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官治权”让中国的民主政治走向成熟


       中国内地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正式对外公布,湖南各大报纸均在抢眼位置大篇幅聚焦这一众望所归的政务改革,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自去年初即开始酝酿起草的《规定》共十章一百八十条,内容涵盖行政程序的原则、行政主体、决策、执法等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立了管辖、协助、回避、公开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权利义务”为立法思路。无论是涉及行政决策、执法,还是行政听证、指导、监督检查等,公众均享有参与权。 

        行政程序规定强调了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实现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使决策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愿望,保障政府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行政权力运用的规范化、政务的公开化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这一旨在“治官治权”的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的对外公布,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意味着中国的民主政治逐步走向了成熟。这个被称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必将载入中国法制建设的史册,并为全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而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必须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以公共生活的公开、公共决策的公平、公共权力的公正,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 

        以行政程序规约行政权力,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陈伟兰提出一份关于尽快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的议案,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约束,推动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她的议案一经提出,便得到了40多位代表的附议。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行政程序进行立法,是从具体“制度安排”上贯彻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行政程序、创新政府管理、防止权力滥用,用程序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一种政府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有了行政程序规定,将会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科学、符合民意。过去,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执法者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当执法者和被处罚者之间发生争执时,执法者常常一气之下放言“在原有基础上,再加罚×××元人民币“等,这就是执法者缺乏程序意识的体现。其实,在接受行政处罚前给被罚者陈述和辩解的机会,才是合法的行政程序。还有一些所谓的“个性官员”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靠的不是行政程序,不是百姓意愿,而是“铁腕”风格和“强制”执行。也许这样的行政方式,在短期内可能会有点效果,但是脱离群众意愿、不按“规则”出牌的行政权力,还是难以保证不出轨的,不民主、不依法的行政模式,也是难以真正保证一个地方长治久安、和谐发展的。只有彻底改变行政人员权责不对称的局面,让权力在法治下运行,才能真正保证“执政为民”。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6月29日下午进行的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为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发展党的先进性、永葆党的先进性。《规定》的本质是治官、治权。过去许多法规都是给政府授权,老百姓遵守,让人们误解为依法行政就是老百姓守法。恰恰相反,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老百姓守法,政府更要带头。 

        用温家宝总理的话说,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做主,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建设法治国家。 

        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责任主体。行政程序规定,是行政人员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的回归,是政府为自己制定“枷锁”,让百姓监督,实现了从管理者中心模式向公民权利中心模式的转变,标志着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也成为了政府提高自身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种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