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川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地震灾害造成的诸多问题中,“三孤”问题——即孤老、孤残、孤儿的赡养是最紧迫的社会问题。但是,从近期媒体的相关报道看,与此相关的话题似乎更多地是在谈论学校的重建和孤儿的养育。当然,灾区的孩子,尤其是失去双亲的孤儿,是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但是,地震灾区的残疾人,尤其是在地震灾害中失去亲人的无依无靠的重度残疾人,目前社会上给予的关注显然很不够。
地震灾害造成了一些人的伤残,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数字,但接受截肢手术者肯定是大有人在。同时,根据唐山的经验,地震灾区精神疾病患者也会明显增多,这在今后一段时间会逐渐地显露出来。这部分残疾人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物质的和精神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在灾后重建中,他们应该是社会政策密切关注的对象。
对于受到地震灾害强力刺激的人,要注重长期的心理疏导。但是,只强调心理咨询可能是一个误区。因为影响灾民心理或精神健康的实际上还有很多社会因素存在。所以,中国的心理学者、社会学者、社会心理学者、社会工作者要团结一致,取长补短,共同迎接这一严峻的挑战。
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必须要给予特别重视的,如何帮助他们尽可能地恢复生理功能,使他们在生活上重新获得自理的能力。中国的康复医学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外国际社会也可以提供援助,所以应该努力地将可争取的积极因素整合起来,以达到残疾人康复的目的。另外,在精神上更要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现在谈到残疾人问题,常常提起的对策就是“残疾人就业”,这本来是一种很先进的理念,但如果被极端化,或者形成思维定式,其作用就会被大大地消弱。应该承认,在中国,就业问题目前还是一个大问题,尤其在灾区,在一段时间里,就业形势恐怕更不容乐观。切忌使“残疾人就业”成为政策盲点,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托辞。政府和社会可以办一些“社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组织劳动能力比较强的残疾人来“生产自救”,但这些“企业”和“组织”实际上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目标为重点。最主要是给残疾人走向社会开辟一条通道,同时用拿工资的名义发福利津贴,要比单纯拿救济更有利于残疾人本身的身心健康。当然,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也是很好的出路,一般是做小生意。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而不是出于“城市管理”的目的,限制乃至压制他们谋生。
对于重残者,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可以按退休或退职的方式来提供资金保障,要保证他们的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该通过低保来维持他们的生活。出于政策上的考虑,对这部分重残者,尤其是已经成年的重残者,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将他们“单列”,给予他们全额低保金。如果将他们与家人一起计算,很多人会拿不到低保。对于没有家人照顾的残疾人,政府也应该通过兴办福利机构的方式来实行集体供养。
对于为重残者提供服务的福利机构,并不是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来操办。可以通过向非营利组织(NPO)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然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招标,各有资质的非营利机构来投标,中标者负责营建福利机构,并负责老人入住后进行长期的管理。经费问题,包括建设福利机构和管理福利机构的费用,一部分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部分由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募捐自行筹措。现在需要更多关注的是福利院在日常服务中所需经费,以往都是重建设而不重管理,特别是管理的经费不落实,希望通过此次再后重建能有较大的改观。
从媒体上获知,很多企业都有意参与灾后重建,但是以企业的名义直接参与实际上是会有一些问题的,建议最好由企业独自或几家合资建立一个非公募的基金会,专门操作此事。当然,政府在政策上要适当开放可接受捐款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进入“资质合格”的范围。
现在,愿意抚养孤儿的家庭甚多,但愿意供养残疾人的还很少见。可不可以由中国残联发起一个助养灾区残疾人的爱心工程或志愿者行动。在方式上,可以按月给重残者提供一些生活补贴,或经常到重残者家中去看望并帮助他们处理一些必要的事情,反正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或者是远者出钱,近者出力,以民间的爱心和力量,在国家制度之外,再给予物质帮助,以使灾区的残疾人能够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
地震灾害造成了一些人的伤残,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数字,但接受截肢手术者肯定是大有人在。同时,根据唐山的经验,地震灾区精神疾病患者也会明显增多,这在今后一段时间会逐渐地显露出来。这部分残疾人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物质的和精神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在灾后重建中,他们应该是社会政策密切关注的对象。
对于受到地震灾害强力刺激的人,要注重长期的心理疏导。但是,只强调心理咨询可能是一个误区。因为影响灾民心理或精神健康的实际上还有很多社会因素存在。所以,中国的心理学者、社会学者、社会心理学者、社会工作者要团结一致,取长补短,共同迎接这一严峻的挑战。
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必须要给予特别重视的,如何帮助他们尽可能地恢复生理功能,使他们在生活上重新获得自理的能力。中国的康复医学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外国际社会也可以提供援助,所以应该努力地将可争取的积极因素整合起来,以达到残疾人康复的目的。另外,在精神上更要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现在谈到残疾人问题,常常提起的对策就是“残疾人就业”,这本来是一种很先进的理念,但如果被极端化,或者形成思维定式,其作用就会被大大地消弱。应该承认,在中国,就业问题目前还是一个大问题,尤其在灾区,在一段时间里,就业形势恐怕更不容乐观。切忌使“残疾人就业”成为政策盲点,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托辞。政府和社会可以办一些“社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组织劳动能力比较强的残疾人来“生产自救”,但这些“企业”和“组织”实际上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目标为重点。最主要是给残疾人走向社会开辟一条通道,同时用拿工资的名义发福利津贴,要比单纯拿救济更有利于残疾人本身的身心健康。当然,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也是很好的出路,一般是做小生意。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而不是出于“城市管理”的目的,限制乃至压制他们谋生。
对于重残者,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可以按退休或退职的方式来提供资金保障,要保证他们的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该通过低保来维持他们的生活。出于政策上的考虑,对这部分重残者,尤其是已经成年的重残者,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将他们“单列”,给予他们全额低保金。如果将他们与家人一起计算,很多人会拿不到低保。对于没有家人照顾的残疾人,政府也应该通过兴办福利机构的方式来实行集体供养。
对于为重残者提供服务的福利机构,并不是一定要由政府直接来操办。可以通过向非营利组织(NPO)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然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招标,各有资质的非营利机构来投标,中标者负责营建福利机构,并负责老人入住后进行长期的管理。经费问题,包括建设福利机构和管理福利机构的费用,一部分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一部分由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募捐自行筹措。现在需要更多关注的是福利院在日常服务中所需经费,以往都是重建设而不重管理,特别是管理的经费不落实,希望通过此次再后重建能有较大的改观。
从媒体上获知,很多企业都有意参与灾后重建,但是以企业的名义直接参与实际上是会有一些问题的,建议最好由企业独自或几家合资建立一个非公募的基金会,专门操作此事。当然,政府在政策上要适当开放可接受捐款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进入“资质合格”的范围。
现在,愿意抚养孤儿的家庭甚多,但愿意供养残疾人的还很少见。可不可以由中国残联发起一个助养灾区残疾人的爱心工程或志愿者行动。在方式上,可以按月给重残者提供一些生活补贴,或经常到重残者家中去看望并帮助他们处理一些必要的事情,反正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或者是远者出钱,近者出力,以民间的爱心和力量,在国家制度之外,再给予物质帮助,以使灾区的残疾人能够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