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魔鬼化”的路边交通违章电视摄像
2008年4月17日下午5:45分在南宁民族大道和金浦路口拍摄到的镜头
曾几何时,广西南宁的摩托车慢慢的自然减少,家庭小轿车不断拥进南宁市民的小区停车场,经济上的富裕,终于可以脱离那种日晒雨淋的摩托车时代。高兴之余,又为学习和考取驾驶执照而忙碌。现在能够轻松拿到C照的新手,犹如遍地鸡毛。
新手开车,没有什么顾忌,部分不自觉的人乱停乱放,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超速,酒后驾车等等,可以说,严重的打乱了社会秩序,交通事故频发。俗话说:三年内的新司机,等于马路杀手。于是,交警部门增加上路执勤的警察,既而就有了电子警察。出现越来越多“守株待兔”、暗中执法的警察,又产生了路边交通违章电视摄像……。
或许你开车在南宁的每一条公路上,时刻需要小心翼翼的经过每一道路口。头顶上的,路边树林边的电子眼,隐藏在某一个角落的电视摄像机,可能就正对着你拍摄呢。一个从广西下面地市到南宁来办事的朋友说:“在南宁开车,经过好一些路段,自己开车的那根弦就完全绷紧了!看到路边拿摄像机的交通警察,更是胆战心惊,生怕自己有什么交通行驶失误,被他们拍摄到……。”
有人说:“警察、警察,司机的爸爸。”只要你稍微有一点违章,如果运气不好,呵呵,就站在交通警察的面前,任由交通警察的训斥和接受处罚吧。虽然心怀不满,虽然经济上的处罚,让你腰包里的100元的人民币又损失了几张,但你那张脸面对着交通警察笑得像三月的桃花。而且,广西交通处罚的警察同志从来或永远就是:罚款就高不就低,50元至200元的违章处罚,一般情况下,会是200元。“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那只是张贴在墙壁上给人看的,实际操作中,需要的是从重处罚!如果你认为这200元的违章处罚不合理,可以不在违章处罚单上签字,通过法律举证,证明你只可以缴罚款50元,找律师吧,写违章过程吧,找证明人去吧,等到法院的传票,就请假上法庭吧……。
这样下来,耗时耗力,最后,证据不充分,驳回!违章处罚照缴,法院的受理费用自付……。
犯得着这样为了区区200元人民币,不要和自己理亏后再去有关的部门打交道。
路边摄像交通违章,罚你没商量!
君不见,春节期间,大批仁人得意之士,驾驶着自己的宝车,回家的心情真好,就嫌油门踩下去,没有到底。小心了,在广西各大高速公路的隐蔽处,有“司机的爸爸”正在盯着你拍摄呢。前面的不远处,有“司机的爸爸”的同事在等待着你呢。超速、罚款,连忙送上“中华”“玉溪”“极品真龙”……。2000至5000元,扣分6-12分,具体罚多少,看你的态度,有没有关系,和某某领导是不是很呵络……。
…………。
不说了,再说,可能这篇博客就发不出来了!诚然:生命很可贵,安全更重要。为了大家都有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请尊重别人和自己的生命吧!同时,也为路边交通违章电视摄像的警察用心良苦表示感谢:光明正大的拍摄违章,光明正大的处罚。不要再被司机们恐怖的形容“魔鬼化”的执行工作了。
2008年4月17日下午5:45分在南宁民族大道和金浦路口拍摄到的镜头(二)
2008年4月17日下午5:45分在南宁民族大道和金浦路口拍摄到的镜头(三)
交通违章,尽收眼底。
瞄准,不是射击,而是瞬间拍摄超速违章。
在公路上,经常都能够看到小车主和交通警察在理论。
相关链接:
据一个媒体报道:不久前,北京发生了菜农杜宝良在同一地点违章105次,收到万元罚单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交警采用“电子眼”等“暗中执法”手段是否合法、交警执法能否更人性化等热点问题的争论。
律师兰先生因为被设在漳龙高速公路上的“电子眼”拍下了超速行驶的记录,被交警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兰先生认为交警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限速每小时80公里,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这种限速是否合理科学,应经过科学论证并告知司机,而不能只凭权力,想限速多少就限制多少,而且限速标志不明显,这种做法使广大司机丧失了知情权,交警据此做出处罚决定不合法。对此,交警反驳,限速多少是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就定下的,与交警无关,交警只是在执行限速的规定。在法庭上,交警拿出实地拍摄的照片,证明限速标志是很明显的。
对此,交警部门认为,他们使用的“电子眼”是公安部认可使用的,并且经常校准。从“电子眼”输出的图片是不可能改动的,因此可认为是原始载体。
“暗中执法”的目的:针对眼下成为争议热点的“暗中执法”,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就是俗称的电子眼或者交警在隐蔽的地方拿着摄像机,获取交通违章证据的一个行为。他认为交警的执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为了罚款。在执法过程不能仅仅考虑行政管理的方便,更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需要。这只能起到处罚的效果,不能像现场执法那样起到预防、教育的效果。“杜宝良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们有理由责问:安装“电子眼”是为了罚款还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
希望个案改变交警执法理念,他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其实代表了相当一部分驾驶员的意见,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可以说是在打“公益官司”。他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个案改变交警的执法理念:执法应重在预防教育而不是重处罚,执法应更具人性化,使广大驾驶员自觉守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律界人士说,行政执法大都是面对面的现场执法,而交通方面的“暗中执法”即“非现场执法”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