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47)


  七、征收管理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一)合并申报: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

  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