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之误,并非计划经济之错(六)


三十年之误,并非计划经济之错(六)

黄焕金

 

有人说在保持国有制的前提下,也可以建立市场经济。这可以吗?前面说了,自己的产品不会与自己相交换。国有制下的产品,是属于国家的,不能与国家自己相交换。也许人们说,不是有许多国有企业吗?这些企业之间的产品,不是可以互相交换吗?但是,作为国家的企业,这些企业并无自己的所有权,企业对它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无所有权,只有国家才有所有权,因此也只有国家才有权交换这些产品,才有权拿这些产品去交换。所以,说一家国有企业的产品可以与另外一家国有企业的产品相交换,岂不是国家同国家自己相交换吗?除非国家自己放弃对国有企业中这些产品的所有权,将这些产品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否则,交换就不能成立。实际上,改革正是想创造这个局面,即“放权让利”,使企业拥有一定独立的自身利益,让其成为与其它国有企业(或其它性质的企业)相交换的市场主体。但是,企业自身的这种独立利益达到何种程度为好?国有企业的这种利益独立性如何才不构成与国家利益相矛盾?如何才不构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这个问题很难解决。

在理论界,关于市场经济与国有制的“结合”问题,争论比较多。何炼成认为:“我们要论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统一起来,那就必须要改组我们的所有制,不改组是不行的。”[i]他认为,必须把国有经济比重缩小到30%,让私有经济上升到30%。他的含意与前苏联理论界的观点可能相一致,尽管他没有明确点出这一点。即商品交换只发生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在国有经济内部,并不存在商品交换。而现在,则是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只有让私有经济发展起来,才有更多的交换对象,才能真正发展起市场经济。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国有企业之间是否能够互相交换?“国有制+市场经济”模式认为它们可以互相交换,但实际上是不成立的。有意思的是:何炼成认为:“国有制应改成‘人民所有制’,废除国家所有制形式。”[ii]这就与一般学者的传统观念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如果有权进行交换(无论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是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那么它首先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国家与公众的利益,而当企业有权进行交换时,就已经表明企业独立利益的存在了。国有企业当然想使自己具有独立的利益了,每个企业经营者无不努力追求这样的地位。但如此,作为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国家的利益又何去何从?因此,对国有企业一直强调“产权明晰”,假如国有企业的产权被明晰到国家手里,那么企业就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就无权自主地买卖它所生产的产品,也没有包括定价权在内的“经营自主权”。不象现在,国企一方面拥有垄断市场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拥有经营自主权,使它们容易赚取高额利润,获得大大高于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因此,比如中国的石油企业不能自主地买卖它所生产的产品,以至在国内石油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仍然大量出口;也不能自定价格,因为谁都知道,在拥有市场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企业自定价格必定会使价格大大超过成本,并且不断上涨。假如国有企业的产权被明晰到企业手里,那么国家的产权地位又如何处置?在这种左右为难的产权结构中,国企管理层很容易凭借自身地位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最终将之控制在他们自己手上。在现实中则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给予企业经营权;如果企业自我积累扩大再生产,这样便产生问题,企业扩大后新增资产部分的所有权到底属于企业的,还仍是国家的?如果仍是国家所有,那么企业的积累投入岂不被国家无偿占去了?这样,企业感到不服;反之,如果是企业自己所有,那它又是在原来企业上面成长出来的新增部分,是原有企业所有权的延伸,因此在国家看来又不太合理。可见,国企产权明晰问题相当复杂。

  中国的改革实际上被许多人解释为:在保持国民经济的国有制之下,实现市场经济体制,即“国有制+市场经济”。并且有学者根据三十年改革所获得的成就,认为这种结构模式是成功的。但实际上这是不对的,至少没有足够的根据证明这个模式是成立的。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获得成就,完全是因为民间经济崛起与发展的结果。对于国有经济,我们已经看到,改革前二十年,都不太成功,只是在“抓大放小”的策略下,国有企业改革才获得较大突破。同时,将大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出去,会减小国家与各级政府的负担,使国家有一些财力投入到“三农”和社会保障中去。但是,“抓大放小”后余下来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又因垄断经营而饱受公众的指责。可见,“抓大”的方式本身需要进行改革。

有人说国有企业“民营化”是确保企业产权属于国家的情况下,借鉴民间经济的运作方式,实行民营化,以提高其效率与效益的一个很成功的办法。不过,这里同样存在着许多难解的问题。比如,失去经营权的所有权其利益是否会遭到侵害?企业是否会被经营者内部控制?另外,在竞争性领域,这样的“民营化”会使企业获得象民间经济那样的竞争力吗?如果这种“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拥有行政垄断地位,则这样的“民营化”当然容易显出效益。另外,垄断国企“民营化”所取得的“成就”,更突显了国家办企业的“悖论”:它表明,国家甚至连垄断企业都很难办好,非得连这样的企业都要交由“民间”来办。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理论依据的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其说是国有企业的一种体制创新,不如说是为了顺应民间经济的兴起而采取的一个变态形式。

在此应明确指出的是:我们需要民间经济,需要将国有经济改制与民营化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个竞争性的供给体系。前面说了,如果是垄断的话,那么我们宁愿要国家垄断而不要私人垄断。因此,在构建民间经济的时候,必须特别防止民间经济的垄断性,特别是官商勾结的垄断形态。如果是因技术进步而形成自然垄断,那无话可说,但我们却应该反对任何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与力量来最大化自己的个人利益(“垄断”与“滥用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应该可以领悟到中国最终所要建立的经济体制到底是什么了。前面说了,这个经济体制应该是:民间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辅助与补充;与此相适应,应建立“服务型政府”,以服务于民间经济,为民间经济的公平公正运行创造条件。所谓“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本身,其实已经包含着这样一个根本的转变,因为政府不能服务政府自己,它肯定有一个服务对象自主地存在于政府以外。“服务”这个概念也特别说明被服务对象是可以自主存在的,而不是政府的衍生物,否则就不算是“服务”,而是指令和命令了。就算“管理”这个概念也比“服务”包含着政府对社会的更多干预(因此,政府特别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实际上包含着很有意思的策略变化)。通常说,政府之外就是社会,政府应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大众,当然就必须首先肯定社会方方面面的自主存在;没有民间经济(又称“社会经济”)的自主存在,当然谈不上政府“服务”。因此,“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已经包含着一种社会深刻转型的意义,如果认真全面贯彻这个策略,必将使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国家主导型转变成社会自身自在自为的自主发展,变成一种“公民社会”。而中国经济改革之对国有制的扬弃,则是这个策略所必然包含的一个重要步骤。



[i] 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与和认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11页。

[ii] 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与和认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