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剥夺了金融名家12年的政治权利
金融实践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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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被选举权长达12年被剥夺,干部录用关键证明被剥夺,招工表亦被剥夺,一个国家机关干部还要忍受代单位交三险的屈辱条件,去勉强连续交足个人的三险年限,有人说,这都是档案惹得祸。
当年的工总行可谓是大机关,其档案管理肯定属于小禁区,谁能想到有人禁区手球。更奇怪的是,做坏事情的人还在打着组织决定的旗号,到处宣扬自己漂亮的手球。而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告了一年,可就是没见到吹哨的裁判。人们不禁要问,谁又来监督裁判,裁判的标准又是什么。现在是,工总行不否认当事人干部身份的事实,也不否认是自己的过错,可就是不正面回答问题,拐着弯的就是不纠正,事实上还是在给自己今后继续迫害当事人,顽固地强留着做伪证的根据。内行人都知道,银行有两关,一是出钱关,另一个就是进人关,人们不难想象,档案完整都没有保证的银行,能够保证资金安全吗?
《集结号》谷子地连长,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顽强地用“自诉”的形式说动了组织,感动了人们。设想,如果敌人有活着的,能来做个反面证明,也许事实真相就更容易说明了。《法人》杂志就朱庄虹档案问题,以“公诉”的形式在社会的法庭上,为被迫害人报不平,并真实采用对手的反面证明,也许,今天金融业现代版的谷子地,会少受委屈。
两会正值召开之际, 人们的民主意识骤然升温,但愿民主就是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设想,如此公众人物的民主问题,尚且不易解决,而老百姓的民主更是谈何容易啊,可见,今天的中国,更需要加快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
一位金融专家在工行的档案悬疑
只有“以人为本”来进行档案管理制度变革,才能使人事档案成为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公信平台,才能充分保障档案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到恣意侵害。
文 本刊实习记者 陈娟
2005年6月11日,中组部办公厅信访部门收到了一封不同寻常的投诉信。这封信是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的,被投诉人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
此后,中纪委、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都相继收到了内容相仿的投诉信。在多封投诉信中,投诉人朱庄虹要求工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工总行)补还其1979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财政金融局招工表(后简称招工表)与1991年10月进入工总行的干部录用表(后简称干部指标),并要求工行尽早纠正其违反干部档案管理办法的问题。
朱庄虹,现年48岁,金融实践网总编辑,拥有工总行评定的经济师职称,算得上知名的经济学人,编著出版过《中国改革的金融人》一书,是清华、北大、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等数十所重点大学的客座教授。
据了解,朱庄虹于1979年4月进入人民银行王府井分理处,之后先后被调入工商银行东城支行、北京分行工作,并于1991年10月调入工总行规划信息部综合处工作。1995年11月,因与上级某领导意见分歧,朱手拿干部商调函调出了工总行。
朱庄虹告诉《法人》,2007年4月18日,他在办理调档时,发现其个人封闭运行的档案内的招工表与干部指标,早在1995年11月调出工总行时,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工总行撤出了。此时他方才明白,12年中,没有国家机关和金融单位正式接收的真正原因是,档案中朱庄虹身份无法确认。
“没有了干部身份,我就进不了国家机关,档案不全,金融单位也就不能接收我。做金融最讲究的就是信用,这无异于是12年的政治冤狱,我充其量只是金融界的文奴,是鲁滨逊漂流记里的黑人‘星期五’。”朱不无愤慨地对《法人》说道。
没有招工表,就没有单位肯正式接收,甚至人才中心也不同意为其管理档案。朱庄虹认为,工总行的此种做法,事实上造成其12年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按照朱庄虹的理解,从理论上看,档案问题和行使选举权是没有关联的,但实际上关系密切。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两种渠道:要么通过街道(限于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因为干部档案存进街道会导致干部身份丢失),要么通过设有党委的单位(2005年前,人才中心还未设有自由人,即不能以个人名义上三险)。朱庄虹从工总行以干部身份调出后,档案一直是在单位之间封闭运转,但就因为档案不全,没有一家单位肯正式接收他,为了保证连续交足个人的三险年限,朱忍受代单位交三险的屈辱条件,身份做黑,造成其事实上被剥夺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长达12年。
工行回应:没有产生怎么撤出?
“朱庄虹的档案是全的,我们没有为他办过干部录用手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干部录用表,没有产生怎么撤出?”在向工总行人事处魏处长核实此事时,魏处长态度非常明确。
魏处长告诉《法人》,朱庄虹于1979年以高中毕业生的身份进入支行,在八几年时本来是应该要为其办理转干手续的(办理吸收录用干部表),但当时朱所在的支行行长说别办了,就没办。当时进去的一批人都没办,现在有的已经是局级干部,这些人在工行内部都视同为干部。在朱进入分行和总行时应该补办,但该行长又说别办了,所以一直都没办。
当记者问及为何朱的档案中只有1993年以后的工作情况时(朱于1991年10月调入工总行),魏处长的解释是,朱在总行没有任何任职,只是调入,并非录用,调入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更没有什么干部录用表。没有办理吸收干部录用表是当时支行行长的责任,现在没法追究。但朱坚持认为其1991年10月进入工总行,履行了包括体检、填表、划转粮食关系等手续,总行是一级独立的干部录用单位,与基层银行没关系,其所填写的干部录用表是被总行有意撤出的,导致其失去了干部身份。
朱庄虹认为,最有力的证据应该是他手中工总行发的工作证。发证时间是1991年10月1日,编号:0000913,职务显示是科员。这与魏处长所说朱在总行中没有任职并且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说法显然存在不符之处。
在朱庄虹提供给记者的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给北京森文决策中心开出的限时证明信中表明,朱的档案中没有1991年10月工总行干部录用表的记载。这与工作证上面的记载也是有出入的。
《法人》走访了与朱同时期由分行进入总行的一位人士。据该人士回忆,其进入总行时也办理了一整套手续,填了很多表。“因为从分行调总行相当于进入国家副部级机关,都有一套严格的交接手续,档案里应该有记录。”该人士告诉《法人》。
此外,朱庄虹于1992年12月在工总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会通过了经济师的评定(有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开出的限时证明信为证)。朱庄虹认为,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总行是任免干部的机关,不存在视同干部的情况。在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干部的情况下,工总行不会审批通过一个人这样高的技术职称的。
至于丢失的招工表,魏处长认为招工表只是文书档案,不属于档案材料,且在劳动局有备案,可以找回来。据了解,在发现自己的招工表丢失后,早在2001年8月16日,朱庄虹本人就找到工商银行原招工单位——东城支行(办事处)人事科开出招工表丢失证明交与新用人单位;2007年4月28日,朱又到东城档案局自费查找到招工表复印件,12年后才放入档案,其原先的黑身份档案,这时才只能被列入非干部身份收档。而招工表原件现在身在何处,不得而知。
记者就本案咨询了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的赵处长。赵处长认为工总行拥有干部的任免权,从分行调入总行时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招工表和干部指标的丢失导致档案不全,一般单位是不予正式接收的。
同时记者也查阅了相关法规。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第9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包括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中组部1991年3月29日《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招工表、干部调配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显然都属于档案材料,朱庄虹进入工总行即使属于调动,在档案中也应该有所反映。
值得一提的是,中组部接到朱庄虹的投诉信后,又转回给了工总行。投诉信转了一圈又落到了被投诉者的手中。自去年5月份至今,工总行并没有对此事作出处理。工总行人事处的魏处长告诉记者:“(朱庄虹)要告就告去吧,原来的支行行长早就退休了,我们没有办法解决”。
档案纠纷——员工的难言之痛
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培训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的重要文件材料,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但对那些档案被企业遗失的员工来说,档案却成了他们一生的难言之痛。
人事部的一位专家说,朱庄虹的遭遇并不罕见,工行口头承认其干部身份,但档案中却没有关键证明,如此使本来有着大好前途的有为青年干部,因为档案问题不能获得正常的事业发展。
《工友》杂志维权律师李律师认为,目前施行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的管理体制。档案由各单位封闭式管理,怎样管均由单位说了算,而职工却不知道也无权知道档案里写了什么东西,于是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便可任意行事,在职工档案里做文章,有的单位扣压辞职职工档案;有的单位为逃避缴纳保险费,便“遗失”档案材料或“丢失”职工的全部档案。
“档案管理社会化是解决档案问题的必由之路”,中央国家机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尚元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应尽快改革档案内容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操纵的旧制度,破除档案神秘,使档案成为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能够为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掌握。涉及到每个劳动者,除用人单位掌握该信息外,劳动者同样应掌握这种信息。人事档案应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备副本,而不是绝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