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桩蹊跷命案亟待侦破


    命案必破是保民平安最基本的底线,命案破不掉,公民最起码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增强群众安全感就是一句空话。

    2007年2月6日上午10时,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余新民副局长说,加强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工作,严格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规定,做到“案件不破,勘查不停,研究不止”

    2004年11月,浙江省庆元县屏都镇八二村村民姚建波离开家乡到杭州打工,从此走上不归路,对于他的蹊跷死亡家人认为系他杀,已多次恳请执法机关尽快侦破此案。

    疑是参与贩毒 遭到同伙杀害

    2006年2月6日,姚建波受丽水的好友:巩某、陆某、孟某等人的邀请,姚与外号“明明”的人从杭州自驾车来到丽水市,住入巩某等人,事先安排好的“望角”宾馆.

    2月8日9时左右,姚建波家人接到当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说姚建波死了,家人闻听此言哭天喊地,伤心欲绝。

 

    姚建波母亲说:唯一的儿子无缘无故突然死亡,其中必定有鬼,根据一切迹象表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恶性杀人案。

姚建波生前在杭州留影

    2月8日早上8时许,姚建波的尸体在离望角宾馆7—8公里的330国道边,被一路过农民发现,并报警,当时岩泉派出所会同交警,刑侦大队警察出警,经现场勘查认定姚建波是冻死属于自然死亡。

    如此结论,亲属不予认同,坚决要求对姚建波尸体进行检验。

    2月9日,莲都公安分局于对姚建波进行尸检发现姚建波颅内出血、肝、肺、肾破裂,手臼骨大腿股骨粉粹性骨拆,尸体外表无明显外伤,当时在场的出警民警对家属说:“姚建波的伤情对外一定要保密,对外一定要说:是交通事故,去找交警队”。

    家人随即找到交警队,将派出所说的告诉队领导,他听后发火说:“这根本不可能是交通事故,是谁叫你们到这里来的,现在人放在殡仪馆,你们自己去看一下。”

    亲人们来到殡仪馆,工作人员让家属看一只黑袋子,打开以后里面正是姚建波尸体,姚上身穿蓝色羽绒服,下身黑兰色灯芯绒裤子,左腿膝盖处裂了一个七字型的口子,脚穿一双旅游鞋,袜子很湿,鞋带紧绑着,头部没有血迹并睁着双眼,手背上有很多被抓伤的口子,根据诸多疑点,家属要求尸体解剖。

    看完尸体,姚建波家人来到丽水市莲都分局,分局让一名法医去现场,岩泉派出所民警、刑侦队,交警队各派一人同行。法医说:“这不是命案,你们到我刑大来没用,我们刑大是负责刑事案、凶杀案,你们去找岩泉派出所”。

    2月9日下午3时多,天上下着雪花,死者亲属7人陪同分局两名法医到殡仪馆,馆内工作人员把死者衣服、裤子用剪刀剪开,只见尸体表面大腿股黑肿,无明显外伤。法医尸检时,看到死者右大腿股骨间粉碎性骨折,两膝红肿,右手小臂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颅内有淤血,肝、肺、肾等多脏器破裂,受伤情况严重,家属问法医死因,法医没告诉。

发现姚建波死亡地方正是路沟边插香处

    2月10日早晨,莲都分局指派警察又一次到现场进行现场堪察,死者家属再次到发现姚建波尸体的地方,只见几名警察拿着柴刀砍树枝开路,因为山很高,山上荆棘丛生,警方问过很多当地人,得到的回答是根本没有路,警察花了很大的功夫才爬到山上,并未发现异常。又说姚建波是从山崖上坠落致死来打发死者亲属。

    亲属们也曾到过山体上的现场,此处正常人就是白天要到姚建波坠落的地方几乎不可能,何况姚建波三更半夜为什么?姚爬到如此险恶的山崖上做什么?仅此一点,莲都分局无法解释。假如说,姚建波真是从80米左右的山崖上垂直坠落至水泥公路上,他肯定有大面积外伤或者是粉身碎骨、血肉模糊。

    警方说,姚建波死亡现场十多米远公路上有一泥土现场。对此,家人认为,姚死亡所在的路边有一67公分宽的边沟,山根部离山顶有七八十米,山壁陡峭。假如警方说法成立,那么姚建波从山体坠落后带着伤痛爬行到十几米远的路边沟需要费很大力气,期间姚一定非常痛苦,他再跨过67公分宽的边沟,带着剧痛、衣服整齐的安然而坐,现场未发现一点血迹,此说法能成立吗?此案存在如此诸多疑点,警方应有合乎科学的解释。

    莲都警方只是根据死者伤情来推定死亡,未启动正式的刑事侦查,至今,具体是从哪个方位、什么地方掉下来?警方也不清楚,又怎么结论为坠落而亡?

    这条公路是丽水市莲都区郊区八九公里的330国道,山边冒烟处是姚建波死亡地点,。警方认为姚建波是从这座山顶坠落下后死亡。

    如果说山顶或路边是案发现场,可令人生疑的是两个现场周边均无异常打斗痕迹,这说明第一现场并不在此处,这里是犯罪嫌疑人制造的假死亡现场,是利用一种假象蒙骗人。

    据了解,从过路农民发现尸体报警后,莲都分局和岩泉派出所于2月10日10时左右才去勘察现场。

   办案机关草率认定死亡

    2月25日,莲都分局作出(2006)62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是“死者姚建波系高坠物致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此通知单分局在8月21日才给死者家属。

    4月26日,莲都分局作出(2006)第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接到通知后,被害人家属不服,依法申请莲都分局复议。

    7月3日,莲都分局作出丽莲公复字[2006]00005号《复议决定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正确。”

    莲都警方一开始就以意外事件的态度来对待这一起命案,没有根据疑点侦查,把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交给派出所处理,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疑点敷衍了事。

    与姚建波一起到丽水的人没去找,许多疑点没有合理解答的情况下,就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开出不立案通知书是太过轻率!

    案件得到初步重视

    通过多次到丽水市公安局上访,市局孟建国局长7月15日接访,当时孟局长说:“莲都分局怎敢下达以上的通知书,我虽然也到过现场,但我还要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进一步的勘查。”死者亲属第二次到市局上访时,又是孟局长接访,他又对死者亲属说“纸终将包不住火”请你们一定要保重身体,终有一天你们会看到犯罪分子的下场”。并安排市局刑侦队长李晓东,刑侦队也觉的案件可疑把分局的案卷调阅,但还是未立案。

    这样一起命案一开始就由属下岩泉派出所去查,并没有得到莲都分局的重视,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派出所不具备勘验、侦破等条件,延误2个月时间。

    之后,亲属先后10多次去市局,警方称在查,说市里很重视。

    2006年12月15日,亲属不得已之下来到浙江省公安厅上访,省刑侦总队政委蒋庆明和大案科长丁仕辉和另2名警察参与接访,听完家属情况介绍后,他们也觉得该案有很多疑点……让材料放在厅里,他们会去查。

    省厅派员训斥基层办案草率

    2007年1月21日,浙江省刑侦总队指派丁仕辉等人赴丽水会诊。浙江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一科丁仕辉科长带队的三名痕迹、法医、侦察专家组到达丽水市。下午4时多,丁科长打电话给死者亲属说:“我们已经在丽水了。”亲属于当日就赶到丽水。

    1月22日早晨,亲属来到丁科长等人住的宾馆,将死者在杭州家里的遗物:飞机票、别人欠帐条子、记帐本子,以及姚建波死时鞋里装的大量枯草叶和荆棘交给丁科长。丁看后称:“这些你们要保管好,将来有用,还有你们来见我不要太张扬。”稍后,丁仕辉科长说:“由于天气寒冷尸体不好解冻,我们将选择适当的时候再来丽水给死者更新尸检,并明确表示:“姚建波是被人谋杀,而谋杀姚建波的人丽水帮的可能性大,杭州帮可能性小。并一再嘱咐申诉人,要注意保密,注意自身安全,保存好所有证据和材料,以便以后侦破此案的时候拿出来用”。那些人已收队回来,丁接着说,你们走吧!我们晚上还要去莲都开会。

   根据亲属反映的陆某那一伙人,丁说他们会盯住,先以贩毒制他们的罪,可直到现在这伙人依然逍遥法外。

    再次调查办案人态度转变

    2007年3月21日,刑侦总队政委带领丁仕辉等一行政人再次到丽水检验姚建波尸体,随同还有几位专家,蒋政委还亲自去了现场。等家属赶到殡仪馆时,尸体已检验完毕,事后亲属打电话向丁仕辉了解检验结果,丁仕辉答复说,现在很忙,不安排见面,此事蒋政委已经交待莲都分局的章局长了,你们可以向章局长了解。

    次日,家属见到章金宝副局长,章局长还是跟以前一样,称死亡是意外事件,死者是高坠死亡。死者亲属一听就马上给丁科长打电话,丁科长你们查来查去不是和莲都差不多,这是咋回事?丁科长说:“你们要听话,我们说的一样完全是两码事。你们放心,我们一定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决不会将该案不了了之”。

    7月中旬,亲属又一次打电话向丁仕辉了解案情。丁仕辉说:“请你们再观注一段时间,当时巩某可能跟姚建波在一起,看到他掉下去,他害怕跑了。我们决不会放过这些犯罪分子的”。

    9月份,丁仕辉等人在莲都分局对死者亲属提出的诸多疑点均未做出实质性解答的情况下,竟说姚建波的死是意外事件。

    2008年3月29日,丽水市公安局作出书面答复称“莲都分局作出姚建波系高坠死亡结论,不具备刑事案件立案条件。”而在4月份,莲都分局又给了亲属一张信访函,意思是刑事案件只告知结果。

    4月21日,家属收到省厅作出不编文号的信函式答复,称:“姚建波系高坠死亡,属意外事件可以排除他杀。”

    我们家属一直听从警方安排,等来的却是这等音讯。

    七八十米高的石岩,山顶陡峭,荆棘从生,高不可攀。莲都警方为什么不在案发时认定是从山上掉下来,为何要等尸体解剖之后才说是山上掉下来。当时警方也清楚,那么高的山绝对爬不上去,怎么可能会从山上坠下来呢?

    截至目前,办案机关在也讲不清姚建波是从何处高坠死亡,却以假设作出结论是高坠死亡?

    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一科干警丁仕辉在出具的个人答复意见中说:主要疑点是姚建波两鞋内有大量枯叶和泥土混合的物质,以及姚建波的手机和银行卡失踪。姚建波鞋中有泥土应该很磕脚,对此做出两种假设,以此应付人命关天的案件。

    在案发两年有余的情况下,死者亲属恳求省公安厅出具死亡认定书和尸体检验结论,而省厅却说:这两种结论我们都不能出具,必须丽水市公安局先出。

    丽水频繁通话 案发后踪影全无

    姚建波在巩某等人的诱骗下,和外号“明某”的人从杭州自驾车到丽水,于2006年2月6日晚住进事先安排好的“望角”宾馆。从警方提取的移动和联通网姚建波手机通话清单记录显示;(1)被害人从2月6日至2月7日13时53分(死亡前)与李某通话17次;(2)2月1日至7日,与庆元人陆某通话33次,有16次陆某是在丽水水东与青田县结合部吴坑、下洋、上岗背等小山村里通话,这些正是发现死者的周边。(3)巩某,系丽水人,从2月2日与被害人通话32次;(4)2006年2月6日晚,死者与一外地人来到丽水后,不住在同一房间,从2月2日至7日,通话41次;猛某早晨通话10分钟;徐某,2月7日中午与被害人通话3次。

    姚建波从2月7日9:14—10:28与李某通话后,于10:40离开宾馆,又于13:34和12:35两次在出事地点附近的丽水上岗背,青林村与李某通话;2月7日13:53:09,姚建波手机信号中断直到发现尸体,再也没有通话记录。为什么之前有着密切联系?如果这伙人不知道姚建波被害,之后为何突然之间一个电话也没打过,这是否太离奇了?

    与姚建波通话并安排姚在丽水住宿的几人均为贩毒团伙成员。

    姚建波死亡一案的疑点诸多:

    一、从案发后调出的姚建波移动手机呼叫清单显示,几名嫌疑人的手机号码时间,位置,均处于姚被害位置周围。

    二、几名嫌疑人与本案关系重大,因为他们均为贩毒团伙成员,姚被害前也是成员之一,因不想参予,其团伙怕泄露真相,不排除团伙杀人这一事实。

    三、姚建波被害地点是丽水市莲都区郊区八九公里的330国道边,姚衣着整齐仰坐在公路水沟边,睁着双眼(水沟宽67公分、深57公分),顶上是陡峭山壁,高不可攀,公安机关认定高坠死亡,为什么现场没有一点血迹,人完好的坐着?并且又是在凹岩下?这又做如何解释?

    四、姚建波从杭州到丽水只住一晚,第二天就突然死亡?姚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防身装饰刀、金项链、银行卡及杭州开到丽水的小车及存放在宾馆内的提包均不知去向?

    五、从案发前后,姚建波手机仅中断12小时,姚与贩毒团伙成员巩某等人先后均有通话记录,并均在案发地附近,因此被害人被害不排除是第二现场,而是该团伙预谋杀人后制造假现场,并于案发后,全部消身隐迹?

    六、可以推断,姚建波死亡之前是被人控制在案发现场周边,案发后,姚死亡后周边无异常痕迹,身体端正完好,背靠山体坐着,衣服整齐,外部无明显外伤,身上衣裤口袋,旅游鞋内、手中皆有大量茅草,上衣口袋内身份证和现金无丢失,现金沾有些许血迹,说明不是抢劫。手臂上有被抓伤的痕迹,说明生前与人有搏斗的迹象。法医鉴定:右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两膝红肿,右小臂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颅内有淤血,肝、肺、肾等脏器破裂,失去休克死亡。

    七、随同被害人来丽水的“明某”在案发后下落不明?

    八、公安机关认定是高坠死亡,哪么高坠死亡怎么还会跨过67公分宽的公路边沟?公安、法医均解释不了?

    九、案发后,莲都区公安分局未按照公安部现场勘查规定要求,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而且破坏了现场。办案人以交通事故把责任推向交警队。

    十、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一科科长丁仕辉在出具的个人答复意见中,以假设推断不符合刑侦科学。其主要疑点:一是有人追赶,来不及清理,二是意识不到难受,产生幻觉,拼命跑动,最后失足高坠而死的可能性完全存在。

    丁科长的个人结论,也只是一种假设,没有让人信服的地方,本案犯罪团伙杀人手段虽然慎密,并非天衣无缝,办案机关曲解本案真相,实属未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案发后,其涉嫌犯罪团伙成员陆某、明某均离开了丽水市,并且案发前被害人所住丽水市“望角”宾馆是由犯罪嫌疑人巩某等三人事先安排的。

    恳请细查尽快缉拿真凶

    命案现场勘查是命案侦破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完成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命案侦破的成败。姚建波案一开始由派出所处置实属不当,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

    面对一个生命的消失,其中有这么多疑点,莲都警方不根据线索仔细调查取证,未按照公安部现场勘查规定条款去做,致使现场破坏。为逃避责任,随意下结论,认为不是凶杀案,所以也谈不上保护现场。

    2006年2月7日10点40左右,姚建波离开宾馆,直到第二天7时左右发现尸体,莲都警方没有在这一重要时间去进行勘验侦查,更别谈采取强制措施,锁定犯罪嫌疑人,而是将重大案件推给不具备能力的岩泉派出所民警处置!导致省厅来查,失去了很多珍贵线索,省厅曾当着被害人家属的面批评章金宝副局长,说当时如果采取措施是完全可以查出姚建波和谁在一起。

    姚建波尸体至今还存放在殡仪馆,亲属希望执法机关早日将凶手捉拿归案,让死者瞑目。

    按照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应用照相机固定下案发现场的“原始状态”,并逐寸搜寻现场可能遗留的每一处“蛛丝马迹”。刑侦人员应针对地对周围群众做着仔细询问。以往的工作程序,案件不破,勘查不停。此案显然未做到。

    从姚建波死亡一案看出,办案人员在命案现场勘验、侦查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此命案侦破工作的进行。作为人民警察应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好案件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刑事侦查工作,尽快侦破命案,真正做到保社会稳定,保一方百姓平安。

被害人母亲:范小姿

联系手机:13867063442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