毫不过分。这不仅仅表现在对被告人及证人采取引诱、欺骗的违法方法获取有罪证据,更为严重的是对本案的一个重要证人――张明君故意不进行调查。案件卷宗中杨伟的报案笔录、刘正翰的供述笔录及李娜的证言笔录中,都曾涉及到张明君。张明君是414日在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办案人也许明白,如果对张明君进行调查,那么取得的证言一定会有利于刘正翰。所以公安局的办案人及检察院的办案人便故意回避张明君。直到一审法院开庭时,张明君突然出庭作证。张明君这个重要的证人才浮出水面。

张明君的证言果然对刘正翰非常有利。张明君陈述:“刘正翰在414日下午1点给他挂电话,让他把李娜接回家。自己与李娜一同进屋,当时没有看到杨伟被捆绑与罚跪,整个一下午及晚间刘正翰从来没有对杨伟采取殴打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相反刘正翰还始终让杨伟离开,是杨伟故意赖着不走。晚间自己把李娜送回娘家后,回到刘正翰家时看到杨伟还在沙发上坐着与刘正翰磨叨。”

张明君还陈述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在法院开庭前十天,张明君突然收到杨伟打来的一个电话。杨伟威胁他不让他出庭作证,并说如果作证的话公安局就会抓他。张明君问道:“你是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的。”对方说:“你不用管,你要小心点。”说完后就把电话挂断了。后来张明君分析,在414日案发时,张明君曾用自己的手机给杨伟姓罗的朋友挂过电话,杨伟肯定是从罗某手机的来电显示中获得的手机号码。法庭开庭时,张明君把自己手机通话清单提交了法庭。

本案一审法院在被告人刘正翰翻供、证人李娜翻证的情况下,结合张明君的证言,无异应当认定刘正翰无罪。而一审法院却没有这样。也许这其中存在着各方面的压力、干扰,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张明君与刘正翰有利害关系,对张明君的证言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结果显然是错误的。作为在案发现场的刘正翰、杨伟、李娜、张明君四人相互之间,都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如果没有利害关系的话,人们也不可能走到一起来。关键是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于有利于刘正翰的证言不予采纳,不利于刘正翰的证言却进行采纳,这显然是主观臆断和不负责任的错误做法。

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刘正翰构成非法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在查阅公安卷宗时,发现卷宗中有一张“情况说明”。内容是“办案人带杨伟到刑警大队情报资料室,对市内居住的姓名叫张明君的人进行辨认,经查符合条件的共三人,经杨伟辨认没有涉案人员。故张明君未到案。”事实果真是如此的吗!律师按照刘正翰提供的张明君的住址,到该住址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对张明君的户籍进行查询。结果非常顺利,马上便查出了张明君的户籍登记材料。派出所为律师出具了张明君的户籍证明。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办案人的“情况说明”显然好比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不对本案的重要证人张明君进行调查,无论是在案件的程序上还是在案件的实体上都存在重大的错误。

        确定辩护思路

根据以上两点事实,第一、被害人杨伟推翻证词对被告人刘正翰做出无罪证明;第二、本案重要证人张明君出席法庭对刘正翰作无罪证明,完全可以认定刘正翰非法拘禁犯罪不成立。但是律师在研究本案的卷宗材料时,感到卷宗中不利于上诉人刘正翰的内容也有一些,除了刘正翰及李娜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和陈述外,刘正翰在一审法院开庭时的庭审笔录中的一些陈述对刘正翰也非常不利。一审法院在最后判决时,对有利于刘正翰的事实没有考虑,但对这些不利的事实一定是全部采纳了。所以,作为二审辩护律师就应当将案件中不利于上诉人的事实全部列出,逐一分析论证从而彻底加以否定。同时对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加以肯定。

刘正翰在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的几处陈述明显是非常不利的:第一、被害人提供的脸部和背部被打伤及手部被绳勒痕迹的照片;第二、公安机关办案人制作的案发经过和抓捕过程;第三、被害人杨伟翻证后,公诉人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为杨伟制作的笔录。上诉人刘正翰及其一审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以上三点事实竟然没有提出异议。

没有异议便等同于自认其罪了。律师向刘正翰核实这些问题时,刘正翰说:“开庭时法官在调查这些证据时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律师又问:“你在签字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刘正翰说:“当天从上午到下午开了一整天的庭,晚间法警着急送我回看守所。他们说笔录中记的都是我说的内容,不会错。我轻信了他们没核对便签了字。”

这个可怜的老刘,他在这起案件中吃亏就吃在了签字上,因为他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的签字,他被刑事追诉;这次又因为他在法院的开庭笔录中的签字,被定罪判刑。刘正翰对自己的一错再错懊悔不已,现在要作的只能是亡羊补牢了。结果在以后的二审开庭过程中以及后来的发回重审过程中,刘正翰对开庭笔录中的每一个字都进行认真核对,这是后话。

律师认为,刘正翰对以上三点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不等同于上诉人承认了以上事实。照片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其来源与制作时间也无法核实,这份证据算不上问题;刘正翰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及杨伟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笔录没有提出异议,与刘正翰在庭审中翻供的态度相反,应当以其在庭审中的其他无罪陈述为准。

关于杨伟的证言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卷宗中杨伟共有三份笔录,第一份是报案笔录;第二份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翻证笔录,这份笔录完全否定了第一份报案笔录,证明刘正翰无罪;第三份是公安局补充侦查时的笔录,这份笔录又以自己不懂法和李娜对其苦苦哀求的理由将审查起诉时的翻证笔录推翻。律师认为,杨伟的第二份证明刘正翰无罪的翻证笔录是真实的,法庭应当采信。第三份笔录推翻第二份笔录的理由不成立。首先、不懂法的理由不成立。杨伟在写给公安机关要求撤案的信件中说自己因为不懂法,而夸大了事实。在第二份笔录中同样说自己因不懂法而错误报案。杨伟在翻证时以不懂法为理由,现在推翻翻证又以不懂法为理由。所以,不懂法只是杨伟的一个托词罢了。其次、杨伟说李娜苦苦哀求的事实不存在。杨伟在写给公安机关的信件中说:“经过我的认真反思,认为有必要肯请公安及检察院给予更正的机会。”在检察院笔录中,办案人问:“你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或他人的干扰?”回答:“没有,是我自愿的。”所以,“李娜苦苦哀求”又是杨伟的一个托词。

律师又对公安机关制作的刘正翰、杨伟、李娜三份笔录进行了细致地分析研究。暂且不论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违法问题,单从这些证据本身内容来看,也存在很多疑问。完全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中所述的“证据基本吻合”的程度。尤其是关于杨伟被捆绑的事实,杨伟在笔录中称:“我一进屋就被刘正翰捆绑起来了,直到晚上8点左右才放开我。”李娜的证言中称:“我在进屋时,看到刘正翰的左手上有一根鞋带那样的绳,不知是怎么回事。”笔录中再也没有杨伟被捆绑的陈述。刘正翰的笔录中根本就没有陈述捆绑的事实。

关于捆绑的事实如何认定的问题。律师认为,李娜的证言与本案的捆绑事实不具有关联性。首先,李娜陈述看到杨伟的左手上有一根绳,与杨伟陈述的“双手被反绑”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次,根据杨伟的报案陈述,李娜与张明君回到家与杨伟到刘正翰家的时间间隔不到半个小时,如果李娜陈述的是真实的话,那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刘正翰也不可能对杨伟进行了捆绑后又松绑。由此可见,对于捆绑的事实只有杨伟的一份孤证。公安人员在刘正翰家现场勘查时并没有发现作为物证的尼龙绳。所以捆绑的事实不能认定。

关于刘正翰是否具有非法拘禁犯罪故意的问题。律师对刘正翰所做的第二份笔录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分析。首先、笔录中讯问方式违法。侦查人员问:“你在410日与414日两次将杨伟带到你家,杨伟为什么没有走?”“他要走你能否让他走?”这种讯问方式是典型的“引供、诱供”的违法行为。其次、写“保证书”的事实是发生在410日,而不是414日。根据刘正翰与李娜的笔录记载,只是在410日杨伟为刘正翰写了“保证书”。414日刘正翰不存在逼杨伟写保证书的事实。

在这时,李娜向律师提供了她所保存的这份“保证书。”律师看到这份“保证书”是钢笔手写在稿纸上的,有二百字左右。主要内容是:杨伟与李娜通过同学聚会建立了联系,后来杨伟又搞了几次小范围的同学聚会,一次杨伟乘李娜喝多了酒与李娜发生关系,后来就要求和李娜保持这种关系。杨伟带李娜在自己家发生过三次关系,到李娜家发生过两次。这种行为是破坏双方家庭的不道德行为。保证以后断绝来往……。

律师认为,这份“保证书”内容比较详细和具体。按照正常思维分析,刘正翰不可能在414日再次要求杨伟写保证书。除非是刘正翰有怪癖,硬逼着杨伟写色情小说。所以,刘正翰的笔录中“他不写完我就不让他走。”这句陈述即使是真实的,那么刘正翰所产生不让杨伟走的目的应是在410日,而不应是在414日。而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的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非法拘禁的事实都是发生在414日,与410日无关。所以,刘正翰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第二份笔录,不能证明刘正翰主观上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

综合以上分析,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正翰犯有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律师确定了为刘正翰无罪辩护的思路。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

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时,被害人杨伟没有到庭。在原一审法院开庭时杨伟也没有到庭。杨伟也许是惧怕与刘正翰四目相对。但是杨伟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发表了对刘正翰无罪辩护的观点。

律师认为,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们要注意,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要特征便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那么,被害人杨伟在案发现场可不可以随时走开?他是否准备随时走开?是否存在被刘正翰强行抓回的情况?刘正翰是否将房门反锁上?等等情况。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对以上的问题应当做出否定的回答。公诉人并没有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正翰实施了非法剥夺被害人杨伟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对上诉人刘正翰最为不利的证据是杨伟的报案笔录及刘正翰和李娜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与陈述笔录这三份证据。而这三份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刘正翰实施了非法剥夺杨伟人身自由的行为。况且这三份证据的效力也令人质疑,而且本案中还有大量的辩护证据可以证明刘正翰无罪。退一万步讲,假使刘正翰在414日真的对杨伟实施了殴打的行为,那也只能是一种侵犯人身健康权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剥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本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公诉机关不能合理解释。

那么,引发本案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经过法庭调查,律师认为:本案的起因并不是公诉人所称的,414日刘正翰将被害人杨伟带到家中,逼迫杨伟写保证书。本案真正的起因是被害人杨伟在410日为刘正翰书写了其与李娜有不正当关系事实经过的“保证书”后,其担心刘正翰将这份保证书向其妻子或向单位领导出示,而损坏了自己的名声和政治前途,便想方设法地向被告人索要。414日杨伟与刘正翰见面的目的便是索要这份“保证书”。415日杨伟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公安机关介入这起家庭纠纷的目的也是为了向上诉人索要“保证书”。所以,本案的产生是被害人杨伟在向上诉人索要“保证书”未果的情况下,惧怕上诉人将事实公开,便虚构2002414日被上诉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对被告人进行诬告陷害。本案是一起被害人诬告陷害,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枉法追诉而形成的错案。

接着,律师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第一、被害人杨伟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数次陈述相互矛盾,应当以杨伟在审查起诉时的翻证笔录及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申请撤案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上诉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笔录取得程序违法,并且其内容不能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存在非法拘禁的故意;第三、证人李娜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笔录取得程序违法,并且其内容与本案的捆绑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第四、证人张明君的当庭证言客观真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判决不采信该证言违反法律规定;第五、被害人的报案笔录与上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的证言笔录并非“基本吻合”而是“相差千里”。

数日后,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这时的刘正翰真正见到了希望的曙光,中级法院的裁定不仅对一审错误判决进行了全面的否定,还为下一步的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奠定了胜诉基础,因为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不可能再提供出新的证据。根据卷宗中现有的证据就应当宣告刘正翰无罪。

就在裁定送达的第二天,一审法院判决的一年刑期也届满了。刘正翰自2002415日被公安局抓进看守所,到现在已经整整一年了。律师到法院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后,与刘正翰的妻子及众亲属朋友来到看守所。刘正翰终于恢复了人身自由。律师陪同他走出了看守所大门。一位年长的亲属上前告诉刘正翰千万不要回头看,要一直向前走。这虽说是个迷信的说法,但在刘正翰的心里一定会引起巨大震动。是啊!不堪回首的一年终于过去了。但愿我们永远不再回头!

         一份迟到的无罪判决

按照诉讼程序规定,案件又发回到了原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法院重审开庭时,发生了一件出人意料的事情。被害人杨伟突然出庭。被害人在原一审法院开庭及二审法院开庭时均无故不到庭,这次出庭意味着什么呢?一定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办案人怕承担错案追究责任而要求杨伟出庭的。杨伟出庭的目的是为了肯定报案笔录是真实的,但是他面对律师的发问、法官的询问张口结舌、前言不搭后语。这便更加突出了本案的疑点。

终于等到了公开宣判的时刻。律师与刘正翰来到法院审判庭。审判员敲响法槌,庄严宣判。便展开了文章开始时的那一幕。

这份无罪判决的产生实在太不容易了!

公正终于降临到刘正翰的头顶!

虽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虽说刘正翰为我们的司法黑暗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虽说社会还有诸多不公平合理之处……但是,本案毕竟是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走出法庭,律师首先拔通了主任的手机,向主任汇报胜诉的好消息。刘正翰在一旁也在用手机与别人分享着内心的激动。律师在猜想,刘正翰第一个挂电话的人应该是谁呢?会不会是他的妻子李娜。上车后,律师对刘正翰说:“你是不是应该给李娜挂个电话。”刘正翰说:“我已经挂过了。”律师心里说:好啊,这正是我希望的。虽说是经过了一年多的阴霾蔽日,但现在的一切都是这么完美。刘正翰与李娜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加牢固了。刘正翰的公职得以恢复,并且政治生命也得以延续。他又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

这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以完美的结局而告终。

 

 

 

  作者:吴京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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