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理性、合法性的维度审视许霆案件的审判


以合理性、合法性的维度审视许霆案件的审判

在中国社会上,因为许霆案件引发了社会上一般群众与法学家们对中国审判制度与社会正义的大讨论,其给国人以崭新的认识,笔者运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方法对此案的审判试图做出新的解读。

现实司法实践中,经常听到相关当事人诉说“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翻阅相关哲学、社会学的著作得知,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对社会体系进行考量、研究的重要维度,合理性最直观的解释为“合乎理性”,而理性是“在哲学的认识论中,理性是人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思维活动的能力。”在历史上,合理性被赋予各种不同的含义,包括符合客体本性(合乎客观规律、神灵的意志等);符合主体理性(合乎科学)符合主客体关系(主客观一致、相关律等);符合主体之间关系一致性(如社会契约);合法性最直观的解释为合乎法的要求,但是由于对法的理解而不同。合理性分为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合法性分为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对其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是符合分析社会的维度要求的。

按照以上的论述思考审判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第一、形式意义的合理性与实质意义的合理性应辨证统一,形式上的合理性重在社会规则体系包括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为逻辑上的统一、管理上作用的同一性;实质上的合理性重在社会行为的判断符合公认的伦理、价值共同取向。总之,在社会交往共同体中合理性体现为主客观的统一,符合科学性,重在效率的要求,具有向人际关系进行渗透的趋势。

第二、形式意义的合法性与实质意义的合法性应辨证统一,形式上的合法性重在规则的形式统一,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为规则适用的有效性,是形式合理性向合法性渗透的表现;实质上的合法性重在符合民意,符合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

第三、人们在交往中,坚持理解、论证、说服、反思、达成一致是交往行为合理性的体现,也是建立社会制度实质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在法律运行中各种角色由于“前见”的不同,造成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只有达到“视界融合”才能达到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而法律制度特别是审判制度正是输入社会事实及对其理解,进行价值判断,输出符合社会主导价值取向的价值判断的制度平台;法律制度运行必须依靠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运用,作到回应社会,说服公众,从“一言堂”迈向有秩序的“群言堂”是审判制度保持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要求。

我们运用以上的方法来分析许霆案件审理,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一、一审法院的审理如果只是从形式意义上将没有任何错误,严格运用了刑法的相关解释,认定罪名和判处刑罚没有都是依据相关规定的,可以讲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合理性。

二、一审法院的审理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符合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

那为什么判决已经公布,就引发了社会上的重大争议,其原因主要,违背了以下的要求:

三、一审法院的审理僵化的运用法律没有对许霆的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判断,一名社会青年,利用银行的自动提款机的错误,一时贪念,提走了十七万元,是给银行造成了损失,但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起那些巨贪、挪用、侵占公司巨额财产的犯罪行为要明显小得多,为什么许霆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他人却只是判处十年以下的尤其徒刑,在民众的比较下,感觉不公平,有人已经惊呼难道“窃钩者诛”吗?因此,在此社会伦理评价下,感觉判决没有合理性,这就是实质合理性的问题。

四、一审判决作出后,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不断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主要的指向是对判决的难以理解和不服,这就是实质合法性的作用。

在此案件的审理中埋在司法权和社会舆论的衡平中,有人争论司法独立的问题,有人讲舆论审判的危害,其实,仔细分析审判的制度空间,可以看出:

五、法院的审判实质上是输入社会事实运用法律进行判断,输出法律判决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人们的各种背景不同,会对同一社会行为的法律认识存在不同,只有在审判中以及在判决书中,将法官的推理和判决理由说明,充分论证才能说服公众,这样判决才能受到当事人各方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只有这样法院的判决才有权威,司法才有权威。

许霆案件的审理实际上给予了中国公众一个对于法律、对于审判制度运行的充分认识、讨论的机会,希望,这个机会,不要为时空所淡化,仅仅成为历史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