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款保险制度引入中国的几点思考


  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而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为本人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是:(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存款保险制度,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存款保险制度,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4.从我国存款人的角度分析,存款人在现阶段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甚至股份制银行都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真的出现银行的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清算,国家能不能按照构建的存款保险制度来执行还存在疑问。我认为,出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考虑,至少个人存款会全额赔付,那么对于企业存款该如何对待呢?如果按照最高赔付标准来执行,是否存在着对企业存款的歧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