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的笑脸是城市最好的名片


    为了使城市“亮”起来,郑州市日前公布了《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鼓励沿街单位安装夜景照明,并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补贴。在受到市民欢迎的同时,夜景灯造成光污染、“不夜城”带来高耗能……“亮化工程”也招来种种议论。(2008年4月22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城市亮化,是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经常要做的事情。但是常常见到或听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所谓的“不夜城”,不顾地方财政、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大搞特搞形象工程、面子事业,城市亮化,照亮了领导的前程,却使老百姓脸上失去了笑容。 

    社会要发展,时代要进步,城市要美化、亮化,等等,这都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各级政府官员在谋发展、搞改革、抓建设的时候,千万不能忘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绝不能为了照亮自己的前程,给自己脸上贴金、增光,而不顾地方实际,盲目攀比、一味求洋、求亮、求阔。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老百姓又确有需求,美化、亮化一下城市,也无可厚非。可如果是一个连每年财政收入仅能保“吃饭钱”的贫困市、贫困县,也去搞什么“环境立县”,不惜重金,甚至搞层层摊派,去“打造世界一流亮化工程”,就有点给人打肿脸充胖子极具浪费性的形象工程的感觉了。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今年全国“两会”都将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和高度。笔者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让一切行政权力在阳光下、法治下规范运行,并要在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和需求,让政府的各项工作更能体现民意、代表民声、彰显民主。绝不能搞拍脑袋决策、拍肚皮执行;捞了政绩或出了问题后,便拍屁股走人。即使要搞城市亮化,也要公开、公正、公平。在充分调研、搞好规划的基础上,将所有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对市民公开,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不能亮了街上的霓虹灯,而暗了百姓心中的启明灯,让群众对政府行为产生种种猜疑,甚至对政府失去信心、失去信任。 

    当然,我们不反对城市亮化,但是我们坚决反对把城市亮化搞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定要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还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绝不能搞所谓的“强行入轨”和“一厢情愿”。其实,建设部公布的《“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中已经明令要求,各城市不得再在城区主干道大范围使用多光源装饰性庭园灯,景观照明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但是,一些地方却依然我行我素,既不量力而行,也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更不把国家法律规定放在眼里,说到底,这是一种严重的长官意志在作祟。 

    在城市建设中,除了“亮化工程”容易衍生为形象工程的代名词外,“刷城”运动,也常常和形象工程划上等号。有些地方,动不动就发通知、下文件,要求将城市建筑外墙统一涂成某种颜色,还美其名曰是为了给老百姓提供看得见的“实惠”。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加民意的“想当然”。如果说“刷城”运动“绝对”没有考虑到面子的因素,恐怕是不怎么实事求是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仅仅为了“实惠”,那么把这笔钱用来改善内部居住条件,岂不是更实惠?如果不是“面子工程”,那么为什么有粉只往脸搽,不往背上抹——只粉刷峰会活动沿线的楼房呢?千万不能高楼“立”起来,干部“倒”下去;城市“亮”起来,形象“暗”下去。 

    也许还会有人说,政府搞城市亮化,没有向老百姓征收一分钱,而且政府还贴电费、贴资金,是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呀。此话听起来,好像振振有词。其实,也是有很多漏洞的。的确,政府对夜景照明用电补贴可以理解,但是其中的情况也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公共建筑与商业门面的电费补贴就不应相同,因为商业企业会因亮化受益。所以,电费补贴钱从哪儿来,通过什么程序花出去,应该公开透明。另外,虽然可能没收群众一分钱,但是由此造成的光污染、高能耗,所花费的财政钱不是老百姓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吗?这不是对群众切身利益的损害又是什么呢?还有,大街大巷的灯亮了,而一些背街后巷的的灯怎么办、怎么管? 

    有道是,“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政府美化、亮化城市本身没有什么错,但是一定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把科学民主规范程序摆在前头。只有官意和民意达到一种高度默契的时候,只有所有官员的所作所为都如“明镜”一样敞亮,每一位老百姓的脸上都绽开灿烂笑容的时候,才是一个城市中最美、最亮的风景。



新闻链接 

    政府贴电费 打造“不夜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