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28)


  4、资产处理的其他税务政策:

  (1)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的资产计价处理

  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综合调整”或“按实逐年调整”方法进行调整。企业分立、股权重组发生上述情况的按照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处理方法执行。

  (2)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帐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3)企业取得重置资产的计价处理:

  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取得重置资产,应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

  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资产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可以按重新分类组合后确定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的原价,但重新分类组合后的重置资产原价,不得超过企业重置资产取得时的原价。

  (八)其他税务处理:

  1、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价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2004]80号取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