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再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繁荣发展我国理论经济学

答叶祥松同志(之二)

许兴亚

内容提要:我国学术界存在着“试图用所谓‘市场经济一般’、‘资本一般’、‘股份制一般’等等之类的说法来‘规范’或‘评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学者”,这是一个事实,而非“估计和猜测”。“市场经济一般”作为一个一般性的“范畴”,首先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和前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中、而不是从社会主义经济中“抽象”出来的。但既然如此它就成了一种“观念”。决不能从这样一种“范畴”或“观念”出发来规范、评判或裁剪我们的实践。这一范畴的规定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中,“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因此,试图用所谓“市场经济一般”的理论,来“规范”和“评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资本一般”和“股份制一般”等范畴,也是如此。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市场经济一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者:许兴亚,河南大学教授。(开封:475001

《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5期发表了叶祥松同志《应如何繁荣和发展我国理论经济学——与许兴亚教授商榷》一文(以下简称《叶文》)。对于《叶文》所涉及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立场问题,我已在《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立场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进行过答辩和讨论。本文仅就《叶文》所涉及到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与“市场经济一般”的范畴相关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叶文》在这方面所提出的意见主要有二:“第一,我国经济学界有没有不顾我国国情和实际,试图用所谓‘市场经济一般’、‘资本一般’、‘股份制一般’等等之类的说法来‘规范’或‘评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学者,《许文》没有举证,可以说这是许教授的估计和猜测。第二,即使存在许教授所说如上之观点,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要做具体分析。”以下,试分析之。

一、是事实,还是“估计和猜测”?

我国经济学界有没有不顾我国国情和实际,试图用所谓“市场经济一般”、“资本一般”、“股份制一般”等等之类的说法来“规范”或“评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学者?我的回答是:不仅有,而且简直可以说多得不胜枚举。不过既然《叶文》要求“举证”,这里不妨还是举出几个例子。

例如,已故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同志,在其《中国经济学的发展和中国经济学家的责任》一文中就写道

“西方经济学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有各种不同的流派,不同的分支,而且不同流派、分支之间有不同的看法,那么在这些流派、分支之间有没有共同的东西?共同的东西又是什么?我想这共同的东西就是它们都研究市场经济,特别是研究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研究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如何优化,因此西方经济学又可以叫做市场经济学。”

“而如果我们把西方经济学界定为研究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如何优化的理论,即市场经济学的话,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后,我们是否有必要像有的经济学家讲的那样建立一个中国经济学,而中国经济学的概念体系与西方经济学不同,前提也与西方经济学不同呢?我不相信能建立这样一个经济学”[1]

可以看出,仅仅因为作者认为“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市场经济”的,就认为在西方经济学以外“建立一个连概念体系都不一样的中国经济学”都“不可能”了。这难道还不意味着,作者是主张用西方经济学的所谓“市场经济一般”的理论,来“规范”和“评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吗?何况作者还进一步否认中国经济学的“前提也与西方经济学不同”呢?

 再如,我国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同志,在2004年的一篇近作中仍然写道:

1978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的号召下,中国经济学家逐渐恢复了与世界经济学界的联系,并运用……现代经济学原理去分析中国的经济问题。”

“在对现代经济学进行再学习的基础上,中国经济学家逐渐掌握了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工具,用以分析和评估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并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政策提出有科学依据的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吴文》所说的“世界经济学界”和“现代经济学”,就是《董文》所说的“西方经济学”或者所谓“市场经济学”。既然《吴文》说“中国经济学家”(该文后面又把这称作“改革经济学的主流”)在对所谓“现代经济学进行再学习的基础上,……逐渐掌握了现代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工具,用以分析和评估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并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政策提出……建议”的,那么,这不就是在用所谓“市场经济一般”的原理,来“规范”和“评判”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么?何况《吴文》自己也承认,这种做法早在上一世纪80年代就已经受到过我国经济学界另外一些同志的抵制。而《吴文》所提到的这些批评的“论据”之一,就是“不能用西方理论剪裁中国的实际”。只不过,《吴文》把这种批评称作“否定经济科学对于我国改革的意义”而已。

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吴文》的这些话:

只是到了80年代后期,改革经济学的主流有了比较多的现代经济学知识,以新的分析工具去剖析在计划体制下放权让利的局限性和消极影响,才对从‘行政性分权’转向‘市场性分权’(又称‘经济性分权’),建设国内统一市场,以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必要性,有了较为透彻的认识,从而推进了全面的市场化改革。

同样值得注意的还有这些话:

经济学家的工作对于把改革的目标重新确定为市场经济,从而把为私有部门的发展创造条件纳入改革的行动纲领,起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2]

《吴文》所说的“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该文所说的“从‘行政性分权’转向‘市场性分权’(又称‘经济性分权’),建设国内统一市场”,都是“以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而推进了全面的市场化改革”。而在后面的叙述中则更进一步把这称作“从而把为私有部门的发展创造条件纳入改革的行动纲领”

还有就是,朱厚泽在其《“现代市场经济一般”》一文中也写道:

“现在是从20世纪人类惨痛的失败经历和幸运的高速发展中得出结论的时候了。”

“作为市场经济一般在当代的表现,当代市场经济一般,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其激励人们的创造精神,缓解各种社会矛盾,吸纳当代科技成果,凝聚各种经济资源,推动经济普遍增长,促进地区开放和全球一体化的进程等等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所承认。”

“这是20世纪全人类经历百年兴衰演变得出的最宝贵的,也是最基本的,首要的,也是最具广泛共识性的结论。”[3]

可以看出,《朱文》在这里实际上是把凯恩斯主义时代以来的全部资本主义发展,一律纳入“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这个范畴,并把它称作“这是20世纪全人类经历百年兴衰演变得出的最宝贵的,也是最基本的,首要的,也是最具广泛共识性的结论”。既然如此,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也就只能纳入这个所谓的“现代市场经济一般”的范畴,和“把改革的目标重新确定为市场经济”了。这哪里还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分?哪里还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任何优越性可言?

    以上所说,就足以说明了:这种倾向,并非只是我的“估计和猜测”。

二 关于“市场经济一般”的范畴

    《叶文》在这一问题上的第二个观点是认为:即使存在这种“用‘市场经济一般’等等来‘规范’或‘评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做法,“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要做具体分析。作为经济范畴,不能否认存在一般与特殊之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市场经济一般’、‘资本一般’、‘股份制一般’这样的范畴。”

然而,在我看来,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这样的范畴,也不在于经济范畴是否存在“一般”、“特殊”之分。而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一般”?这个范畴是从哪里抽象出来的?

第二,“市场经济一般”究竟有哪些规定?哪些属于“市场经济一般”的规定,哪些不属于这样的规定?

第三,即使这些“抽象”是正确的,那么,能否用这些“一般的抽象的规定”来“规范”或者“评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其实,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一般”,既然作为经济范畴,它们就“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4]而作为这样的抽象,已经属于理性认识和思维的领域;因而由此而得到结果,也就已经不再是那个客观事物本身,而是变成了关于这个事物的“观念”。这是其一。

其二,越是“一般抽象”的范畴,其规定也就越是简单。以至于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和“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 [5]

其三,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中,无论从具体生升到抽象,还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都只不过是一种“理论分析”和“理论叙述”(包括结构和分篇等)的方法,而不是用来“规范”或“评判”事实和实践的方法。

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6]

可见,用“市场经济一般”等等这类“一般的抽象的规定” [7]来“规范”或“裁剪”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因而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以及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

其次,事实上,现在被我们不少经济学家称作“市场经济一般”或者简称为“市场经济”的这个范畴,决不如《叶文》所说,“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这些特殊范畴中抽象出来的”。恰恰相反,它首先是从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市场经济”中、特别是从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因为:

第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产生以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并不存在。但“市场经济”的范畴已经存在了。又怎么可以说它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这些特殊范畴中抽象出来的”?

第二,对于“市场经济”存在的历史,按照吴敬琏先生的说法,“现代市场制度是一种经过几百年演变形成的巨大而复杂的系统”[8]。而这在时间上,正好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形成、发展和演变的时期。由此可见,《叶文》所说的“它们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这些特殊范畴中抽象出来的”,是不能成立的。

再次,关于“市场经济一般”的范畴自身究竟有哪些规定?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市场经济”这个词虽然是列宁、而不是马克思首先使用的,但在马克思那里其实已经包含了这方面的思想。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无非就是生产要素“必须来自商品市场,并且不断从这个市场得到更新,作为商品买进来;另一方面,劳动过程的产品则作为商品从劳动过程产生出来,并且必须不断作为商品重新卖出去。”而判断“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标志,也无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产品以怎样的规模作为交易品,作为商品来生产,从而,产品本身的形成要素以怎样的规模必须作为交易品,作为商品再进入产生它的经济中去。”[9]

可见,“市场经济一般”这个范畴即使存在,其实本来也是十分简单的。但在我国有些经济学家那里,这个本来十分简单的规定,却被描绘成了一个简直“什么也可以往里面装”的“筐”,以至于连一些原本不属于它的规定,特别是一些属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也硬要装到这个“筐”里去。所以,也正如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生产一般”的理论时所说的:

“于是,资产阶级关系就乘机被当作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这是整套手法的多少有意识的目的。”[10]

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学界一些同志所说的“市场经济一般”的概念,既是含混的,又是有害的。

最后,关于第四点。既然如此,所以能否用“市场经济一般”的规定来“规范”或者“评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其答案也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我们的回答当然只能是否定的。因此,《叶文》所说的“因此,用何种经济范畴来‘规范’和‘评判’我国的‘经济体制’要做具体分析”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以下,我们再对《叶文》所提到的其他几个相关的概念,进行一下辨析。

三、关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清晰、

公平竞争、平等自由交换等观念”

这里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叶文》所说的:“如果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清晰、公平竞争、平等自由交换等观念不相容,那么我们建立的是市场经济吗?”这种说法。

很明显,从一开始,这就不是从实践和实际出发,而是用所谓“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观念”作标准,来衡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这难道是一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以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方法吗?

问题之二则是《叶文》所谓“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清晰”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并非没有自己的“产权理论”。不过马克思主义并不是把“产权”(德文Eigentumacht,英文property rights,即“财产权利”)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学范畴,当然也更谈不上把它看作对经济关系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占有者而存在。”[11]

显而易见,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这种关系,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产权”关系。但在马克思看来,这只不过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或“法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而不是相反。

至于所谓的“产权清晰”,这里无非就是指“商品监护人”“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的关系。但在实际上,这些商品监护人(德文Warenhüter)完全不必一定是真正的商品所有者(德文Wareneigentümer),而只要是“商品占有者”或者“商品持有者”(德文Warensbesizer)、并且只要能够“像”所有者那样行事就可以了。这不仅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可以得到无数的证明,而且即使在西方经济学的“企业理论”特别是“委托代理”理论中,也是不言而喻的。由此可见,无论把“产权”看作是决定性的东西,还是把“产权清晰”看作属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都是值得质疑的。

由此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或财产形式,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产权”形式,虽然都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但这这种变革的原因是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而与所谓“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本不是一回事。

最后再来看所谓“公平竞争”和“平等自由交换”的观念。其实,这也同样也是一些经不起推敲的“观念”。其原因在于:

一是在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所谓永恒的“公平”、“平等”和“自由”,因而也就谈不上抽象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平等交换”。例如,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即使对于在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上的资本家来说,也是谈不上真正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平等交换”的。

二是这种所谓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平等交换”,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是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说法。例如对于劳动力的买和卖,站在资本家和工人的不同立场上,就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仅凭所谓“公平竞争、平等自由交换等观念”的话,甚至还会得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嘲讽的那种结论来:

“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12]

三是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市场竞争”本来就是自发的、偶然的、无规则的和无秩序的,因而也就谈不到“公平与否”的问题。而“社会”之所以“要求”市场竞争和交换必须是“公平”和“自由平等”的,恰好说明了:“市场经济”自身并不具备这些“要求”和“规定”。但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市场经济”理论中,却把这些本来与“市场竞争的要求”相反的东西,说成它自身的“要求”和规定。

最后,即使资产阶级的“社会”的这些“要求”,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竞争中也往往是难以贯彻执行的。作为“原则”,它们与“实践”从来就都是相互矛盾的。可见,《叶文》所说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和平等自由交换等观念”,同样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也正如马克思在谈到蒲鲁东时所说的:

“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权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即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13]

 

关于“资本一般”的范畴

在此我只想指出:应当承认,在马克思那里的确是存在“资本一般”这个范畴的,但决不是在我们现在一些同志所说的那个意义上的“资本一般”。这是因为:

一方面,在马克思那里,它是在“资本生产方式”(德文kapitalistische Produktionsweise,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个前提既定的情况下,对于资本的各种具体形式诸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生息资本等等所做出的一种抽象。而决不像我们一些同志所想象的那样,是可以用来说明“资本主义资本”和“社会主义资本”的共同性的。不仅如此,而且就连“资本主义资本”这个词,也是根本不可能倒回去,重新翻译成德语和英语的。因为德文kapitalistische和英文capitalist,本来就是“资本的”或者“资本式的”的意思,这样一来,所谓“资本主义资本”,就成了“资本的资本”或者“资本式的资本”了。

另一方面,至于《叶文》把“资本一般”说成是“反映市场经济中一般经济关系的一般范畴”(这也是我国经济学界不少同志的一种看法),则更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资本一般”恰恰不是“反映市场经济中一般经济关系的一般范畴”,而是反映“资本生产方式”区别于“市场经济一般”的那些特点的范畴。以资本的一般公式[14]GWG'来说,它与单纯的商品流通WGW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二者不仅具有不同的运动次序和形式,而且具有不同的内容。因此,像《叶文》那样把“资本一般”说成是“反映市场经济中一般经济关系的一般范畴”,也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现阶段,是否可以继续采用“资本”这个范畴以及可以采用到何种程度,那么,这从根本上来说乃是一个实践方面的问题,而不是所谓“资本一般”的理论方面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像毛泽东曾说过的那样: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像邓小平所说的那样:“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15]完全没有必要在“资本一般”的理论上进行这一类的“创新”。更不应当一味地在“姓社姓资”的问题上玩弄这一类自我愚弄式的“障眼法”。

五、关于所谓“股份制一般”

正如在谈到“市场经济一般”和“资本一般”时的情况一样,《叶文》在谈到“股份制一般”时也主张:这些范畴都“没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分”,它们“无论是应用到资本主义经济中,还是应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都具有同质性”,“是不需加以改造的,也是不能改造的。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制就不是股份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也不是企业,而是一些不伦不类的东西。对于上述这些范畴,我们只需要继承就够了,而不需要别出心裁地加以改造,不然的话,只会弄巧成拙。”

然而,说包括股份制在内的这些范畴“没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分”,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股份制作为资本和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马克思甚至把它称作“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结果[16]。而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作为向新的生产方式过渡的“过渡点”或“过渡形式”,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明显地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而且“它作为这样的矛盾在现象上也会表现出来。它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因而引起国家的干涉。它再生产出了一种新的金融贵族,一种新的寄生虫,——发起人、创业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因此,按其实质来说,这仍然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17]这怎么可以说,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已经没有了“姓资”的属性了呢?

与此相对照,对于“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马克思则指出,“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却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因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18]很明显,尽管后者也带有“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的性质,但与前者相比,马克思却已经明确地把它看作是“新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19]

由此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像在“市场经济一般”的场合一样,用所谓“股份制一般”的范畴来“规范”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这种想法和做法也是不可取的。重要的是要在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股份制的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地创造。正是这种从资本主义的观点看来可能是“不伦不类的东西”,才有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股份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否则就只能是照抄和照搬资本主义的东西。从而是一种悲观的和无所作为观点,一种没出息、没志气、没有马克思主义创新精神的观点,一种十分错误的和有害的观点。

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上,我们从几个方面回答了能否用“市场经济一般”等范畴来“规范”和“评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总的来说是否定的。

这首先是因为,根本就不应当采取用“范畴”和“观念”来“规范”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这样一种唯心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方法。

其次是因为,一些人所说的“市场经济一般”的范畴,其实是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并且在进行这种“抽象”的时候,对于这个范畴赋予了许多错误的规定,和一些名不副实的内容。

最后则是有些人在利用这种“市场经济”的理论来“规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时候,实际上是以此为名,进一步提出了彻底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错误的主张。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认为,在把主要是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抽象出来的这个“市场经济一般”的理论运用到我国的实践中来的时候,就必须做到:

首先就应对西方经济学和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这个“范畴”的做出仔细的鉴别,并且与事实相对照,以便分清楚: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哪些内容确系带有“市场经济一般”性质,哪些则不带有这样的性质,而是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殊的规定。当然,即使对于后者,我们也不是不可以大胆地加以借鉴和利用,但这与完全混淆和抹煞“姓社姓资”的界限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并在实践中肯定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其次是在把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剥离”出来的一些真正与“市场经济一般”有关的做法“嫁接”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来的时候,也必须要努力经过改造和创新,使之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而不是倒过来,让我们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完全服从于被一些人扭曲了的那个所谓“市场经济一般”的范畴。在这一过程中,诚然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思想观念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种调整的根据只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而不是那个所谓“市场经济一般”的范畴。决不能把我们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改革,变成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釜底抽薪和削足适履。

最后,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内容,我认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有关文献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正如在党的十四大报告所指出的: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时又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强调指出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是所谓的“市场经济一般”。

第二,“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至于“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等,我认为都只不过是对于“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具体解释。其中根本不存在以私有化为特征的所谓“产权”改革,以及所谓“以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所谓“从而把为私有部门的发展创造条件纳入改革的行动纲领”的规定。

第三,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要忘记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最大的国情和实际,忘记它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当然也不能像《叶文》所说的那样,谁要是强调了这一点,就“总是摆脱不了姓‘社’姓‘资’的困惑”。好像只有忘记了这一点,才算是“摆脱”了这种“困惑”。

2005-8-5与开封

(原载《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11期)

 



[1]于光远、董辅礽主编:《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第3页。

[2]吴敬琏:《经济学家、经济学与中国改革》。《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3]于光远、董辅礽主编:《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第32~33页。

[4]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版,第142页。

[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版,第4142页。

[6] 同上。

[7] 参见同上书,第50页。

[8] 吴敬琏:《经济学家、经济学与中国改革》。《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9]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37页,第132133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版,第29页。

[11]《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103104页。其中“商品占有者”一词,其德文原文为Warenbesitzer(复数为Warenbesitzern),即为“商品占有者”或“商品持有者”的意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中曾译作“商品所有者”。“法的关系”的德文原文为Rechtsverhältnis,也有“权利关系”的意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中曾译作“法权关系”。

  [12]《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220页。

[13] 同上书103104页。

[14] 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卷中,“资本的总公式的德文原文为Die allgemeine Formel des Kapital应当译作资本的一般公式”,而不是资本的总公式。参见周守正、许兴亚:《〈资本论〉教学与研究纲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第1版。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148149页。

[1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第2版,第495页。

[17] 同上书,第497499页。

[18] 同上书,第499页。

[19] 同上书,第4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