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动迁故事1——开庭


    我家老房子在上海市静安区一个闹中取静的新式里弄内,独用一个整三层,上世纪30年代,我祖父母就开始居住在那里,但到了2006年中,这块区域的商业动迁开始了,不到2年95%的房子都拆了,我家也在今年5月初在强迁临头前达成协议被迫迁出,尽管今天我们仍然在“战斗”,但主战场已经没有了,回想2年的动迁,各种滋味齐聚心头,作为一个房地产工作者,我认为有必要把相关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给要动迁或正在动迁的居民做个参考,另一方面也希望政府在修订新的城市房地产拆迁条例时能够充分考虑原先存在的问题,制定一个更加公平的政策来保护各方的权益。

 

                                       引子:开庭

 

    时间:2008年6月10日;地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事件:告静安区房地局动迁裁决案

   

    第一次上法庭,有幸作为原告,而被告是政府部门,原本想好好打一场官司,但还没有用上力气就结束了,而且是当庭宣判完,前后时间还是创纪录的只有1小时(含双方陈述时间,含双方辩论时间,含证据提交时间,还含了休庭15分钟时间),效率实在是高,速度实在是快,快的连我律师也说在他参与的上百个案子中独一无二的,真应了开庭前我们的预料,没有一家法院愿意多掺和辖区内政府的行政诉讼,不过这么快的把烫手山芋扔出去也是我们没有想到的。

 

    宣判的结果大家都猜的到,法庭宣判本案撤销,用一种兵不血刃的方式让我们的拳打在棉花上。怎么回事呢,原来法庭认为我们已经和拆迁人达成了动迁协议,所以原来的动迁裁决已经对动迁本身没有实质影响,所以认为我们再告政府没有意义,撤销了本案。真是奇怪,用民事协议达成来决定能否打行政裁决官司,这不是违背诉讼法吗,这不是莫名剥夺了公民权利吗?

 

    我们拒绝在法庭记录上签字,我们也肯定会再次上诉,希望中院不再把行政诉讼当成烫手山芋,尽管我们的诉讼要求中没有任何和补偿金额相关的内容只是希望政府撤销原来的裁决(基本是一个公益官司),但我们仍旧希望通过这样的诉讼能够减少区域政府在动迁行为中的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为,我家的例子就是政府通过裁决开动了强制动迁流程,用强制动迁这种行政压迫行为来逼迫我们与拆迁人达成协议,而这个动迁更是完全一个商业动迁项目,没有所谓的“公共利益”在里面,所以我一定会像“秋菊打官司”一样把官司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