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27)


  (5)承租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②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③承租方对租入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

  租入固定资产原价的计算: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④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七)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范围: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2、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企业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则。

  3、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