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严打”,改变的不仅仅是警务模式


    今天看到报道,北京市公安局将进行警务改革,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这是一大进步。

    “严打”是在特殊时期,为解决违法犯罪形势采取的特殊手段。1983年8月,鉴于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党中央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俗称“严打”,明确将七类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强调“从重从快”。20多年来,“从重”往往被理解成多判、重判甚至多杀,从而形成了战役式、运动式警务模式,在短期内,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突击行动,加大制裁力度,进行专项整治,通常能够取得突破性成果,但却形成了“一乱就打,一打就好,一好就松,一松就乱,一乱再打”的周期性治理模式。这也是运动式工作思路的表现,而不是建立预防性、长效性制度环境的工作思路。这种工作模式在各行各业都存在,比如,我们经常看到高速公路收费口悬挂着大大的条幅,上面写着“大干100天,确保无重大交通事故”,还有很多场合看到的“大干80天,向国庆节献礼”,都是这种运动式思维模式的体现,我们需要反问:100天之后呢?难道100天之后,就不要加强交通管理了吗?

    北京市公安局对取消“严打”而进行的改革,是一个进步,应该鼓励,但对于这件事情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只是警务模式的改变上,我们有必要分析反思“严打”这种运动式工作模式背后的惯性思维模式,从而举一反三,反思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和执政模式。

    政府治理,属于公共管理领域,照样遵循管理这门科学的基本规律和要求。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和效率,管理的手段,是控制和激励。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好的管理,应该是事前控制,也就是预防。好的管理,是减少问题出现的机会,不是等待问题出现了才去处理,那就变成“危机处理”,而不是通常的管理。同理,尽量铲除犯罪发生的土壤,才能更加有效地减少犯罪,而不是等犯罪出现了,治安形势不好了,才去“严打”。这是从社会管理的理念角度首先要反思的。

    那么,怎么去预防呢?其关键还在于营造制度环境。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很早以前,商场经常发生售货员货物卖出去了,自己将钱揣兜里了的营私舞弊现象。中国的商场经理通常这样思考问题:这个售货员品行有问题(因为背后的假设是人之初,性本善,只是这个人品行出了问题),于是让他写检查,批评教育一顿,留岗查看。结果,没两个月,他又这么干了,于是“严打”,直接将他开除了。后来,发现这种事情屡禁不止,为此还出台了一个制度,主要意思是“严禁私藏货款”,(按照惯性思维,严禁什么,通常是这问题比较严重,最终结果是难以严禁什么)。再后来,发现这种事情在很多人身上发生,只好感概,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美国的商场经理是另外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这个售货员为什么能够营私舞弊呢?(背后的假设是人之初,性本恶,只要有机会,很多人都可能营私舞弊,因此,不在人上动脑筋,而考虑他能作弊的机会和环境),经过研究发现,他的工作环境中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都不对称,给了他作弊机会,是制度环境出了问题。于是,花时间制造了一台机器,使这三流对称,从而消除了售货员营私舞弊的机会,这种现象也就基本没有了。这台机器,现在大家都在使用,就是商场收银机。一台机器,其实就是一套制度,体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对称,决策、执行、监督分设的管理原则。

    这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危机性的,一种是预防性的;一种是人治的,一种是法治的;一种在人的批评教育和处罚上下功夫,一种在改变制度环境上下功夫,而最终治理的结果却完全不同。

    取消“严打”,就是要改变这种运动式突击治理模式,而要建立长效机制。所谓长效机制,包含预防机制、决策机制、竞争机制、评估机制、激励机制等,总之,是要在分析反思制度环境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程序化的法治理念和法制环境。

    “严打”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一个稳定的社会治理,不应该总有特殊时期。而且,就算有,谁来决定什么是特殊时期呢?还是执政的人,最终又导致了某些人的个性判断,取代了制度程序,留下了执政者随意性的空间。其根本,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正如2003年,时任公安部长的周永康第一次正式提出:“公安机关要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也是司法机关,乃至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具体体现。

    因此,取消“严打”,改变的不仅仅是警务模式,而改变的是“人治”转向“法治”的价值取向和执政模式。

 

 

名言警句

人最可悲的是没有知识和不能自我约束。——蒙田
The worst estate of man, is where he loseth the knowledge and government of himself. - Montaig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