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难频发现象原因分析
高希宁(山西大同)
(沈阳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近一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本文针对近期我国矿难频发现象,进行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矿难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继2004年10月太平矿难、11月陈家山矿难之后,
为此,我对矿难频发现象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并做了相应的分析。
一 原因分析
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矿难发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
(1)经济发展现状导致能源结构不合理,多数煤矿超能力生产
2004 年以来为了缓解用电高峰,市场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这无疑刺激了煤炭的生产。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能源结构存在问题,还没有走出依靠消耗传统能源发展经济的思路。我国的经济发展未能摆脱粗放、外延的模式。在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下,煤的产量和价格成为宏观经济的体温计。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企业和地方政府用增产增收测量代替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置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长期超负荷、越层越界开采、技术改造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据业内统计,2004年,我国共产煤19.6亿吨,但是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亿吨,有7.6亿吨缺乏安全保障能力,其中2亿吨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广东梅州大兴煤矿为例,生产许可证规定大兴煤矿年生产规模为3万吨。但是,据有关方面查实2005上半年该矿就已经生产了五六万吨煤,是全年设计生产规模的两倍。
(2)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差欠账多
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上漏洞诸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对防范伤亡事故没有把握。安全设施长期欠账导致安全隐患重重,是我国煤矿的一个基本现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整个“九五”期间和“十五”前两年,全国基本没有开工建设新井,加之安全欠账严重,全国煤矿安全欠账达到500 亿元左右,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生产能力仅有12 亿吨,2004 年19.5 亿吨煤炭产量中,只有12 亿吨是有安全保障的。这意味着近四成煤炭产量是缺乏安全保障的。在缺乏安全保障的7.5 亿吨煤炭产量中,3.5 亿吨属于安全不达标的;除此之外的4 亿吨煤炭产量是根本没有安全保障的。经过50 多年的开采生产,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报废高峰期。多数煤炭企业依靠老矿挖潜或超能力生产来维护产量规模。目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存在不同程度的采掘失调问题: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隐患相当严重。2003 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30 倍,安全欠账时刻威胁着400 万煤矿矿工的生命
(3)立法、执法、监察等法制及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
将矿山安全监察权交给各地的行政部门行使,使安全监察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 安全监察机构单一,监察员难以保持独立和公正效果较差;且矿山安全培训没有建立统一和规范的制度。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几十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目前很多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市场经济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系还存在一定差距。尽管煤矿事故追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少,但仔细研究后发现,有关政策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差。另外,矿难处理上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微不足道的罚款根本不足以惩戒黑心矿主,致其交完罚款后继续开矿。
(4)开采技术落后,煤矿技术人才及安全技术评价管理人才短缺
提高煤矿人员素质,加大技术投入,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煤矿的技术力量近年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比如,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地位直线下降。过去,由于煤矿的特殊性,矿领导大多是搞技术出身,多数当过总工,而且总工一般都是有较长井下工作经历的人。现在,有三十多岁就当总工的,虽然有一定理论知识水平,但实践经验明显不足。这也说明煤矿技术人才青黄不接。据统计,目前在国有煤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在近40 个年产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煤炭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不足2000 人。有专家指出,大平煤矿瓦斯爆炸,如果是有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应该有足够时间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时机被延误了。
(5)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
我国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矿工利益的不到保障。农民矿工至今仍未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宽覆盖”范围,他们没有医疗保险、退休工资等保障;许多矿主不招用本地人,为的是减少可能的遇难矿工家属的“纠缠”,甚至是藏匿尸体,当然不会为矿工买保险,国有煤炭企业对农民协议工也不例外。此外,监察岗位与工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维护矿工利益的作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矿业大国南非。
2、主观原因
(1)利欲熏心的矿主及地方官员 官煤勾结 腐败严重 地方保护
每有矿难发生,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那些黑心矿主。矿主们为了自己的高额利润,置安全生产于不顾,进行盲目超限生产。新疆阜康“七一一”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一个典型。据悉,当时矿上的瓦斯报警系统已经报警,井下瓦斯浓度大幅度超标,高达2 %~3 %(正常情况下浓度应该低于1 %) 。在这样的情况下,矿主仍然命令矿工下井采煤,最终导致八十多人遇难。
同样令人切齿的是一些地方官员有人把矿难形象的归结为“官煤勾结”。表面上看,矿主与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处于对立的立场。然而,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急功近利,为了实现地方经济短期快速发展,提高自身政治资本,和煤矿矿主搞起了权钱交易,为一些不法煤矿大开绿灯,甚至联合起来逃避、阻挠安监部门的检查,有了强大的“保护伞”,不法矿主便可以为所欲为;另一方面,不法利益分配体系的存在。有的地方官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凭借丰富的人际关系资源和信息资源,在煤矿入股,坐地分红。通过对煤矿“暴利”再次“分肥”,地方收税、官员“寻租”、矿主捞钱,形成一条畸形的“利益链”。在这种情况下,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没有任何保障的。这是某些地方发生矿难的根本原因。
(2)矿工自身原因
从现在矿业人员安全素质来看,虽然每年都要对矿主、矿长和矿工进行两次集中培训,但由于多数矿主和矿长是放下锄头就开矿,对采矿技术和标准知之甚少,有的根本不懂规范化管理。矿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3%,而且多数是外地农民工,流动性极大,很难进行系统性培训。由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其自身素质低下,在生产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再加上开采的设备落后,一些本该退休的老矿井仍然超负荷运行,这些都给矿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有些矿工家属出事后仅被迫赔钱了事。如今年七月吕梁市临县湍水头乡黄家沟煤矿矿难中矿工刘平则遇难后家属被迫以39万元赔偿费了事。甚至有的人拒绝与调查采访者合作,隐瞒矿难真相。当然这不能排除生活所迫和害怕报复等等因素。
二 对策
针对以上原因的分析,对我国矿难频发提出一些对策。
调整能源结构,合理开发、利用现有能源是首要问题。建立、完善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类制度迫在眉睫。如果客观原因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对主观因素形成制约。
要解决矿山生产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必须建立现代化大型企业,提高规模效益,降低单位成本,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企业“带病作业”。
强化法律控制手段,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实行依法监督,把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要以合理的方式和途径,让劳动者参与立法过程,使不同层次的企业或企业代表成为立法工作中的活跃因素。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那些把安全生产当儿戏、视人命如草芥、要钱不要命的黑心矿主,要依法严惩。要通过立法措施,提高矿难成本。
要想解决职工的利益保障问题,必须将矿工们组织起来,建立有效的工会组织,并且通过发展民主,增加职工代表,强化工人的政治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须从构建有效的监察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入手。在监察机制上,要打破监察权的垄断,让工会和矿业协会也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对安全培训,要由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而非地方政策来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组成、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事宜,要明确地在行政法规中得到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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