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就是说,这里的亏损,不是会计上的亏损。
(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这里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总额的差异。原《条例》只有七项,新法则增为九项,其中将“生产、经营收入一项”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两项,另新增一项“接受捐献收入”;新法将收入总额划分了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类,原法就没有这样的划分,且新法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人作了详细的列举。
(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这里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总额的差异。原《条例》只有七项,新法则增为九项,其中将“生产、经营收入一项”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两项,另新增一项“接受捐献收入”;新法将收入总额划分了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类,原法就没有这样的划分,且新法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人作了详细的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